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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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

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     出自:

《电子政务》    2007年7期 

作者:

姚国章

摘要:

分析了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基础和行政主体及其分工,进一步介绍了日本的应急组织体系、灾害救援体系以及应急教育、社会应急宣传和动员,总结了日本应急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灾害救援

  

  日本是一个有着约1.26亿人口、37.78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由四个大岛和大约4000个小岛组成的岛国。

2005年,日本的人均GDP为36486美元。

日本全国分为“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和京都府)、43县”,一共47个相当于中国“省”一级的行政区。

都、道、府、县在法律地位、政治体制、行政权限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其名称上的差别基本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

都、道、府、县的事务机关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

都、道、府、县之下设“市”和“郡”(相当于我国的市、县),再下设“町”(其性质相当于我国的“镇”和“村”)。

其事务机关称为“役所”或“役场”,例如“市役所”、“区役所”、“村役场”;其行政首长称为“市长”、“町长”、“村长”。

  日本列岛地理上位于欧亚板块、菲律宾海板块、太平洋板块的交接处,处于太平洋环火山带,台风、地震、海啸、泥石流、火山喷发、暴雨等各种灾害极为常见,是世界上最易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国家之一。

发生于1995年1月17日的大阪、神户地区的“阪神大地震”共造成6000多人死亡及失踪,生命、财产损失十分严重。

在人为灾害方面,日本拥有数量十分庞大的木结构建筑群,存在“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尽管随着消防能力的不断提升,目前大面积烧毁的火灾事故已基本得到控制,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人口集中的设施中产生数量较多死伤者的火灾事故则有增无减。

另外,因石油、瓦斯等需求量的不断增大而引发的石油泄漏、瓦斯爆炸等新型态的人为灾害持续增加。

  作为经济、科技发展处在世界前列的发达国家,为了应对各种可能的突发公共事件,日本进行了长期卓有成效的探索,很多在应急实践中所积累和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思路,是十分值得我国各级政府学习、研究和借鉴的。

  

  一、日本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日本当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历史上曾经发生的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

  ⒈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1959年9月26日晚间,强烈台风袭击日本伊势湾地区,在名古屋及其邻近区造成近5000人死亡,400余人失踪,直接损失超过7000亿日元,给日本政府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痛定思痛,日本全国上下要求制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的呼声极为高涨。

1961年,在各界的努力下,日本正式出台了被称之为“防灾宪法”、在当今日本应急管理体系中仍然起着基础性作用的《灾害对策基本法》。

尽管这一法律几经修改,但“依法防灾、科学应急”的基本思想非但没有改变,而且在每一次修改中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⑴《灾害对策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在《灾害对策基本法》出台以前,日本已有多种与灾害防范与应对相关的法律,之所以要出台这一法律,是为了改善过去防灾体制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达到灾害对策的系统化,以实现综合性与计划性防灾的目的。

该法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上明确说明:

为保护国土及国民生命、身体、财产免于灾害的威胁,应建立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事业共同组成的防灾体制,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制定防灾计划、灾害预防与灾害应变的对策、灾害复原及财政金融处置措施等基本规定,统筹规划推动防灾行政的发展,以利维持社会秩序,确保全社会的公共福祉。

  ⑵《灾害对策基本法》的立法重点

  作为指导日本应对和处置各类灾害的“根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防灾的责任。

在规定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指定公共机关(以内阁府为首的23个与防灾有关的中央部厅级单位被指定为“指定公共机关”)以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指中央机关派驻地方的分支机关,一共有22个与防灾有关的部门被指定为“指定地方公共机关”)在防灾中的职责的同时,并将灾害对策区分为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及灾害复原几个阶段,并明确前述机关在各阶段的责任。

  ②推进综合性防灾行政。

为了改变长期沿袭的纵向独立成体系的防灾组织体系,专门设置“防灾会议”作为综合协调机关,统一指挥和统筹各项防灾事宜。

与此同时,为了在灾害发生时综合且有效地做出应对,专门以法制化的形式明确设置“灾害对策本部”(类似于我国的“总指挥部”),统领紧急状态下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的职能。

  ③推进计划性的防灾行政。

为了预防灾害以及在灾害已经发生时防止灾害扩大,有必要预先拟订对应处理灾害的计划(类似我国的“应急预案”),以谋求各相关机关紧密的联络与调整,在灾害发生时进行更有效的处置。

因此,该法规定了需要拟订的各类防灾计划。

  ④对于重大灾害的财政援助。

该法对于防灾费用负担等财政金融措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以“责任者负担”为基本原则,同时规定在重大灾害发生时,为减轻受灾地方自治团体等经费负担,应采取特别财政援助等措施,为受灾方提供财政支持。

