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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鼻咽癌等疾病贫困患者救治方案

根据德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德州市患病贫困人口分类救治方案>的通知》(德卫办字〔2016〕55号)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院患病贫困人口救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治对象

我院主要负责鼻咽癌、睾丸癌、甲状腺癌、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病及艾滋病的贫困人口救治工作。

(一)可一次性治愈:

主要为患有鼻咽癌、睾丸癌、甲状腺癌的患病贫困人口;

(二)需住院维持治疗:

主要为患有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病的患病贫困人口;

(三)需长期治疗和康复:

主要为患有艾滋病的患病贫困人口。

二、任务分工

(一)可一次性治愈的贫困患者:

甲状腺癌由头颈外科、各放射治疗科负责;睾丸癌由盆腔妇瘤科、各放射治疗科负责;鼻咽癌由各放射治疗科负责。

(二)需住院维持治疗的贫困患者:

重性精神疾病由各精神卫生科室负责;肺结核疾病由呼吸内科负责。

(三)需长期治疗和康复的贫困患者:

主要为艾滋病贫困患者。

我市无艾滋病患者,如有病例,则根据省制定的救治方案进行救治。

以上责任科室以科室全部人员为团队,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责任人。

三、救治方案

(一)鼻咽癌

1.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鼻咽癌(ICD-10:

C11)

2.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耳鼻喉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症状涕血、鼻出血、鼻塞、耳鸣、听力减退、头痛、面部麻木、复视、张口困难、软腭麻痹、颅底受侵引发颅神经麻痹综合征,颈部淋巴结肿大或远处转移症状。

(2)体征鼻咽部有新生物、颈部淋巴结肿大。

(3)辅助检查间接鼻咽镜、纤维或电子鼻咽镜、CT和(或)MRI、血清VCA-IgA、EB-DNA、全身骨扫描或PET检查。

(4)病理学[鼻咽部和(或)颈部转移灶]明确诊断。

3.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治疗指南-耳鼻喉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头颈肿瘤综合治疗专家共识》(中国抗癌协会头颈肿瘤专业委员会,中国抗癌协会放射肿瘤专业委员会,中华耳鼻喉头颈外科杂志)、《中国鼻咽癌诊疗指南》(中国抗癌协会鼻咽癌专业委员会)。

鼻咽癌分期对预后意义重大,也是影响治疗方案选择的主要因素。

目前主要采用2008中国鼻咽癌分期和2010第七版世界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标准,以MRI检查作为分期依据。

根据分期选择不同治疗方案。

其原则是:

以放射治疗为主,辅以化学治疗和手术治疗。

(1)早期对应鼻咽癌I期,单用放射治疗。

(2)中期对应鼻咽癌II期,无淋巴结转移者可考虑单纯放射治疗;伴淋巴结转移者同步放化疗。

(3)晚期对应鼻咽癌III、IVA、IVB期。

多采用同步放化疗,联合辅助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效果欠佳者可辅助诱导化学治疗+同步放化疗。

(4)出现远处转移者,采用化学治疗为主,辅以放射治疗。

(5)放射治疗后残留或复发局限者可考虑手术治疗。

(6)复发者再次放射治疗或放化疗。

(7)放射治疗技术包括调强放射治疗、适形放射治疗;外照射放射源采用直线加速器或60CO;近距离采用192Ir。

每周5天,1次/d,1.8—2Gy/次,总剂量60-75Gy。

(8)化学治疗药物同步化学治疗药物多选择顺铂(P);辅助及新辅助化学治疗方案为顺铂+5-Fu(pF)、顺铂+紫杉醇(TP)、顺铂+紫杉醇+5-Fu(TPF)或吉西他滨+顺铂(GP),每21天重复一次,4-6个疗程。

4.标准住院日

(1)单纯放射治疗和同步放化疗者≤60天。

(2)非首次化学治疗者≤7天。

(3)原发部位或颈部残留或复发采用手术切除者≤21天。

5.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

C11鼻咽癌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6.住院期间检查项目

(1)必需检查的项目

①血、尿常规。

②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凝血功能。

③感染性疾病筛查(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艾滋病等)。

④X线胸片、心电图、腹部超声。

⑤间接鼻咽镜、纤维或电子鼻咽镜、鼻咽部颅底上颈部、下颈部增强CT和(或)MRI。

⑥标本送病理学检查。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检查项目颅脑、胸部腹部CT或MRI,血清VCA-IgA,EB-DNA,肺功能,输血准备,全身骨扫描或PET检查等。

7.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抗菌药物: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84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办〔2004〕285号)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8.需要采取手术者手术日为入院后5天内

(1)麻醉方式全身麻醉。

(2)手术见治疗方案的选择。

(3)术中用药止血药、抗菌药物。

(4)输血视术中情况而定。

(5)标本送病理检查。

9.术后住院治疗7-16天

(1)抗菌药物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84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办〔2004〕285号)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2)鼻腔冲洗。

