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依法行政的调研报告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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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依法行政的调研报告三篇

关于乡镇依法行政的调研报告三篇

  篇一:

关于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乡镇街道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是行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对树立维护基层政府的良好形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能,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调查分析当前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为此我们在市委党校的组织下成立了一个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调研组,每两人一组,分四个小组,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对全市近几年来农村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为期10天的调查,将400份的问卷调查表发放到乡镇街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农村居民手中,由各类调查对象对我市乡镇街道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一、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基本情况

  **市地处黄河上游、陇中腹部,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东邻宁夏,南连定西,西界兰州并接河西走廊,北靠内蒙。

东西宽公里,南北长公里。

总面积万平方公里,占甘肃总面积的%。

现辖会宁、靖远、景泰三县和白银、平川两区,共有56个乡,18个镇,10个街道办事处。

全市农业人口万,土地面积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52万亩。

共有各类乡镇企业750家,其中工业企业50家,形成固定资产亿元。

全市小城镇总数已达19个。

  全市乡镇机构含党委、政府、人大、纪委、武装、财政、计生、林业、农技农经、国土、水利水保、畜牧、邮电、民政、文化、广播电视、学校、卫生院、派出所、信用社、司法、法庭等组织,共有名在职干部职工,其中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人;共有778个村民委(社区)个村民小组,村“两委”干部人、村小组干部人。

  近年来,各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主线,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市县工作大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复议、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方面下功夫,共梳理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50个,确认行政许可207项、行政处罚3322项、行政收费56项、行政强制154项、行政确认1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193项,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行政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依法办事的机制基本形成,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的实施。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效果不显著

  通过“三五”、“四五”和“五五”普法宣传,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趋向提高,懂法、用法、守法有了初步成效。

但问卷表明85%群众认为普法宣传效果不明显,依法行政的理念没有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乡镇村组对法制宣传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个别乡镇出现“三多三少”现象,即讲重要性多,讲具体内容少;讲原则性多,讲具体方法少;讲具体要求多,讲具体落实少,宣传工作没有系统性。

二是普法学习“上热下冷”问题极为突出,弱化趋势十分明显。

表现为认识弱化,许多农民认为普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自觉性弱化,农民缺乏学法的自觉性;方法手段弱化,普法学习节奏慢,效率低。

  

(二)乡镇和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行政行为不规范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相对较少,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

这样,自身

  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浅尝辄止,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弱化,依法行政意识不高,行政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

他们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中,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去办事,致使有些行政行为不合法,造成工作失误。

个别领导,为了单位,甚至个人的利益,重罚轻管,以罚代法,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

二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问卷显示有85%群众认为基层干部有侵权行为,他们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滥用权力,以权易钱,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在群众中影响很坏。

三是有些基层干部个人素质欠缺,对自己要求不高,只求工作上过得去,平时做一些违法的活动,如赌博、谋取私利、挪用公款等事件。

四是当前大多数行政工作人员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

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问卷显示92%乡镇村组干部认为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个程序违法的问题。

比如在计划生育违育费的征收过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先收费,然后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当然这也是作为违育对象最能接受的方式,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征收就是对自己过不去,表示反感,不理解,甚至不配合。

  (三)农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意识不强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还有差距。

从农民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我们在调查中遇到了一位群众,当年因农业税过重而外出新疆打工,把承包地上交了村集体,村上借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机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把收回的承包地搞了退耕还林,去年听说国家有补助政策,就回来要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于是和村组产生了纠纷,乡上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劝说该农户起诉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该农户根本无法接受,认为政府推诿,不断上访,我们也给他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收效不大,目前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同时,农村社会政治体制也没有为农民法律观念的发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如村委会的实际运作方式,表现出行政手段过于强大,给法律留下的空间有限。

二是法律在农村的作用显现不全面。

我们在全市三县两区进行了调查,农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与政府打官司维权的案例很少,据统计***至***年度有一个县共收到农村行政复议申请6件,受理4件,其中撤销1件、维持1件、做其他处理的2件;行政诉讼案件仅有3例。

可见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

当然也有些有关农村的法规,并未真正贴近农村实际,未能实在地深入农民生活。

同时,由于政府权力的过于扩张,

  篇二:

乡镇法治调研报告  根据县法治办要求,我镇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调研组,紧紧围绕“如何深入推进法治营盘建设”这一重点课题,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座谈、参观考察等方式,对我镇建设“法治营盘”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法治营盘”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对照建设“法治营盘”的总目标来说,我镇的创建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法治化水平仍然较大地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建设中的各个工作环节都需要大力加强,法治环境有待于很大的改善,全民的法律素养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根据调查,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习惯性思维误镇很难改变。

  一是对法治概念望文生义。

由于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于是许许多多的人就按照自己的习惯性思维简单地进行推演,片面地认为:

“人治就是用人来治理社会,那么,法治就是用法来治理社会;过去人治用政策治理社会,现在法治要用法律来治理社会。

”还有的认为:

“搞法治建设,这都是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

更有甚者,只要单位、组织依法办事,而自己往往臵法律于不顾,随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对法治建设缺乏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建制上和法治建设上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的实效尚不很理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乏力等问题。

因此,有不少人对法治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法治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要实现法治目标实在太遥远了。

  三是认为法治治民。

由于受传统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响,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出来整治百姓、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

因此,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从官本位出发,大搞官僚作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简单;而老百姓受此影响对法治的态度表现为冷漠,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

  四是程序无用论。

在我镇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尤其是行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表现在执法上,只要达到行政目的,对程序抱无所谓态度,甚至肆意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无用论在作怪。

其实,行政行为程序化、依序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违反了程序就是违法行政。

  

(二)实施规划不够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难以定位。

  由于全国的理论界和法学界没有统一法治建设的实现目标和具体内容,各地的法治建设仅仅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制定总体目标积极开展探索,没有明确分阶段实施的战略性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体系。

因此,我镇法治建设对于实施规划还不够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难以准确定位,步骤和进度难以把握。

对于乡镇、机关单位、行业、企业、政法部门等如何开展法治建设还缺少研究部署和针对性的指导。

基层单位对于法治建设的认识还不统一,步调不一致。

宣传气氛缺乏,没有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

  (三)专职人员数量不够,工作的许多环节很难衔接。

  我镇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镇委政法委、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起合署办公,并由镇综治办主任兼任镇委政法委副书记,不仅很好地整合了人力和工作平台,而且也方便了工作牵头协调和2

  业务指导,使工作合力优势进一步发挥。

但由于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职人员只有两名,不用说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部门工作机制的改革等,就是日常性的工作研究部署、宣传工作的开展、全镇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也缺少人手,这对全镇的创建工作长期走在前列难免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法治营盘”建设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法治营盘建设工作要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以培育公民社会为发展方向,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全面建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下一步重要的是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构建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十二五”时期,法治营盘建设要实现新的突破,必须在有法必依上下功夫,力争使公权循法而为、私权真正落实。

  1.在依法执政方面,进一步突出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立和完善集中培训、宣讲报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等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干部培训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调研督查,全面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考评。

通过上学法考试、竞赛、领导干部法治征文等活动,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2.在依法行政方面,进一步突出规范公共权力,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一)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上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要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臵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的、微观的事前干预;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的适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工程,扩大政府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文件公开、信息发布、会议旁听、档案查询等具体办法。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信息都要公开。

  (五)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改革。

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在积极创新工作载体过程中,把深化县(市、镇)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向乡镇延伸。

  3.在公正司法方面,进一步突出公正廉洁执法与执法规范化建设。

  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定不移地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严格落实政法各部门颁布的各项禁令和规定,毫不动摇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对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政法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4.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进一步突出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强化法治文化的创新性。

创新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动力源泉。

法治文化建设面临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一,要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

要通过举办“法制大讲堂”、“法律沙龙”等形式,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

通过开展融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和娱乐性于一体的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演唱会、法制摄影和书法、美术展览、动漫展览等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第二,要构筑法治文化人才高地。

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努力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事业各方面有号召力的领头人和一大批专家、学者、能工巧匠。

要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骨干的专业辅导,积极为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建立和完善优秀法治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将成果突出的优秀人才纳入“五五”普法表彰奖励范围。

第三,要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要适应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多采用接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表现形式。

应更多地依托现代通信手段和络等各种媒介,通过公益广告、手机短信、普法站,运用图片、文艺节目、法制短信、法制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二)强化法治文化的实践性。