  ⑤应对灾害紧急事态的措施。

该法明确规定,在发生显著异常灾害并将给国家经济及社会公共福祉产生重大影响时,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的有效措施以及相应的行政体制。

  ⑶《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完善

  《灾害对策基本法》自1961年问世直到1995年“阪神大地震”出现之前,虽屡经修改,但基本没有进行过大的调整。

在经历“阪神大地震”这一伤亡惨重的大灾难后,日本政府强烈地感受到《灾害对策基本法》在应对诸如此类大型灾难时存在的缺陷,于是先后进行了两次大的修订。

第一次修订的重点是:

在灾害发生扩大时,都道府县等地区的交通管制相关措施,以及车辆移动及确保紧急车辆通行的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次修订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灾害紧急状态的公布不再作为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的设置要件,这就进一步提高了对策本部设置的灵活性;二是强化灾害对策本部长的权限,指定行政机关首长可行使指挥权;三是灾害发生时,为迅速建立紧急救灾体系,非常灾害对策本部不经由内阁会议批准即可设置,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反应的灵敏度;四是灾害现场应急指挥所设置的法制化,主要是对指挥所的具体设置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五是赋予救灾自卫队派遣自卫官的必要权限,目的是为了提高救灾自卫队的响应速度和指挥能力。

  在应急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为日本各级政府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提高日本整体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⒉日本应急管理的行政主体及其分工

  按照《灾害对策基本法》的规定,日本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政的主体为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指定公共机关、指定地方公共机关、指定全国性的公共事业(以日本银行、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广播协会(NHK)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为首的61个与防灾有关的运输、电力、煤气、宣传等部门的机构被指定为全国性的公共事业)以及指定地方公共事业(指服务于地方的运输、电力、煤气、宣传等公共事业的机构)。

  “国家”作为“守护国民的生命及财产免于灾害”这一使命的最高承担者,在组织及功能上有着特别的要求,所担负的具体应急事务包括:

拟订及实施灾害应对基本计划、灾害应对业务计划及其他灾害应对关系计划;综合调整地方自治团体与公共机关灾害应对事务的推进;使灾害对策经费的负担合理化;监督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地区防灾计划的拟订与实施。

“都道府县”这一层次的地方自治团体则担负拟订并实施该地区灾害应对计划的职责,而“市町村”作为最接近地方居民的基础自治团体,更有实施防灾活动、守护居民免于灾害的基本职能。

《灾害对策基本法》明确规定,灾害应对不仅只是国家的职责,地方上的公共团体、防灾重要设施的管理者以及居民皆有共同达成防灾任务与参加自主性防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作为行政施政的主体,负有灾害应对的重大责任,有必要谋求灾害应对相关政策、计划决定及实施的联络与调整。

因此,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在施政时必须把灾害应对作为一项基本的职责。

为了使整体的灾害应对行动既能具有明确的分工,又能进行多元化的合作,《灾害对策基本法》对灾害应对行动的各项业务以及相应的执行机关均做了较为明确的分工。

  ⒊日本的应急组织体系

  日本的应急组织体系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制,各级政府在平时召开灾害应对会议,在灾害发生时,成立相应的灾害对策本部(详见图1)。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的防灾决策和协调能力,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将原国土厅、运输厅、建设省与北海道开发厅合并为国土交通省,把原来设在国土厅内的“中央防灾会议”提升至直属总理大臣的内阁府内,并于内阁府内设置由内阁总理任命的具有特命担当(主管)大臣身份的“防灾担当大臣”。

“防灾担当大臣”的职责是:

编制计划;在制订灾害风险减少的基本政策时进行中心协调;在出现大规模灾害时寻求应对策略;负责进行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紧急措施的执行。

此外,该大臣还担任国家“非常灾害对策本部长”以及“紧急灾害对策本部”副本部长(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

  

  二、日本的防灾会议、对策本部及其防灾计划

  

  日本的“防灾会议”是承担综合性联络协调应急全局任务的决策体系,它的主要任务为:

灾害应对计划的拟订、审查及推动各项灾害应对措施。

不同层次的对策本部是在灾害状态下进行指挥决策的核心机构。

各种类型的灾害应对计划则是日本各级政府执行各项防救业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⒈日本的各级防灾会议

