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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信息机业务代办协议书

G3信息机业务代办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代办G3信息机业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代办原则

双方同意进行合作,合作原则如下:

1.甲方在乙方指导下统一市场行为,在***市内代办乙方G3信息机业务,甲方应在指定的代办区域内进行市场发展,甲方的经营区域为***市城七区,严禁甲方向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域代办G3信息机业务。

如有违反,乙方将按500元/张对甲方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跨地区代办G3信息机业务达5张以上,视为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取消其代办资格,同时扣除业务保证金。

2.甲方自行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须经乙方审查批准,乙方有权监督检查甲方市场推广的一切相关活动。

3.双方负有对本协议具体内容的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第二章  协议具体内容

1.乙方授权甲方作为G3信息机业务的代办商。

2.甲方在***市内代办乙方G3信息机业务,甲方每月发展用户数不得低于30部,若甲方连续两个月新入网用户量均低于30部,乙方有权取消其代办资格。

3.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发展情况,依据当月通话用户数净增量,对连续两个月排名在后5位,乙方有权取消其代办资格。

4.乙方对甲方代办的业务与服务具有管理职能,甲方必须严格服从乙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5.甲方代办乙方授权的业务、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的代办费标准支付甲方代办费(见附件一)。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甲方: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开展G3信息机代办业务,约束其所发展终端用户的使用行为,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甲方或甲方发展的终端用户因其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在开展G3信息机业务时,不得擅自授权其它代办商发展G3信息机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是独立的经营者,在本协议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代办业务,不得因为本协议约定而被解释为乙方的代表或合伙人,或具有任何权利可以以非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方式约束乙方。

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的业务和资费进行错误或虚假陈述。

如甲方因乱收费或其它违反乙方规定的行为造成用户投诉或其它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4.甲方承诺其发展的G3信息机品内所有用户不会产生恶意网间结算费用。

恶意拨打异网号码现象描述:

通话详单中,频繁拨打异网号码,每次拨号间隔较短,单次通话时间较长,拨通主叫号码后,多为语音留言或音乐等。

该现象将会产生恶意网间结算费。

若甲方发展的G3信息机用户产生恶意拨打异网号码现象,则由甲方支付该用户的所有网间结算费,乙方从当月代办费中扣除,若当月代办费不足,则从业务保证金中扣除。

若甲方发展的G3信息机用户累计出现2次恶意网间结算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G3信息机业务代办合作关系。

5.故意拨打异网号码现象描述:

通话详单中,频繁拨打异网号码,每次拨号间隔较短,单次通话时间较长,拨通主叫号码后,多为语音留言或音乐等。

该现象将会产生恶意网间结算费。

若甲方发展的

G3信息机用户产生恶意拨打异网号码现象,则由甲方支付该用户的所有网间结算费,乙方从当月代办费中扣除,若当月代办费不足,则从业务保证金中扣除。

若甲方发展的G3信息机用户累计出现2次恶意网间结算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G3信息机业务代办合作关系。

6.在签订协议之日,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乙方:

1.乙方的业务和管理发生变化或国家电信资费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增加或修改附件的有关内容并遵照执行。

2.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发展G3信息机业务的终端设备。

3.乙方向甲方提供G3信息机业务对客户的资费标准(见附件二)。

4.乙方保证其电信网络的技术指标和服务质量,并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双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双方出现严重违约,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协议或其部分内容时,可免除该方责任。

4.遇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或逾期履约理由的有效文件。

双方应立即协调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后果。

5.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履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章  协议终止

1.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

在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甲方需向乙方递交通话用户资料(含联系电话、地址),由乙方进行核对,一个月后,若核对无误,则乙方退还甲方业务保证金。

2.若甲方发生协议内约定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在乙方正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一个月内,递交通话用户资料(含联系电话、地址),由乙方进行核对,一个月后,若核对无误,则乙方退还甲方业务保证金,。

3.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根据甲乙双方合作情况来确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4.甲方不得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同等业务代办协议,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双方应于协议解除后1个月内按照第五章第二条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结清所有费用。

第六章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首先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分歧和矛盾。

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保密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年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从对方得到或与对方共创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策略和其它保密的信息资料。

2.任何一方有权向为执行本协议职责而需了解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但需将上述相似的保密义务加入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内。

第八章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章  其它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了修改本协议的合约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将直接送达或以传真方式送达对方。

如上述地址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应及时通知对方。

3.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G3信息机”代办商代办业务结算办法》

二、G3信息机业务资费标准。

三、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G3信息机业务管理办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分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G3信息机”

代办商结算办法

甲方: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话费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零时至每月最后一日24时。

二、结算办法

1.当月累计实核通话用户数达到30户以上(实核通话用户数=正常在网用户数-零次户);

2.乙方根据乙方营帐系统中统计甲方发展的G3信息机各资费产品下的当月实收话费合计金额、正常通话用户数、月净增通话用户数等因素综合计算代办费。

3.下述情况所产生的用户数及费用不在代办费核算范围内:

通话用户的通信费中:

●代收信息费、声讯费、梦网费、彩铃费等数据业务费用不在核算代办费范围内;

●零次户(即当月未通话用户)

●由于其它原因导致需减免当月通信费的部分号码,次月扣除该号码减免的通信费对应的已核发的代办费;

4.代办费核算公式

代办酬金=实核通话数总金额*30%

注:

每个号码代办酬金核发期限为一年

三、业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业务保证金伍万元人民币。

2.甲方须于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缴纳业务保证金。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如违反乙方业务规定,乙方将从该保证金中进行扣除作为处罚,本协议终止。

