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细则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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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细则范本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2、反违章工作是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生产部门、生产部门保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

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四不伤害”能力。

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实行“重奖、重罚”。

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因此,各部门,特别是生产一线部门要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由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反违章的组织工作。

分管领导、班组长和各级安全员是查禁和考核违章工作的主力。

6、企业反违章领导机构由企业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

7、企业反违章领导机构的职责:

7.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7.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7.3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4检查下属公司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各项管理的措施;

7.5监督、考核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8、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在生产部。

二、违章分类与定义

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趋势原因角度分类,违章可分为生产者个人的作业性违章;与生产有关的装置、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装置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卫生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措施,发布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指挥性违章。

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分类,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二类。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时习惯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3、作业性违章定义:

指在电力生产、基本建设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行业及厂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施工及工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5、指挥性违章:

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6、管理性违章:

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制度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三、反各种违章的措施

1、反作业性违章的措施:

1.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1.2、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

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违章者的现身讲法等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1.3、经常发动群众揭、摆、查,自下而上的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1.4、各级领导要掌握下列违章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4.1不信规程信经验,以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1.4.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性,但无人监督时往往随意作业;

1.4.3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1.4.4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而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4.5因事先准备不充足,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1.4.6因配合不好,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1.4.7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1.4.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1.4.9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用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1.4.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4.11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不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1.4.12工程设计考虑不全,致使工程设计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5、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1.5.1各专业、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

1.5.2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的安规考试内容。

1.6、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1.6.1工作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设计、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考核。

1.6.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1.6.3专业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单位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进行考核。

1.6.4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1.7、各级人员特别是三级安全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1.8、安监人员在把反作业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记录本,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2、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

2.1、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

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备的订货、工程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2.3、保证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技术规范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下列装置、设施、措施等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3.1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措施;

2.3.2输煤系统防火防爆措施;

2.3.3防触电、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

2.3.4防酸、防碱腐蚀措施;

2.3.5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3.6输变电设施防污闪和防护通道措施。

2.4、各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组织和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合要及时变更设计。

2.5、有关部门应重点对建设改造项目中防止人身误操作、防锅炉灭火放炮、防火灾和重大设备损坏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2.6、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

2.6.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具和设备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

2.6.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6.3由技术部门牵头,安监人员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2.7、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2.7.1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2.7.2发现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产部安排有关部门限期消除。

2.7.3若需用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年度计划消除。

2.7.4在特别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防护措施,提出的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写出技术论证分析报告,经领导批准,并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虎口”。

3、反指挥性违章的措施:

3.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员人人有责。

3.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制止。

3.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3.4、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会上提出自已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3.5、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3.5.1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3.5.2各级领导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和各种安全规定进行指挥的行为。

3.5.3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的。

3.5.4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

3.5.5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3.5.6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的措施。

3.5.7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的措施。

3.5.8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3.5.9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者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4、反管理性违章的措施:

4.1、设计、物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岗位的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4.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4.3、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

4.4、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4.4.1设计、定货、施工及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4.4.2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企业有关规定的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

4.4.3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4.4.4设计、定货、施工,生产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

4.4.5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电公司新颁发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4.4.6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4.4.7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定、制度、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4.4.8没有更改设计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4.4.9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4.4.10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4.4.11不能综合运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4.12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中的例行工作。

4.4.13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四、违章的查处与考核原则

1、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2、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其直接领导。

有了措施,领导不予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也不抵制负同等责任,如因受知识面、信息量的影响而未抵制,按偶然性违章处罚。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3、电业生产、基建事故大多是由于习惯性违章所致,所以对习惯性违章从重处罚。

对偶然性违章根据细则在有关条款的下限处理,对习惯性违章按本细则处罚条款执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及隐瞒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4、工作现场条件具备做安全措施条件的、且能做到的、并可实现与其工作直接相对应安全措施的必须做,不做的定性为违章作业。

5、现场不具备做安全措施条件的、且确实不能采取与其工作直接相对应安全措施的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切实做好其他保证人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工作,且不以违章考核。

否则定性为违章作业。

6、对于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7、有条件的单位、部门要组织曝光栏,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曝光。

违章曝光栏应设在各单位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张贴违章者的违反规程的条款和罚款金额,并建立相应的职工违章档案,把违章的内容、处罚情况记入违章者的档案。

8、违章以自查为主,及时纠正,对未查出的违章被上一级人员发现,考核下一级责任人,并连责相关部门人员。

9、按规定到位监督、检查的监护人员对发生的违章现象制止不力也应负相应责任。

10、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事故及隐瞒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11、违章须离岗培训者,离岗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试用时间不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年内发生二次离岗培训者,按待岗处理。

五、违章考核和奖励

违章考核:

1、对违章指挥的指挥者每起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2、对管理性违章主要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分别每起处100元以上罚款。

3、对作业性违章和其它违章每起处50元以上罚款。

4、对装置性违章每起处100元以上罚款,限期内没进行整改的,每起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5、对安全监察人员或职工所提出的作业性违章认错态度不端正或拒不整改,每起处以100--300元罚款。

