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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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docx

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

十、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

传染性法氏囊病(InfectionsBursalDisease,IBD),又称甘布罗病(GumboroDisease)、传染性腔上囊炎,是由双RNA病毒科禽双RNA病毒属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和免疫抑制性的禽类传染病。

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性法氏囊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传染性法氏囊病的诊断技术、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要进行病毒分离或免疫学试验。

2.1流行特点

主要感染鸡和火鸡,鸭、珍珠鸡、鸵鸟等也可感染。

火鸡多呈隐性感染。

在自然条件下,3~6周龄鸡最易感。

本病在易感鸡群中发病率在90%以上,甚至可达100%,死亡率一般为20~30%。

与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时或超强毒株流行时,死亡率可达60~80%。

本病流行特点是无明显季节性、突然发病、发病率高、死亡曲线呈尖峰式;如不死亡,发病鸡多在1周左右康复。

本病主要经消化道、眼结膜及呼吸道感染。

在感染后3~11天之间排毒达到高峰。

由于该病毒耐酸、耐碱,对紫外线有抵抗力,在鸡舍中可存活122天,在受污染饲料、饮水和粪便中52天仍有感染性。

2.2临床症状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一般为7天。

临床表现为昏睡、呆立、翅膀下垂等症状;病禽以排白色水样稀便为主,泄殖腔周围羽毛常被粪便污染。

2.3病理变化

2.3.1剖检病变:

感染发生死亡的鸡通常呈现脱水,胸部、腹部和腿部肌肉常有条状、斑点状出血,死亡及病程后期的鸡肾肿大,尿酸盐沉积。

法氏囊先肿胀、后萎缩。

在感染后2~3天,法氏囊呈胶冻样水肿,体积和重量会增大至正常的1.5~4倍;偶尔可见整个法氏囊广泛出血,如紫色葡萄;感染5~7天后,法氏囊会逐渐萎缩,重量为正常的1/3~1/5,颜色由淡粉红色变为蜡黄色;但法氏囊病毒变异株可在72小时内引起法氏囊的严重萎缩。

感染3~5天的法氏囊切开后,可见有多量黄色粘液或奶油样物,黏膜充血、出血,并常见有坏死灶。

感染鸡的胸腺可见出血点;脾脏可能轻度肿大,表面有弥漫性的灰白色的病灶。

2.3.2组织学病变:

主要是法氏囊、脾脏、哈德逊氏腺和盲肠扁桃体内的淋巴组织的变性和坏死。

2.4实验室诊断

2.4.1病原分离鉴定(见GB19167)

2.4.2免疫学诊断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病毒血清微量中和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见GB19167)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疑似传染性法氏囊病疫情时,养殖户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当疫情呈散发时,须对发病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进行)。

同时,对禽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附件1),对受威胁禽群进行隔离监测。

4.3当疫情呈暴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4.3.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

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

指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

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3.2封锁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申请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疫点:

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

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

交通要道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

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4.3.3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禽群。

4.3.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禽类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3.5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3.6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见附件1)。

4.3.7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4.3.9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最后一只病禽扑杀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内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10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5预防与控制

实行“以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的要求,并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加强消毒管理,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3免疫

根据当地流行病史、母源抗体水平、禽群的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等合理制定免疫程序、确定免疫时间及使用疫苗的种类,按疫苗说明书要求进行免疫。

必须使用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疫苗。

5.4监测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1.监测方法

以监测抗体为主。

可采取琼脂扩散试验、病毒中和试验方法进行监测。

5.4.2监测对象

鸡、鸭、火鸡等易感禽类。

5.4.3监测比例

规模养禽场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

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

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散养禽以及对流通环节中的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批量活禽进行不定期的监测。

5.4.4监测样品

血清或卵黄。

5.4.5监测结果及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疫苗而造成的阳性结果的禽群,一律按传染性法氏囊病阳性的有关规定处理。

5.5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其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

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7天以上,并由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附件1

消毒

1消毒前的准备

1.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有机物;

1.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有效的,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酚制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

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防护眼罩、防护服等)、消毒容器等。

1.4注意消毒剂不可混用.

2消毒范围

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消毒方法

3.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消毒;

3.2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法消毒;

3.3养禽场的饲料、粪便、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消毒;

3.4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等方法消毒;

3.5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法消毒;

3.6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法消毒;

3.7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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