  在平时,日本的三级政府的首长各自召集本级政府的“防灾会议”,就重大防灾事项作出决策。

  ⑴中央防灾会议

  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内阁的主要政策委员会之一,由总理大臣担任会长,设置在内阁办公室中,是日本内阁制定防灾基本计划和审议有关防灾等重要事项的基本组织体系,并由指定公共机关的首长(国务大臣)、专家学者为委员组成。

按照《灾害对策基本法》的规定,“中央防灾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确保灾害管理被广泛理解;讨论有关灾害管理的重要事宜;审议拟订“防灾基本计划”等灾害应对相关计划;推进在发生非常灾害时的紧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内阁总理大臣和防灾担当大臣的咨询,审议各类有关防灾的重要事项等。

为促进防灾工作科学有序地展开,中央防灾会议还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问题的研讨。

  ⑵都道府县防灾会议

  都道府县层级的防灾会议由都道府县知事出任会长,委员由都道府县及中央派驻地方的机关、教育委员会、警察本部长、市町村、消防机关、陆上自卫队警备区域方面的总监,以及指定公共机关、指定公共事业分支机构、辖区内指定地方公共事业或地方团体的首长、负责人、指派代表等担任。

都道府县防灾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规定的任务包括:

制订及推行都道府县的地区防灾计划;灾害发生时搜集相关灾情资料;协调相关机关采取灾害应变措施,并从事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制订都道府县的灾害紧急应变计划等。

  ⑶市町村防灾会议

  市町村层级的“防灾会议”由市町村长出任会长,委员比照都道府县防灾会议的组织聘任。

它的主要任务是拟订市町村地区灾害应对计划,并从事灾情搜集以及推动各项灾害应对措施的制定等。

  ⑷防灾会议协调会

  在都道府县或市町村两级,当需要进行跨区域的协调时,应设立由两个以上的都道府县或市町村辖区联合成立的“防灾会议协调会”,共同处理跨区域的灾害应对事务。

  ⒉日本的各级灾害对策本部

  灾害对策本部是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临时机构,具有统筹全局、统领指挥的权限和职责。

  ⑴地方灾害对策本部的启动

  按照《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的应对灾害的程序,当在发生灾害或有发生灾害的可能时,首先是该辖区的市町村立即成立“灾害对策本部”,开展第一线的抢救工作,并从事灾情搜集以及推动市町村防灾会议所订立的各项应变措施的执行,并将灾情状况呈报第二层级的都道府县,同时转报中央。

此时,都道府县与中央政府应视情况派遣人员至灾区现场。

如果灾害已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符合设立都道府县层级“灾害对策本部”的条件时,即在都道府县层级设置“灾害对策本部”,执行各项灾害抢救与应变的组织指挥事宜。

  ⑵中央灾害对策本部的启动

  如果发生的灾害经认定是重大灾害、有必要推动制定灾害应急对策时,内阁总理大臣于内阁内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统筹调度指挥灾害应对指挥事宜。

如果发生的是显著异常且特别激烈的大规模灾害时,总理大臣须经内阁会议决议后于内阁设置“紧急灾害对策本部”。

无论是“灾害对策本部”、“非常灾害对策本部”还是“紧急灾害对策本部”,都必须视需要于灾害现场设立“现场灾害对策本部”。

  《灾害对策基本法》还规定,为迅速且有效地达成灾害应对的任务,各行政机关间必须承担相互协助的义务。

因此,各级政府机关可在执行灾害应变及复原任务时,请求、协调其他机关职员的派遣。

  ⒊日本的灾害应对计划

  各种类型的灾害应对计划是执行各项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日本的灾害应对计划包括“灾害应对基本计划”、“灾害应对业务计划”、“地区灾害应对计划”以及“指定地区灾害应对计划”四种类型。

  ⑴灾害应对基本计划

  灾害应对基本计划由中央防灾会议制订,并依据有关灾害发生与预防的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灾害应急对策、模拟操作,并结合实际需要每年进行审核修订,做到“与时俱进”。

灾害应对基本计划既是国家灾害管理措施的基础,也是日本灾害应对行政的最高计划。

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过后,这一计划得到了全方位的调整,如为每个行政管理机构澄清了在防灾中的角色和责任,并为根据灾害类型进行准备、紧急反应及恢复和重建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南。

灾害应对基本计划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全国防灾的长期性综合计划;规定灾害应对业务计划及地区灾害应对计划中应涵盖的重要事项;灾害应对业务计划及地区灾害应对计划的制订基准等。

  ⑵灾害应对业务计划

  灾害应对业务计划由指定公共机关(如自治省、运输省)或指定公共事业(如电力、电信等)依据相关联的业务拟订,主要内容涉及其所掌管的事务或业务范围内关于灾害应对需采取的措施,以及与所负责的事务有关的地区灾害应对计划应记载事项的制订基准等。

