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消防保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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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十二、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山东电建一公司北京高井燃机项目部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山东电建一公司北京高井燃机项目部工程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管理及对作业场所的消防管理。
3.定义
3.1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使用油漆、清洗剂、燃油等易燃液体。
3.2重点消防部位(防火重点部位):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一般指设备拼装场地、设备组合车间、保温材料场地、危险品仓库、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开关室、电子间、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业主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相关文件
4.1山东电建一公司HS1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5.职责
5.1项目部经理
5.1.1项目部经理是项目部全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5.1.2负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5.2工程科
5.2.1负责项目部消防工程的施工管理,根据《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见附录一)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方面审核。
5.2.2负责现场的消防水管路的管理。
5.2.3配合安监科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5.3安监科
5.3.1负责项目部消防管理和宣传工作,根据消防法、《防火防爆管理要求》(见附录二)等要求制定具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5.3.2负责提出项目部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计划,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器材管理台帐。
5.3.3随工程进展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进行公示。
5.3.4每月(逢节假日增加次数)组织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生活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防火、防爆检查,并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负责验收关闭。
5.3.5负责建立健全本项目部义务消防队;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并做好活动记录。
5.3.6负责一般部位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和签发,并对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部位动火作业票的办理。
5.3.7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3.8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项目部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5.3.9负责组织项目部的消防知识培训。
5.3.10公示火警电话。
5.4二级单位
5.4.1负责施工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计划的提报,消防设施的布置。
5.4.2建立部门义务消防小组,将名单上报安监科,名单更新后两天内重新上报。
5.4.3建立本单位消防管理网络,制定火灾控制措施,措施包括控制目标、消除火灾隐患的方法和防火防爆专项措施。
5.4.4根据工程需要联系办理动火作业票(见附录三),管理本单位动火作业。
5.4.5组织本单位消防知识培训。
5.5全体员工
5.5.1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5.5.2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消防救援能力。
5.5.3及时报告火险、违章行为和消防设施异常情况。
5.5.4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安全的灭火措施进行扑救。
5.6总务科
负责生活区(包括分包单位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程序
6.1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6.1.1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防火、防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附录一),并做好整改的关闭工作。
其中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f)施工人员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值班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1.2二级单位安全员每天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险情,并做好记录。
其中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a)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完整;
d)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f)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时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并做好整改的关闭工作。
6.2消防培训
安监科、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其中消防培训的内容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施工单位及所布置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火警报告程序及内容、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6.3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6.3.1安监科负责对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6.3.2安监科负责建立项目部公用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填写《北京高井燃机项目消防器材统计表》(见附录四),会同施工技术部绘制消防器材布置图,表格和布置图涵盖消防器材(设施)名称、类型、设置区域及部位、配置数量、维护单位等方面。
6.3.3二级单位负责所属区域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内容包括:
灭火器类型、配置数量、设置区域、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6.3.4消防器材使用单位消防责任人每月对消防器材、设施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可靠有效,填写《消防器材月检卡》(见附录五)。
6.4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6.4.1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设备拼装场地、设备组合车间、保温材料场地、危险品仓库、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夹层、开关室、电子间、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业主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6.4.2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申请办理重点部位动火作业票制度。
6.4.3动火作业票办理
6.4.3.1需在一般部位动火时,动火单位班长或技术人员要对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详细的辨识,制定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动火执行人、动火起止时间、动火具体部位、动火方式等内容,并认真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动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安监科批准后方可执行。
在重点部位动火时,需将填写完毕的动火作业票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申请,经分公司确认审查后报项目公司接口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6.4.3.2班长或技术人员必须对工作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参加交底人员在《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字。
6.4.3.3一份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部位动火作业有效,如果动火作业尚未完成,但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充油、油处理、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作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开始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6.4.3.4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安监科、动火部门各存一份,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一份。
动火作业结束后当日,动火执行人须将持有的工作票交还给本部门,部门须最迟于2日内将该动火作业票交还给安监科关闭。
6.4.3.5动火作业票由安监科统一编号,动火作业票不得代替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其它工作票。
6.4.3.6安监科负责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和归档;并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现场监督。
6.4.3.7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动火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和违反消防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6.4.3.8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例如消防基础知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常识、初起火灾扑救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使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
6.4.3.9动火作业票中所列人员安全责任
6.4.3.10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员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工作是否安全
4)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6.4.3.11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作业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4.3.12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4.3.13动火执行人应负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4.3.14各级人员在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6.4.3.15动火作业票控制时间应小于7天。
6.4.3.16动火过程控制
a)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措施。
b)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执行。
c)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d)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相同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e)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f)特殊设备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g)变压器安装过程中,储油和油处理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可靠的消防器材,必须制定明确的消防责任制,场地应平整、清洁,1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现场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h)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有微小渗漏处理时尽可能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若确须补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孔洞;
2)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严禁火焊,应采用连续的电焊;
4)焊点周围油污应清理干净;
5)制定严密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
i)值班警卫人员应强化消防意识,在职工下班后对现场进行巡视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j)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6.5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规定
6.5.1泡沫灭火器
使用时将筒身颠倒过来,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
泡沫灭火器只能立着放置。
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类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
筒内溶液每年更换一次,每季度疏通喷嘴一次。
6.5.2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的火灾。
