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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

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

(修编)

 

二○一二年十一月

 

附表一各县(市)区生态创建年度指标

附表二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标体系及规划目标

附表三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重点项目库

附录国家生态市指标解释

 

一、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新要求。

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做出了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部署。

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中远期目标。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要求推动生态市建设。

2012年环境保护部颁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范了国家生态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2年3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

同年8月,福建省被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批准成为全国第一批生态省建设试点。

2004年11月,省委、省政府正式颁布《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

2010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2011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

生态省建设已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

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功能布局,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要环境功能区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增强福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更加舒适宜人的人居环境。

福州市先后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等称号。

2010年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及5个计划单列城市的环境宜居城市的监测指标体系评价中,福州市以综合得分最高,获得“最宜居城市”榜首的殊荣。

福州已具备创建国家生态市的良好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建设“富民强市、和谐宜居”的海峡西岸大都市,按照《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2010年,福州市下发了“生态市、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的实施方案,2011年3月,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

随着形势的发展,现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以及省环保厅对福州生态市建设的最新要求,对原规划进行修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按照国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福建省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保障,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保障、公众参与的生态市建设机制为手段,以重点建设工程为支撑,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化,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福州生态市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与福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科教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

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和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加快创新步伐,增强生态市建设的科教支撑能力和体制机制活力。

(3)政府调控、公众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导向作用,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市建设。

(4)针对性、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

既要针对生态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又要解决当前存在主要问题,考虑当前实际,量力而行使规划具有实效性、可操作性。

(5)生态文化先行原则。

把生态文化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规划修编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2002年)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2008年)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发[2012]48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环保然〔2012〕6号)

《关于开展福州市“生态市、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的实施方案》(2010年)

《海峡西岸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7-2020年)

《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闽委发[2004]15号)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闽政[2011]84号)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2010年6月)

《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修编)(2010年)

《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04年)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2010年)

《福州城市战略发展规划》(2006年)

《福州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

《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福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四)规划的范围

规划范围为福州市行政区域(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即由5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7县(市)(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永泰县、罗源县)组成。

规划的“目标和指标”、“重点建设领域及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内容涵盖全市,晋安区、马尾区、7县(市)结合实际分别编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五)规划的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1年,规划分两个阶段进行,即近期(2012~2015年)和远期(2016~2020年)。

二、生态市建设的基础条件

(一)生态市建设的优势和潜力

1、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

福州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常年温暖湿润、雨量充沛。

山海资源丰富,山地面积3878.8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4%,海岸线曲折,海洋面积10573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920公里,乡级以上海岛岸线390公里,海岸线约占福建省的三分之一,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等是全国少有的深水港湾。

地表径流丰富,全市水资源量为666.4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高达1.25万立方米,地热资源是福州的一大特色。

物产丰富,素有“福海宝地”之誉,非金属矿产中寿山石闻名遐迩。

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86万亩。

2、良好的经济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福州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的台阶,综合竞争力在全国200个城市中排名第26位。

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736.3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2152元,财政总收入达(不含基金)506.01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8.7:

45.8:

45.5。

福州市在推动科学发展、打造宜居城市、构建和谐福州取得巨大成就,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省会综合实力不断加强,良好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态势为创建生态市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3、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

福州建城2200多年,1984年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积淀深厚,人文荟萃,孕育出了以昙石山文化、中国船政文化、三坊七巷文化和寿山石文化为代表的闽都文化品牌。

福州拥有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几十处,具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辉映的独特优势。

已成功荣膺“中国温泉之都”,三坊七巷入选中国十大历史文化街区,鼓山、于山、三坊七巷国家4A级旅游景区通过验收,积极建设海西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城市和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

4、突出的区位功能优势

福州是福建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最活跃、最具成长型的地区之一,作为海西现代服务业中心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承担着带动辐射周边地区发展的龙头作用。

福州将抓住海西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合作交流的先行区”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省以及对台交流的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更大的支持,发挥区位和生态优势,在促进科学发展上先行先试,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上先行先试,在扩大对台交流上先行先试。

5、扎实的生态建设基础

福州市环保工作在全国中等经济发展水平以上的城市中名列前茅,先后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等称号。

在2010年全国31个省会城市及5个计划单列城市的环境宜居城市的监测指标体系评价中,福州市以综合得分最高,获得“最宜居城市”榜首的殊荣。

2011年空气质量在全国省会城市及直辖市中排名第四位,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8.6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100%。

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年均值为56.7分贝,处于轻度污染水平,近年来总体保持稳定。

工业废水处理排放达标率95.4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9.74%,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以上,森林覆盖率54.9%。

生态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永泰县率先获得全国生态示范区命名并顺利通过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的省级考核,全市完成41个国家级、76个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完成4个国家级、150个省级、875个市级生态村创建。

6、共同的生态建设意识

福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建设滨江滨海的生态宜居城市目标任务,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已成为共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

转变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成为宏观政策重要取向,福州市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积极打造临江向海、山水相间、生态环境优美、富有闽都文化特色的宜居城市。

(二)生态市建设的压力和挑战

1、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建设矛盾突出,部分行业环保问题依然存在。

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还很难在短期内根本消除,复合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长期积累效应依然存在,经济快速发展将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使城市环境质量面临巨大压力,危险废物、电子废弃物污染等问题日益突显,建陶、电镀、印染、石板材加工、农村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闽江、敖江、龙江水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城区内河水质尚不能稳定达标。

2、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禽畜粪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低、污染比较严重。

流域矿山开发造成植被破坏,生态修复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现象仍然存在。

个别地区农村卫生环境较差,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部分河段和水源地污染。

一些重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环保基础设施薄弱,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和饮用水安全,也影响生态乡镇创建的硬性指标。