6、违章责任人在违章两天内写出违章检查保证书,在曝光栏张贴,保证今后不再违章。

不写违章检查保证书的,每起考核100元。

7、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发生作业性违章,给予下岗培训。

取消年终评选各种先进职工的资格。

8、连带责任:

8.1企业领导查出的违章连责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部副部长、厂级安全员,连责考核金额为违章金额的30%。

8.2生产部查出的违章连责运行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场科级安全员、专工,连责考核金额为违章金额的30%。

8.3部门专工查出的违章,连责班组安全员(专业技术员)、班长,连责考核金额为违章金额的30%。

8.4班组安全员及班长查出的违章,连责工作负责人,连责考核金额为违章金额的50%,连责现场工作人员,连责考核金额为违章金额的10%。

在工作的全过程中,若现场的工作人员已向工作负责人提出属违章作业,工作负责人不予以采纳,且不制定和采取切实防范措施而违章的,对提出违章的人员不予以考核,但此项考核全部累加考核工作负责人。

8.5各级安全人员查出的违章必须分层考核,两天内将考核内容报生技科,并在曝光栏进行张贴。

对不曝光、不在曝光栏张贴的单位,每起考核50元。

8.6一月内部门被违章通报3次,班组被违章通报2次的,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考核。

8.7对年内发生违章2次(含两次)以上的个人和年累计4次(含4次)以上的班组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制止违章奖励:

1、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由生产部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2、对纠正和制止干部管理性违章的人员,给予300元以上奖励。

3、对制止或抵制指挥性违章避免了出现严重后果的人员,由生产部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4、部门、班组职工互相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由生产部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给予50元以上奖励。

5、每年组织一次反违章优秀班值、部门的评比,并对优秀给予奖励。

六、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必须离岗培训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5)工作许可(或工作)人员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6)电气设备约时停、送电。

7)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或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0)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1)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2)高空作业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3)有关专责人未对绝缘工具、安全带、起重工器具进行定期试验。

14)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使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者。

15)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后延误事故处理。

1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备,不加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7)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8)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9)私自乘载货吊笼或用吊斗、抓斗及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0)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1)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2)未履行有关手续和做好完善的安全措施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3)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门》规定。

24)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25)使用与工程要求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

26)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27)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续报警、保护装置。

28)因设计、定货、施工、调试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未及时汇报,造成工程装置性违章生产而移交的。

29)其它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害设备的严重违章。

七、常见违章典型示例:

1、工作票类、防触电类:

1.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未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4)办理工作票代签名。

5)操作票没有编号或手写编码。

6)工作没有结束,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就提前在工作票终结栏内签名

7)工作票上所列工作人员与实际工作人员不符。

8)进入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9)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0)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上成员不相符,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1)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已正确地执行。

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13)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变更手续。

14)低压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

15)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6)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17)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8)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9)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20)检修工作超过期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21)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22)工作结束后,漏拆自行加装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未恢复至开工前状况。

23)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4)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共同到检修现场检查或检查不认真使设备存在缺陷。

25)电机试运或投入运行后,外壳未接地。

26)检修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具、电焊机或行灯电源未切断不收电源线。

27)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28)1份操作票填写多个操作内容。

29)倒闸操作票未经操作人、监护人亲自仔细核对就各自签字。

30)每张操作票涂改三处及以上,其中的设备名称、编号、压板终止号及拉、合、装、拆有涂改者。

31)在进行设备操作前,不进行模拟操作。

32)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3)单人进行设备的刀闸操作。

34)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35)电气操作时不使用绝缘工具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6)漏挂、错挂、未挂禁告牌及标示牌。

37)巡检人员动手摸开关机构或移动、跨越安全围栏或超安全警戒线。

38)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39)防误闭锁置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40)带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时无人随行监护。

41)在高空进行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42)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43)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44)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带尺等进行测量。

45)在潮湿地区,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电焊、电动工具等进行工作不穿绝缘鞋,无绝缘垫,无监护人的。

46)自认为是停运已久的设备,盲目在设备上工作。

47)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48)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周围及通道未设围栏标志。

49)更换保险丝用铜丝代替。

50)非电气人员擅自接电源线。

51)私拉乱扯低压线路或乱接乱拉低压线路,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

52)使用外壳已破损的刀闸接线板,不使用电源插头,将导线直接插入带电的插座。

53)在仪表保护电源回路上接电炉等负载。

54)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55)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凭经验工作。

56)没查清电缆是否带电压盲目锯割。

57)开启电焊机时,一手搭在电焊机上,另一手推开关。

58)进行电焊工作时,焊机外壳不接地或使用有缺陷的电焊机进行焊接工作。

5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60)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61)其他可能对人身和设备造成危害的作业性违章。

1.2装置性违章:

1)高压开关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3)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致部分裸露。

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要求。

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罗栓连接法。

6)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

7)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8)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9)照明光线对地距离不足。

10)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1)对地电压127伏以上的电气设备及设施,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2)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告牌,围栏、配变台架高度不符规范要求。

13)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14)图纸资料和现场设备不符。

15)其他可能对人身和设备造成危害的装置性违章。

2防高空坠落:

2.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2)酒后登高作业,患有恐高病者登高作业。

3)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板两头未绑扎。

5)在屋顶、杆塔、吊桥及其他危险边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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