四、结算

1.乙方按当月实收话费金额计算甲方代办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并于次月25日向甲方进行结算;

2.甲方须于次月25日前向乙方开具前一个月所得代办费等额地税其它服务业统一发票,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代办费发票造成乙方代办费无法按时发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及其发展的终端用户首次使用G3信息机,须向每部话机预存300元人民币,根据客户选择相关产品,于冲抵该部话机所产生的话费。

如预存话费使用完,乙方有权对该部话机作停机处理,直至甲方及其终端用户缴清欠费并预存足额话费后,乙方给予开机,G3信息机用户实行零信誉度管理;

4.甲方除按上述要求缴费外,甲方还必须于每月10日前查询其名下所有移动公话的话费情况,如有欠费,必须于当日17:

00前缴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其所发展终端用户进行欠费的追缴;

5.如甲方未按照上述时间缴纳,乙方将于每月10日18:

00起对甲方名下经营的欠费话机进行停机处理;

6.甲方须严格依照上述时间到乙方所属各营业厅及银行代收点缴纳话费,并保留好相关票据以备查核。

本结算办法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同《G3信息机代办业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分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二

移动公话资费标准

一、话费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零时至每月最后一日24时。

二、资费标准

1.标准资费

10元月租

99999310

 

本地主叫0.1元/分钟,本地长话0.3元/分钟

10元

主卡最多可选择4个本地移动号码为副卡,主副卡在现有自费的基础上增加2元月功能费,之间本地通话0.01元/分钟

可叠加长话优惠包(优惠编码:

29233001),本地长话0.2元/分钟

30元包500分钟

29225034

29241002

30元

100元包300元

29225034 

29241001

100元

200元包1000元

29225034

29241003

200元

300元包1800元

29225034

29241004

300元

 

附件四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G3信息机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Ø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开展G3信息机业务。

Ø甲方开展的G3信息机业务需经乙方授权,且禁止跨地区经营及经营超出规定的业务种类

Ø禁止甲方以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如发生以上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经营区域管理

甲方的经营区域为***市城七区(新城区、碑林区、雁塔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浐灞区),严禁甲方向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域代办G3信息机业务。

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并做相应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代理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办理业务,如果甲方有违反业务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处罚。

(一)资料管理

Ø甲方办理入网时,必须拨打服务热线10086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

Ø甲方办理入网时,禁止伪造用户资料,包括填写虚假联系电话、虚假地址等

Ø甲方办理入网时,必须要查验用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Ø甲方在办理入网时,必须要求用户签订G3信息机协议。

Ø代理商应妥善保管用户和移动公司相关票据及资料。

(二)经营管理

Ø甲方需指派专人负责业务受理,并将联系方式留存乙方,若更换工作人员需及时与乙方联系,否则此业务停办。

Ø甲方必须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

Ø甲方在经营中禁止有任何欺诈用户或乙方的行为。

Ø甲方禁止经营除中国移动通信以外的作何其它网络运营商的业务。

如有违反,乙方立即取消甲方代理资格。

Ø甲方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盲目无序争夺市场,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用户,情节严重者(发生5次以上),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代理资格。

Ø甲方应对其发展的用户进行严格管理。

Ø甲方发展的用户有业务变更需求时,甲方应保存用户业务需求存更。

Ø未经乙方许可,禁止擅自使用中国移动通信CI标识或含有以上内容的门头、灯箱、标牌、招贴等宣传、广告用品。

Ø当乙方开展促销活动时,甲方必须与乙方促销活动内容及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三)业务配合

Ø甲方应配合乙方共同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

Ø甲方应对乙方的各项业务活动积极配合、响应,并提供开展和协调的方便。

Ø甲方应配合乙方共同拓展市场,积极向乙方反馈市场信息。

Ø甲方应按时参加乙方召集的会议或业务培训,禁止缺席。

Ø甲方应在24小时内将乙方的会议精神、业务通知传达给甲方业务人员,并按要求执行。

第四章SIM卡和话机管理

Ø甲方未通知乙方禁止随意将SIM挪为己用。

Ø代理商必须建立SIM卡和话机库存报表。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

Ø甲方售后服务人员应贯彻“首问责任制”制度,做好用户投诉受理、解决、回复工作。

Ø甲方对于用户的有理由投诉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处理,禁止以任何理由推脱、拖延。

Ø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被新闻媒体曝光,停止向甲方供货直至甲方彻底解决存在问题。

Ø禁止甲方售后服务人员随意为用户更改终端参数。

第六章处罚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处罚标准

资料管理

入网资料未经10086认证

20元

入网资料填写虚假信息

20元

入网资料填写不符合规定

20元

各类资料填写重复、错误、或随意更改

20元

未按时递交各类资料

20元

未签订G3信息机

50元

盗用证件办理入网

100元

售后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或联系不上

50元

对用户态度恶劣,或发生投诉置之不理

100元

12小时内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100元

业务管理

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虚假宣传,误导用户

100元

唆使用户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进行竞争

100元

跨地区经营

500元

禁止使用非正常手段争抢用户

500元

出售不含终端的G3信息机SIM卡

1000元

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帮助用户解卡,放入非G3信息机终端使用

1000元

重大事件

擅自使用中国移动通信CI标识

500元

禁止以移动公司或供货商名义,私自收取用户维修费等其它费用,导致用户投诉

500元

采取非法手段,修改终端数据

500元

煽动用户蓄意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1000元

媒体曝光

1000元

G3信息机相关资料外泄

1000元

倒卖移动G3信息机终端

1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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