法治文化建设同法治实践相结合才有生命力。

既不能离开经济发展空谈法治文化建设,更不能用法治文化建设干扰和阻碍经济发展。

要支持和引导法治文化建设朝着促进依法行政、服务大局等方向发展,努力推动经济社会的法治化,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和文化导向。

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一定要坚持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服务百姓民生。

要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调动全镇人民致力于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转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巨大力量。

  (三)建立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化的特点,决定了我们的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合作、交流与沟通,通过部门配合、分工协作、扩大交流,不断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应着力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市场运作、表彰激励等机制,以机制创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5.在基层法治建设方面,进一步突出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提升自治能力。

在全镇建立健全创建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大基层单位创建力度,深入推进法治镇、单位、村、企业、学校等系列创建活动,做到任务、要求、措施、进度和人员“五明确”。

以“民主法治村”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健全规范基层自治组织,全面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断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健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络,积极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6.在法治机构建设方面,进一步突出加强法治营盘建设的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工作保障和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大要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督促“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落实“六五”普法决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镇镇两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文明创建考核等考核内容。

镇政协要积极参与依法治镇和法治营盘建设工作,强化民主监督,加强调研,为依法治镇和“法治营盘”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健全落实工作机制。

健全和落实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成员单位职责、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评估考核机制、调查研究机制。

三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加强镇镇(街道)法治办事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设备。

举办全镇法治专干培训班,提高其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法治建设工作的能力。

加强依法治理督查团和普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充实人员,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督查和法制宣讲活动。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普法志愿者、法制文艺工作者队伍建设。

  篇三:

关于乡镇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的调查报告  就乡镇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采取实地考察与专题座谈、外出走访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我镇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的基本情况作了初步了解。

现报告如下:

  一、我镇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的基本情况

  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镇根据上级精神,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各村(居)委、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抓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反映较好。

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总体评价好的占%,一般的占%;认为近几年本镇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进展情况有明显改善占86%,有所改善的占13%。

这充分说明广大干部群众对我镇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总体是比较满意的。

  二、当前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立法滞后和法律冲突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在调研中,立法滞后、冲突及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化倾向是影响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行政许可法》已颁布实施三年,但某些部门规章设置的许可事项或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至今尚未清理或废止,使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无

  所适从。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特别是发达地区)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甚至利用法律漏洞给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并以此与政府的执法行为抗衡。

由于法律本身的缺失,这种情况下,镇政府的各项工作变得很被动,甚至束手无策。

  2、职权有限。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赋予镇政府的职权屈指可数。

然而乡镇工作有繁杂性的特点,工作要求包罗万象,头绪繁多,涉足甚广,但是由于处事职权不配套,缺乏管理指挥、处理具体事务的职权,影响了统筹协调和管理职能的发挥。

在诸如环保执法、拆违、计生执法、土地审批等方面,镇政府因职权所困陷入了“欲为无职,不为失职”的尴尬境地。

  3、沟通不畅。

镇政府无权处理的一些领域,其行政权都属于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当群众有相关要求时,镇政府无法满足,与上级职能部门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衔接渠道。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对群众的合理要求“爱莫能助”,只能将“皮球”踢给上级职能部门,间接引起了部分越级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

  4、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虽然方式方法很多,但牵头的部门不够明确,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够多,取得的效果也不够明显。

而且行政执法监督相对滞后,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

另外,行政执法监督缺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些问题和差距的存在,既有我国长期的人治传统的历史因素,也有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法制不够完善、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的现实因素,更有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凸现出来的体制、机制上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制约等因素。

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法治理念的灌输、培养和更新,也需要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的探索和创新,更需要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建设与此同步的、符合法治原则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由此也决定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三、关于抓好下阶段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建议

  下一阶段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建设应结合我镇实际,以抓效能、强服务、促和谐为主题,加大力度,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重点要完善三个“制度”,并在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关于三个制度

  1、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制。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首先接受办理的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和明确告知申办者,并进行详细指导和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

  2、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

行政机关所有向社会办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它申报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本机关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审批对象。

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或本部门承诺时限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重点抓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部门负责人问责制。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该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要设立效能监督机构,健全效能投诉络,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努力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

  

(二)关于四个突破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在简政放权上取得突破。

要进一步清理现有审批项目。

对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要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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