各指定公共机关及指定公共事业在执行防灾业务计划时,应接受灾害对策本部的指示,于内部成立紧急应变小组,并指示所属单位做必要的处置,迅速提供灾害对策本部所需要的情报搜集、传递,以及其他依法令或灾害应对计划所定的应办理的相关事项。

  ⑶地区灾害应对计划

  地区灾害应对计划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的防灾会议基于灾害应对基本计划的要求所拟订,是地区内各机关处理有关灾害应对事务的“总纲”。

都道府县层次的灾害应对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都道府县改良或设置新的灾害应对设施的职责,调查研究、教育训练、灾情搜集、灾害预防、预警、避难、灭火、防水、救难、救助、卫生等对策,以适应都道府县灾害应对所需的劳务、设施、设备、物资及资金准备、储蓄、供应、分配、输送与通讯的需求。

市町村层次的灾害应对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防灾设施的设置或改善,防灾调查、研究、教育、训练及灾害预防、灾情搜集、传达与预报、避难、灭火、防水、救难、救助、卫生等紧急应对措施及灾后重建,以适应市町村灾害处置所需的各项要求。

地区防灾计划每年按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时,都道府县应事先与总理大臣协商,市町村则是与都道府县知事协商,而且必须做到既不与灾害应对基本计划相冲突,也不能与灾害应对业务计划相抵触。

  ⑷指定地区灾害应对计划

  指定地区都道府县(市町村)灾害应对计划与都道府县(市町村)灾害应对计划性质上相同,区别仅在于辖区上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而已。

这是由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协调会或市町村防灾会议协调会基于灾害应对基本计划所确定的该特定地区的灾害应对计划。

这一计划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修订时不能与灾害应对基本计划、灾害应对业务计划有抵触。

  为促进地区防灾计划的顺利推行,都道府县防灾会议议长或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协调会代表人在必要时,可对管辖该都道府县全部或部分辖区内关系机关、公共事业或人员提出要求、劝告或指示;或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其报告计划的实施状况。

  

  三、日本灾害应对的过程管理

  

  日本对灾害应对的过程管理分成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复原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均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⒈灾害预防管理

  灾害预防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的灾害发生,以及控制已经发生的灾害的影响程度。

日本政府对灾害的预防管理十分重视,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灾害应对基本法》规定,指定行政机关的首长、指定地方行政机关的首长、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以及其他执行机关、指定公共机关、指定地方公共机关与其他有实施灾害预防责任的人员,应建立健全灾害预防体制,做好灾害应对的组织准备,充实防灾训练,准备设施及设备,储备必要的物资器材,并改善灾害应变时可能的障碍;灾害预防的责任人依法令或灾害应对计划的规定,应加强对预防灾害的组织管理,尤其是准备及改善灾害预测、预报及其他迅速传达灾情的组织;为寻求防灾相关事务或业务能迅速且稳妥地实施,在灾害发生时从事有关灾情传达、非常召集、非常勤务等事项职员的配置及服务基准等必须预先予以明确。

  在防灾演练方面,日本政府认为,它不仅能锻炼实战能力,而且能从训练结果看出防灾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亦能使防灾思想在大众中得到普及。

因此,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加强实施防灾的演练。

防灾责任人除应单独或协同实施防灾演练外,为求演练更切合实际,都道府县等政府在必要时要在指定区域禁止人车通行。

因为当灾害发生时,应变及将来重建所需的物资、器材常有可能出现调度困难的情形,所以,在平时,防灾责任人即应依法令或灾害应对计划的要求对交通条件等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让公众对实际应急有更真切的认识。

  ⒉灾害应急对策

  灾害应急对策系指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为避免灾害发生及为防止灾害扩大,所实施的应变防御措施及其救助活动等。

具体包括9个方面:

①警报的发布、传递与避难的劝告或指示;②消防、防汛等应变措施;③灾民救难、救助及其他保护;④受灾儿童及学生的应变教育;⑤设施及设备的应变复原;⑥清除、防疫等卫生保健;⑦犯罪预防、交通管制及其他灾区社会秩序的维持;⑧紧急运输的确保;⑨其他有关防止灾害发生或防止其扩大的相关措施。

  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主体为指定行政机关首长、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及其他执行机关、指定公共事业、指定地方公共事业及依法令规定有实施灾害应变的责任人,实施主体应依法令及防灾计划实施应变措施。