3、城市功能布局不够合理,生态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市功能布局不够合理致使城市热岛效应、汽车尾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比较突出。

各行政区间绿地建设发展不均衡,且山水之间缺乏绿化通廊呼应,热岛效应明显。

城市沿闽江主通风道两侧高层建筑布置不合理,不利于沿江空气向中心城区输送和城区大气污染物扩散。

城区内河水质超标,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湿地、内河、水池面积减少,自然生态系统多样性趋于单一,生态调节功能削弱。

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滩涂围垦、吹沙造地等破坏了滩涂生态系统的平衡,使该地区生态系统各营养级的生物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风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和外来生物入侵,对河口区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重化工业快速发展,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十一五”期间福州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工程减排措施,圆满地完成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成效显著。

“十二五”时期,作为海西建设的先行区,福州市将加快临港工业发展,特别是重化工业还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冶金、电力、化工、建陶、玻璃等高耗能的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能源消费的增加和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而福州市原有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尤其污染重、能耗高的重化工业较少,污染物总量基数相对较小,老污染源可减排潜力较小,这样造成了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与老污染源可削减量少的矛盾突出,结构减排的压力更大。

5、生态市创建难度较大,创建工作任重道远

福州生态市创建时间紧,任务重。

对照国家生态市创建标准,福州市生态市创建的前提是中心城区要完成环保模范城市的复核,要达到省级生态市创建一年以上,要完成辖区内80%的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而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也要求其辖区内要完成80%的国家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创建省级生态县(市、区)一年以上。

目前,全市仅永泰县通过国家级生态县的省级考核,福清、长乐尚未启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全市国家、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完成率仅为18.7%和54.2%,生态村创建完成率仅为58.6%。

创建指标中,仍有46.7%的约束性指标没有达到国家生态市创建标准的要求,有些指标全面达标难度较大,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等。

三、国家生态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生态经济发展格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质量状况优越,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富裕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全市80%县(市、区)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各项考核指标均达到国家生态市的创建标准。

(二)阶段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在2017年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总体思路以及福州市2015年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工作任务,分解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创建目标。

2012年,永泰县、福清市、长乐市、马尾区、晋安区完成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

2013年,福清市、长乐市、马尾区、晋安区、永泰县完成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福清市、长乐市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完成省级生态县创建。

2014年,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福州市完成省级生态市创建。

2015年,福州市完成国家生态市创建。

福州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年度创建指标,见附表一。

(三)国家生态市建设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后颁布实施4年以上。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涉农的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获省级生态市命名1年以上的。

2、建设指标

根据《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和《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结合福州实际,制定福州生态市建设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进步三大类18项指标体系(见附表二)。

(1)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以上,2015年第三产业占GDP比重达50%以上,单位GDP能耗完成省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控制在20m3/万元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5,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到100%。

(2)环境保护指标

到2015年,大气、水、近岸海域、声环境指标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小于4.0千克/万元,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小于5.0千克/万元,森林覆盖率达55.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4%以上,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m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重3.5%以上,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7%以上。

(3)社会进步指标

到2015年,城市化水平达到67.5%,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四)国家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的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针对生态县(市、区)创建中的薄弱环节,依照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条件和指标要求,制订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的指标体系。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原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获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的;县级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指标要求

根据《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各县(市)应达到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求,见表附表三。

(五)国家生态市建设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1、基本条件可达性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中,规定了创建国家生态市应符合5项基本条件,其中第5项条件要求完成80%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中心城市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而创建国家生态县(市、区)又要求其辖区内80%的乡镇完成国家生态乡镇的创建,因此难度较大。

福州市委、市政府积极响应省政府的号召,从2010年起加大生态市创建步伐,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开展福州市“生态市、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总体安排、建设重点以及保障措施,对促进县(市)区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福州市来之不易的城市名片之一,定期复查迎检工作虽然任务艰巨,但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薄弱环节,攻坚克难,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明确工作时限,重点落实整改任务,以确保通过环境保护部复查。

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发[2012]48号),县级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应通过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并获称号,对福清、长乐创建国家生态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福清、长乐应举全市之力,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工作,力争在2013年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验收。

2、建设指标的可达性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中,国家生态市建设有18项指标(除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外),其中有15项约束性指标,3项参考性指标。

15个约束性指标分析中,有8项达标,有7项未达标。

1、已达标的约束性指标

基础较好的、已经达标的约束性指标分别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单位GDP能耗、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空气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已达标指标中,随着城市建成区规模的扩大部分指标还需要持续保持。

2、难度较小的约束性指标

难度较小指标虽然与目标有一定距离,但通过努力容易达到,分别为: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国家生态市创建标准中,该指标的规定要求为100%,2011年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8.9%。

原厝饮用水水源地(闽江北港,西北区水厂水源地)、义序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闽江南港)、马尾水厂白眉水库水源地三个水源地水质监测中达标率为100%;而鳌峰洲饮用水水源地(闽江北港,东南区水厂水源地)、城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闽江南港)氨氮、粪大肠菌群指标偶有超标;马尾水厂闽江备用水源地位于闽江下游马江段,受潮汐影响较严重,水质相对较差;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到201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国家生态市创建标准中,该指标的规定要求为11m2/人,2011年福州市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10.8m2/人。

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一环八楔、两带一网、十一山三十一园”的绿化系统结构,依托福州山水格局,形成以点带线,以线连面对“点—线—面”结合的完善绿化系统;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和养护。

3、难度较大的约束性指标

难度较大的约束性指标,指目前距离国家生态市指标考核要求差距较大,规划期内须加大建设力度才可能达标的指标。

分别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水环境质量/近海海域水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国家生态市创建标准中,该指标的规定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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