(3)伤口换药。

10.出院标准

(1)一般情况良好。

(2)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

11.变异及原因分析

(1)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需要特殊诊断治疗措施,延长住院时间。

(2)伴有影响本病治疗效果的合并症,需要采取进一步检查和诊断,延长住院时间。

(二)睾丸癌

1.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睾丸肿瘤(ICD-10:

C62)

2.诊断依据 

根据《睾丸肿瘤诊断治疗指南/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分会,2014年)。

 

(1)病史。

 

(2)体格检查。

 

(3)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

3.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睾丸肿瘤诊断治疗指南/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分会,2014年)。

 

(1)适合根治性睾丸切除术。

(2)能够耐受手术。

 

4.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睾丸肿瘤疾病编码(ICD-10:

C62)。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5.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①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血型; 

②凝血功能、血生化、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血清肿瘤标志物; 

③胸部X线片、心电图。

 

④超声(睾丸、腹膜后)、腹部和盆腔CT。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

 

超声心动图、动态心电图、肺功能、血气分析等。

  

6.治疗方案与药物选择

(1)治疗方案为根治性睾丸切除术。

 

(2)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执行,并结合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间。

如可疑感染,需做相应的微生物学检查,必要时做药敏试验。

 

(3)麻醉方式:

脊椎麻醉或硬膜外麻醉或全麻。

 

(4)术中用药:

麻醉用药,必要时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5)术后复查的检查项目:

血常规、血生化等,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可选择相应的检查项目。

 

(6)术后抗菌药物应用: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执行。

 

7.出院标准

(1)一般情况良好。

(2)伤口无异常。

 

8.术后住院恢复≤8天 

9.变异及原因分析 

(1)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需要进一步诊治,导致住院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2)术后原伴随疾病控制不佳,需请相关科室会诊,进一步诊治。

 

(3)住院后出现其他内、外科疾病需进一步明确诊断,可进入其他路径。

(三)甲状腺癌

1.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甲状腺癌(ICD-10:

C73,D09.301)

行腺叶及峡部切除或全甲状腺切除术,同期颈淋巴结清除术(ICD-9-CM-3:

06.2-06.4)

2.诊断依据

根据《UICC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08年版》,《AJCC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08年版》,《NCCN甲状腺癌临床实践指南》(中国版,2008年第一版)

(1)症状及体征:

声音嘶哑,体格检查有甲状腺结节,有或无颈部肿大淋巴结;

(2)影像学:

主要依靠彩超诊断,其他如CT、MRI及SPECT等可提供参考;

(3)病理:

组织病理诊断或术中冰冻活检诊断,有条件者提倡针吸细胞学检查(滤泡癌除外)。

3.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UICC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08年版》,《AJCC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08年版》,《NCCN甲状腺癌临床实践指南》(中国版,2008年第一版)

甲状腺癌可以分为乳头状癌(PTC)、滤泡癌(FTC)、髓样癌(MTC)和未分化癌(ATC),根据不同类型实施治疗方案:

(1)原发灶处理:

①一侧腺叶及峡部切除,及同侧VI区淋巴结清扫;

②全甲状腺切除及双侧VI区清扫(双侧有癌灶,或高危病例)。

(2)颈部淋巴结处理:

颈淋巴结证实有转移者行同侧或双侧颈淋巴结清扫(II—VI区)。

(3)姑息性手术和/或气管造瘘术:

适用于肿瘤晚期无法彻底切除者。

(4)其他术式:

如具备手术条件,对累及周围组织、器官的患者,行扩大切除及修复术。

(5)其他治疗:

①131I治疗:

适用于全甲状腺或近全甲状腺切除后的PTC及FTC,大多用于已有肺转移及骨转移者。

②TSH抑制治疗:

TSH应控制在0.1μIu/L以下。

③骨转移者可用:

双磷酸盐。

4.标准住院日为8-10天

5.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

C73,D09.301甲状腺癌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6.术前准备(术前评估)1-3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

②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型、凝血功能、血钙、血磷、甲状腺功能、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

③甲状腺及颈部彩超,颈部及胸部X线,喉镜检查;

④针吸病理或会诊病理。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

甲状腺和颈部CT或MRI,胸部CT,PET-CT,上消化道造影,肺功能,超声心动图等。

7.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并结合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间。

8.手术日为入院第2-4天

(1)麻醉方式:

全麻。

(2)术中用药:

麻醉常规用药。

(3)术中病理:

冰冻。

(4)术后病理:

病理学检查与诊断包括

(1)切片诊断(分类、分型、分期);

(2)免疫组化(必要时);(3)分子生物学指标(必要时)。

9.术后住院恢复7-10天

(1)必须复查的检查项目:

血常规、甲状腺功能。

(2)根据需要可复查颈部彩超及CT、X线胸片。

(3)术后用药: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并结合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间。

10.出院标准

(1)伤口愈合好。

(2)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

11.变异及原因分析

(1)有影响手术的合并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

(2)不能耐受规范根治性手术的患者,酌情适当缩小手术范围。

(3)晚期已有远处转移的PTC及FTC患者,行全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给予131I治疗。

(4)甲状腺癌通常对外照射放疗不敏感。

但对于有术中无法彻底切除的残余癌灶者,不能经手术或131I治疗的局部晚期患者,以及有骨和肺转移灶患者,可考虑采用外照射放疗。

(四)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

1.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ICD-10:

F20)、持久的妄想性障碍(ICD-10:

F22)、分裂情感性障碍(ICD-10:

F25)

2.诊断依据

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起病突然或缓渐,以阳性症状或/和阴性症状为主要症状群,或者同时存在情感症状。

(2)病程至少1个月。

(3)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3.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策略。

(2)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3)对伴有兴奋、冲动、自伤、伤人、外逃、自杀观念和行为木僵、拒食等症状的患者,为迅速控制病情,可单独采用或合并以下治疗方法:

改良的快速神经阻滞剂化疗法(氟哌啶醇短期肌内注射疗法),联合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肌肉注射或口服氯硝西泮、地西泮、劳拉西泮、阿普唑仑等药物);电抽搐治疗(ECT)。

(4)必要时联合使用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

4.标准住院日为≤56天

5.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精神分裂症(ICD-10:

F20)、持久的妄想性障碍(ICD-10:

F22)、分裂情感性障碍(ICD-10:

F25)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6.住院后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

②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③胸片、心电图、脑电图;

④心理测查:

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

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等。

7.选择用药

(1)选择原则:

①根据精神分裂症患者起病形式、临床症状的特征、既往用药史(品种、疗效、不良反应等)以及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抗精神病药物的受体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遵循个体化原则,选择最适合患者的抗精神病药物。

②对于既往所用药物的疗效好,因中断用药或减药过快所致病情恶化的再住院患者,原则上仍使用原药、恢复原有效剂量继续治疗。

③遵循单一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原则。

除难治性病例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更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除外),急性期可短期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

④必要时可联合使用情感稳定剂和/或抗抑郁药。

(2)药物种类:

优先选用第二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常用的第一代抗精神病药也可作为一线用药。

氯氮平和硫利哒嗪为二线用药。

(3)药物剂量调节:

遵循个体化原则。

在治疗开始后的一至二周内,将所用药物剂量增至有效治疗剂量。

症状控制后的巩固治疗期,原则上应继续维持急性期的有效治疗剂量,巩固疗效,避免症状复发或病情反复。

病情稳定后,确定最佳有效剂量。

8.出院标准

(1)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量表)评分与基线相比,减分率≥50%。

(2)配合医疗护理,生活能自理(病前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

(3)能主动或被动依从服药,患者家属能积极配合实施继续治疗方案。

9.变异及原因分析

(1)辅助检查异常,需要复查和明确异常原因,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2)住院期间病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需要进一步诊治,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3)既往合并有其他精神或躯体疾病,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性障碍可能导致合并疾病加重而需要治疗,从而延长治疗时间和增加住院费用。

10.参考费用标准

约10000-22000元。

(五)双相情感障碍

1.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ICD-10:

F31)。

2.诊断依据

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反复(至少两次)出现心境和活动水平明显紊乱的发作。

心境和活动水平紊乱有时表现为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加(躁狂或轻躁狂),有时表现为心境低落、精力降低和活动减少(抑郁)。

(2)发作间期通常以完全缓解为特征。

(3)躁狂发作通常起病突然,持续时间2周至4、5个月不等(中数约4个月);抑郁持续时间较长(中数约6个月);除在老年期外,均很少超过1年。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3.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双相障碍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2)药物治疗:

一般遵循联合用药的原则,以心境稳定剂作为基础性治疗,再根据不同的临床相可分别联合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或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

(3)必要时联合使用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

4.标准住院日为≤56天

5.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

F31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6.住院后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

②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③胸片、心电图、脑电图;

④心理测查:

杨氏躁狂评定量表(YMRS)、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

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等。

7.选择用药

(1)选择原则:

①根据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临床症状的特征、既往用药史(品种、疗效、不良反应等)以及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心境稳定剂、抗精神病药物和抗抑郁药物的受体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遵循个体化原则,选择最适合患者的药物。

②联合使用抗抑郁药物以及苯二氮类药物时,在患者病情稳定后(即抑郁症状、兴奋症状被控制后),应缓慢减药直至停药,继续以心境稳定剂或联合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巩固和维持治疗,以免诱发临床转相、快速循环或混合发作等不良后果。