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钠等)的火灾。
使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
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
钢瓶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每季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存档;当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进行灌装。
6.5.3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打开保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导管提环,将顶针压下,干粉既喷出。
每季度检查一次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气量是否充足。
6.5.4其他消防用具
6.5.4.1消防水带、水枪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水龙带平时应卷好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腐烂。
6.5.4.2室外地上消防栓每半年进行放水一次。
6.6消防管理网络
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与安全管理网络相同。
7.记录
安监科负责归档保存《动火作业票》、《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统计表》、《消防器材月检卡》至工程结束。
8.附录
附录一: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号
序号建筑物名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正在施工中的永久性建筑物
20
15
20
25
20
30
30
25
10
25
2
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
20
5
6
20
15
15
30
30
20
6
25
3
材料仓库及露天堆场
15
6
6
15
15
10
20
20
15
6
25
4
易燃材料(电石、油料等)仓库
20
20
15
20
25
20
30
30
25
20
30
5
木材(圆木、成材)堆
25
15
15
25
2
25
30
30
25
15
30
6
锅炉房及其他固定性用
20
15
10
20
25
15
30
30
25
6
30
7
易燃物堆场
30
30
20
30
30
30
2
30
25
6
30
8
锻工间
30
30
20
30
30
30
30
20
25
25
25
9
主厂房
25
20
15
25
25
25
25
25
25
15
30
10
一般性临时建筑
10
6
6
20
15
6
6
25
15
6
25
11
氧气瓶、乙炔站
25
25
25
30
30
30
30
25
30
25
50
注:
1、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相互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5-20m。
2、单层用易燃材料建成的宿舍和办公室相互间距不得小于7m。
3、宿舍、办公室及俱乐部、浴室等公用建筑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附录二:
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1.易燃材料、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用火作业区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D
中的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不得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同库存放(例
如:
雷管与炸药应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
3.在有爆炸性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4.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5.下列设施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a)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b)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c)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应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6.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应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
在仓库、宿舍、重要机器设备及加工场地内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每120m2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标准型灭火机。
7.消防器材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它用。
8.现场危险品仓库周围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9.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10.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的服装(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11.采用易燃材料包装的设备或设备本身应防火的设备箱,不应使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12.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应通风良好;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以及在施工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
13.氧气、汽油等危险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以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
14.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
必需起吊时,应办理工作票,只有采用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及安监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15.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
16.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17.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18.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或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19.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预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工作前,应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只有在低于0.4%
时方可进行操作。
20.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1.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
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22.乙炔气橡胶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
氧气胶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23.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
a)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b)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c)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24.气瓶运输的规定:
a)车上严禁烟火。
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
b)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c)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用车运输。
25.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
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26.氧气站、乙炔站应装避雷设施,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
乙炔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或投光照明;室内不得装设电源开关。
27.严禁进入贮有煤粉和煤粉仓内工作。
进入放空的煤粉仓内工作时,应先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仓内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含量在允许范围内方可工作。
28.用液态烃和乙炔点火时,贮气瓶应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带;安全阀、控制阀、标志等应齐全完好;操作时应有防止回火和爆炸的措施。
29.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但禁止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焊点周围的油污应清理干净,应有妥善的安全防火措施。
30.变压器的干燥现场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应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1.蓄电池注酸前,应将蓄电池室内的临时用电设施拆除。
蓄电池注酸后,室内严禁烟火,并不得再进行与充电无关的其它工作。
32.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
严禁携带火种或穿带有钉子的鞋进入油区。
33.在油区工作应使用有色金属工具,使用铁制工具时应有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如涂凡士林、加铜垫等。
34.动力及照明电源应设在油区外,电线绝缘应可靠,并应符合防爆要求,手电筒应是塑料外壳的。
35.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工作票,并应有监护人和消防措施,工作结束后不得遗留火种,工作进行中消防人员应始终在场。
治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高井项目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工地的良好形象,为工程的顺利进展创造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共同做好工地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工地所属各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教育职工遇事冷静,避免冲突发生。
2.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对本部门内部治安形势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问题要超前预防,各部门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保证本部门不发生影响较坏的治安案件。
3.发生群体斗殴事件不论何种原因,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对事件双方(或多方)视情节、责任轻重对单位、部门分别罚款200—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参与打架的人员限期离开工地。
不按时交纳罚款的,物业(公安)出具罚款单由财务科直接扣款,扣款金额在原基础上翻番。
4.施工处、外协队伍要根据公司要求,认真组建治安基层治保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责任制,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
项目工地将根据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防治实际,每半年按照工地治安处罚金的25%,用于奖励各先进基层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先进个人和群众举报等。
5.违法违纪现象及处理
5.1职工外出,无特殊情况晚23时前必须返回生活区,因正当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必须向部门领导请假。
违者予以批评教育,一月累计出现3次(含3次)以上罚款200元,并予以通报。
5.2职工尽量不要外出喝酒,因外出喝酒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负全部责任,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者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责令调离高井工地。
5.3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下岗1—3个月,特别严重,不服从处罚者责令调离高井工地。
5.4传播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下岗1—3个月。
5.5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被公安机关处罚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岗6个月,责令调离高井工地。
5.6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3000元以下罚款,下岗1—3个月处理。
5.7破坏或盗窃公、私财产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2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下岗1—6个月,直至责令调离高井工地。
5.8恶意中伤、造谣、诽谤他人,影响安定团结的,给予200—2000元罚款给予下岗1—3个月处理。
5.9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违反《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影响较坏的,给予批评教育,下岗1—3个月。
5.10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500—3000元、下岗3个月、责令调离高井工地。
5.11在外租房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司良好形象,违者依本规定严肃处理。
5.12为保证职工安全,单身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外出租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