自灾害发生至应变措施结束,市町村长应向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公共机关的代表人、指定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向总理大臣,报告受害状况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灾害应急对策实施的过程中,《灾害应对基本法》给处在灾区现场的市町村长赋予了广泛的权限,并要求其作为第一责任人来实施灾害应变活动。

都道府县作为市町村的上级自治团体,应实施广域性、综合性的灾害应变活动,同时亦应协助及调整市町村以及指定地方行政机关实施防灾业务。

指定中央公共机关与指定地方公共机关亦应采取应变措施,或请求、指示都道府县、市町村、指定公共事业及指定地方公共事业实施应变措施。

  ⒊灾后复原管理

  指定行政机关、指定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及其他执行机关、指定公共机关、指定地方公共机关与其他依法令有实施灾害复原责任的人,应依法令或防灾计划的规定实施灾害复原。

与灾害应变明显不同的是,灾害复原应寻求组织间调整的事项最小化。

关于中央与地方就灾害复原措施费用的分摊比例,主管大臣应依都道府县知事、地方自治团体提出的资料及实地调查的结果,正确且迅速决定国家负担或予以补助的灾害复原措施费用,决定时不应止于原状复原,亦应考虑防止灾害再度发生所必要的设施的升级或改良。

  与此同时,为确保地方自治团体或其机关能顺利进行灾害复原,在必要时,国家除提早拨付地方交付资金外,还应依政令的规定提早交付该灾害复原措施相关的负担费用或补助金,以及融通或协助融通其所需的各项资金。

  

  四、日本的灾害救援体系

  

  经过长期的发展与探索,日本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

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救援队伍在实施灾害救援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日本,灾害救援任务主要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等承担,它们构成了日本现今较为严密的灾害救援体系。

  ⒈消防机构

  日本的消防机构既是负责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也是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的主要部门。

日本各地的消防署大都设立消防救助队,主要开展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水难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机械事故、建筑倒塌事故、化学泄漏事故等各种复杂、危险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日本政府对消防救助队员的要求非常高,消防救助队员除了参加救助活动外,平时70%的时间用于进行各种救助训练或体能训练。

为了提高消防救助队员的救助水平,日本每年都举行全国性的救助技术大赛。

  在日本,高危病人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急工作原是由医院和民间机构承担的。

后来,日本政府为充分发挥消防部门的综合效能,通过修改法律,将这项工作定为消防部门的法定任务。

目前,医疗救急的出动次数已占到消防出动总数的80%以上。

消防救急队员已成为众多老、弱、病患者眼中的“救星”。

日本的消防救急工作程序十分严谨。

一般情况下,消防救急队员赶到现场后,对患者的呼吸、脉搏、体温、血压等进行测量,诊断基本症状,并与最近的指定急救中心取得联系,确定诊断医生后,再将患者送往医院。

目前,日本消防救急队在全面推行“7分钟救急体制”,即接到求助电话后,救急队7分钟内赶到现场,使市民受到更快、更好的医疗救急服务。

  在大规模灾害发生时,为了迅速进行情报的收集、灭火、救出、救助等活动,并确保拥有先进技术和器材装备的救助队能够有效统一地进行消防救助活动,日本消防厅专门成立了“灾害紧急消防救援队”。

这支队伍由紧急指挥支援部队、后方支援部队、紧急部队、航空部队、救助部队、水上部队、灭火部队、特殊灾害部队等8个专业化部队组成。

目前,日本全国的灾害紧急消防救援队共由1785个消防队,约26000多消防队员组成,是提供灾害救援的主力军。

  ⒉警察机构

  当大规模灾害发生时,灾区警察在救灾抢险中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灾害对策基本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警察必须迅速收集地区灾害情报,劝导和指挥居民避难,开展急救,寻找失踪人员,维持社会治安以及开展验尸等工作,从而进行广泛而全面的灾害紧急应对工作。

  警察的灾害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承担情报的收集与传递等工作;后者主要负责各种救灾抢险、道路交通管制、伤员紧急输送、灾区治安维持等工作。

⒊自卫队机构

  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自卫队所有的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没有直接关系。

当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如果需要自卫队参与救灾抢险,根据灾害发生时的紧急状态,由所在都道府县的知事向防卫厅长官或防卫厅长官指定的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电话等通讯手段提出申请,自卫队长官则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实际需要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

  自卫队提供的灾害救援范围很广泛,包括搜寻和营救伤员,处理飞机残骸,防洪抗险,医疗援助,预防疫病蔓延,供应水、食品,运输人员和物资等。

  ⒋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灾害发生时伤员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救治,《灾害对策基本法》就建立骨干灾害医疗救护中心和地区灾害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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