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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协议

专利权共有协议

协议编号:

允许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被允许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鉴于:

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国法律于年月日,成立了公司。

向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含石油、天然气的勘察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干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

及其相干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允许给公司应用,且公司有意应用该等专利及专有。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允许人

  本合同允许人是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干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含本身,以及向发出关于代表其签订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把持的企业或单位。

  第二条专利和专有

  1.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1)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无偿应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2)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有偿应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3)允许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

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允许专利”。

  2.允许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阐明书、权利请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3.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允许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以下统称“允许专有”)。

  第三条允许

  1.对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持续无偿应用。

  2.对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应用领域内持续有偿应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的规定。

  3.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应用共有专利的领域内持续应用该共有专利。

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应用的,被允许人持续无偿应用,原为有偿应用的,被允许人应支付应用费。

允许人承诺就上述应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4.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应用系排他性的应用,但允许人仍然可以应用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

允许人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应提前通知被允许人,被允许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表现异议,允许人可以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如上述允许或转让可能对被允许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允许人有权不批准该等允许或转让。

  5.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应用是非排他性的应用。

  第四条期限

  1.被允许人可以应用任何一个或多个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直至该允许专利期限后满或该允许专有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掩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应用日期。

  1.上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允许应用。

  第五条专利和专有材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供给

  1.允许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允许人不时之请求将允许专利和允许专有材料提交予被允许人。

  2.允许专利和允许专有实行的后续服务应保证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有效实行,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需允许人供给人员予以领导的,允许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领导工作。

  第六条掩护费用

  对于无偿应用的专利、专有,被允许人须于每年月日之前向允许人支付该年度允许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

但是,被允许人不需向允许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允许人已经结束应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维系费用。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任务

  1.允许人的权利:

  

(1)有权在自身领域内制作、应用、销售与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有关的产品,或者应用允许专利方法及允许专有。

  

(2)有权取得被允许人对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改良部分的应用权,但应补偿被允许人因该等改良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3)有权获得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所申请的各级创造和科技嘉奖。

  (4)有权请求被允许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费用。

  2.允许人的任务:

  

(1)允许人容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应遵守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供给全部材料和服务。

  (3)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允许专利申请和允许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4)对被允许人在实行过程中有关的及其经营机密承担保密任务。

本条规定的保密任务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5)根据被允许人请求或专利权掩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允许专利申请掩护。

  (6)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的合法性。

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允许人提出权利恳求或诉讼时,允许人有任务赔偿被允许人因此而致的一切丧失及费用支出。

  (7)根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8)本合同签订后,允许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3.被允许人的权利:

  

(1)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领域内制作、应用和销售与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有关的产品,或者应用允许专利方法及允许专有。

  

(2)有权获得实行和应用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所必要的全部材料和服务。

  (3)有权得到允许人对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改良部分的应用权,但应补偿允许人因该等改良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4)有权对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进行改良,由被允许人独立进行的改良,其改良部分归被允许人所有。

  (5)就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实行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创造和科技嘉奖的权利。

  (6)有权就允许专利产品及允许专有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允许人所有。

  4.被允许人的任务:

  

(1)被允许人与第三人就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再签订应用允许合同应事先通知允许人,并获得允许人批准,且应遵守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2)如产生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侵权事宜,允许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允许人应当协助查明。

  (3)被允许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允许专有和提交的材料承担保密任务。

本条规定的保密任务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4)承担生产、销售允许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5)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向允许人支付有关费用。

  第八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允许人和被允许人有任务采用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举动,包含签订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批准,并以书面情势作出方可生效。

  2.本合同按下列方法终止:

  

(1)本合同期限后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斗等不可抗力丧失持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3.无论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如何规定,每年月日之前,被允许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应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允许人该等终止。

被允许人按前款规定终止应用该等专利及专有,则被允许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专利及专有不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或采用本合同和法律所容许的补救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丧失。

  第十一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允许人的陈述和保证:

  

(1)允许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允许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运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领域的运动。

  (3)允许人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订本合同的是允许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构成对允许人有束缚力的责任。

  (4)允许人签订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务并不违背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2.被允许人的陈述和保证:

  

(1)被允许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被允许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运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领域的运动。

  (3)被允许人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程序都已完成,签订本合同的是被允许人的有效授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构成对被允许人有束缚力的责任。

  (4)被允许人签订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务并不违背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把持的,无法预感或即使可预感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涌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斗(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任务,该任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断。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情势将不可抗力事件的产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后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供给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打消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产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爱协商决定如何履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打消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任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打消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持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实用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任务。

  2.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代替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懂得和通信。

  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履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率及可强制履行性。

  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用适当的法人举动批准而作出。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利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利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利或特权并不排挤任何其它权利、权利或特权的行使。

  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束缚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十四条通信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信应采用书面情势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断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该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情势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4)允许人地址:

被允许人地址:

  第十五条实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应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矩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束缚力。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率追溯至年月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率。

  

允许人(盖章):

被允许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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