③对于既往所用药物的疗效好,因中断用药或减药过快所致病情恶化的再住院患者,原则上仍使用原药、恢复原有效剂量继续治疗。

(2)药物种类:

包括心境稳定剂、第二代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物和苯二氮卓类药物。

①心境稳定剂包括:

锂盐、丙戊酸盐、卡马西平、拉莫三嗪等。

②第二代抗精神病药:

作为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的联合用药。

为避免药源性转郁发生,原则上不选用第一代抗精神病药,首选药源性转郁几率较低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药。

③抗抑郁药物:

首选药源性转躁几率较低的抗抑郁剂,如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阻滞剂(SSRIs)类药物,尽量避免使用三环类抗抑郁药(TCAs)等类药物。

④苯二氮卓类药物:

主要用于急性躁狂发作,以及伴有焦虑和严重睡眠障碍的重度抑郁患者,通过药物的镇静催眠作用控制患者的兴奋状态,改善睡眠和焦虑抑郁症状。

常可选用氯硝西泮、劳拉西泮、地西泮等。

(3)药物剂量调节:

①遵循个体化原则。

原则上在治疗开始后的一周内将所选用的药物剂量快速增至推荐的有效治疗剂量。

症状控制后的巩固治疗期,原则上应继续维持急性期的有效治疗剂量,巩固疗效,避免症状复发或病情反复。

对于使用剂量较大的患者,在完成快速综合治疗方案,病情稳定后,确定最佳有效剂量。

②碳酸锂的常规剂量一般在500~1500mg/日以内,应以锂盐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和血锂浓度(0.4~1.2mmol/L)作为调整剂量和判断锂中毒的依据。

③双相抑郁发作病情稳定后,应适时停用抗抑郁药物,以免引发药源性转相或循环加速。

④凡采用药物联合治疗已取得预期疗效、需要减药或停药时,应首先缓慢减低或渐停非心境稳定剂,继续以心境稳定剂进行维持治疗,以巩固疗效,防止复发。

8.出院标准

(1)双相躁狂发作杨氏躁狂评定量表(YMRS)评分与基线相比,减分率≥50%。

(2)双相抑郁发作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评分与基线相比,减分率≥50%。

(3)双相混合发作与双相快速循环发作同时使用YMRS和HAMD-17量表评分,总减分率与基线相比应≥50%。

(4)自知力开始恢复。

(5)配合医疗护理,生活能自理(病前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

(6)能主动或被动依从服药,患者家属能积极配合实施继续治疗方案。

9.变异及原因分析

(1)辅助检查异常,需要复查和明确异常原因,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2)住院期间病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需要进一步诊治,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3)既往合并有其他精神或躯体疾病,双相情感障碍等精神病性障碍可能导致合并疾病加重而需要治疗,从而延长治疗时间和增加住院费用。

10.参考费用标准

约10000-22000元。

(六)初治菌阳肺结核

1.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初治菌阴肺结核(ICD-10:

A16.208)。

2.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卫生部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部医政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著,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2004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国内诊断标准或指南。

(1)临床症状:

咳嗽、咳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咯血或血痰、胸痛等。

部分患者无临床症状。

(2)体征:

呼吸频率增快、呼吸音减低、粗糙、肺部啰音等。

轻者可无体征。

(3)影像学检查:

胸部X线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

痰涂片镜检或培养抗酸杆菌阴性。

(5)典型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排除其它非结核肺部疾患,抗结核治疗有效者可以诊断。

(6)既往未抗结核治疗,或抗结核治疗时间少于1个月。

3.治疗原则

(1)化学治疗: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部医政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著,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2004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等治疗指南。

①推荐治疗方案:

2HRZ/4HR强化期使用HRZ(对以上一种药物过敏者,改用乙胺丁醇)方案治疗2个月。

继续期使用HR方案治疗4个月。

注:

H:

异烟肼R:

利福平Z:

吡嗪酰胺E:

乙胺丁醇

②一般患者疗程6个月。

结核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结核病预后合并症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③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妊娠、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根据存在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对症治疗。

4.标准住院日为21-30天

5.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初治菌阴肺结核疾病编码(ICD-10:

A16.208)。

(2)当患者同时合并其他疾病诊断,在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临床路径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6.入院期间检查项目

(1)必需检查项目:

①血常规、尿液分析、粪便常规+潜血、血型+RH、凝血功能检测;

②相关传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③生化全项、血沉、C反应蛋白、结核抗体+抗原;

④痰抗酸杆菌涂片及镜检(3次);

⑤PPD试验;

⑥心电图;

⑦胸部正侧位片、胸部CT;

⑧腹部B超;

(2)选做的检查项目:

①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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