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会计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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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会计实务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者香港、台湾、澳门同胞。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手工业、建筑业、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
(三)稿酬所得
税率为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税率为20%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五)以下项目税率为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给客户做一项设计、安装等;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歌手每天到卡拉OK厅唱歌。
【举例】2016年5月,陈老师到同一公司讲课3次,每次报酬1000元,陈老师认为5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元[(1000-800)×20%×3]。
【答案】
连续发生相同的劳务,以1个月为一次计税;
应纳个税=(3×1000-800)×20%=440(元)
2.稿酬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扣除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业主、投资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年)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
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
定率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在每月减除3500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
公益性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举例】2016年5月,陈老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将其中10000元通过民政局捐赠给受灾地区。
【答案】1.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2.取得一次劳务报酬应税所得超过20000元属于畸高,应该适用加成征收规定。
捐赠限额=50000×(1-20%)×30%=12000(元)
应纳个税=[50000×(1-20%)-10000]×30%-2000=7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为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举例】陈老师本月从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3200元、津贴6000元,差旅费津贴420元,按照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1455元。
【答案】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200+6000-1455-3500=42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245×10%-105=319.5(元)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征个税规定。
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举例】张某就职于境内某公司,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000元。
2016年3月公司拟对其发放当月工资1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请计算其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请提供节税建议。
【答案】节税前应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
10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节税建议:
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工资1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54000/12=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
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节约个人所得税:
11790-6915=4875元。
其他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小陈为中国公民,2016年2月取得不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5000元。
雇主同意承担40%的个人所得税;
请计算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超过扣除标准)
【答案】
(1)25000÷12=2083.33(元),查找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税率级次,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5000-105×40%)÷(1-10%×40%)=25997.92(元)
(3)每月的含税奖金=25997.92÷12=2166.49(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4)应纳税额=25997.92×10%-105=2494.79(元)
其中:
雇主负担的税款=2494.79×40%=997.92;员工负担的税额=2494.79×(1-40%)=1496.87(元)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举例】某采掘业员工陈先生2015年全年取得税前工资90000元,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公积金为1000元,全年已经依法代扣个税1800元。
【答案】
每月平均工资:
90000/12=7500元
每月应税所得:
7500-1000-3500=3000元
全年应代扣个税:
(3000×10%-105)×12=2340元
应补缴个税:
2340-1800=540元。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省地税报省政府批准确定,报总局备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小陈为某外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6年5月,该外资企业支付给小陈的薪金为8500元,代扣社保、公积金1000元;同月,小陈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3000元;
请计算:
1.该外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小陈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案】
(1)外资企业应为小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8500-1000-3500)×10%-105=295(元)
(2)派遣单位应为小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3000×10%-105=195(元)
(3)小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8500+3000-1000-3500)×20%-555=845(元)
因此,在小陈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355元(845-295-195)
居住时间
外籍个人工资税额计算公式
90日(或183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tom是美国人,2016年1月1日受美国总部的委派,到其设在中国的外资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8月在境内工作天数为16天,当月美国总部发放工资30000元人民币,中国子公司支付工资20000元人民币,请计算该月应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0-4800=45200元
应纳税额=(45200×30%-2755)×16÷31=5576.77元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举例】某公司2016年5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
甲员工已经工作5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0元;
乙员工已经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0元;
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5年,月收入2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0元;
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年。
要求计算:
甲、乙、丙三名员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答案】
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5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举例】某个体户2015年计入本年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50万元(其中:
业主本人工资20万元,从业人员工资30万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5万元)。
实际上缴的工会经费1万元(业主本人0.4万元,从员人员0.6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8万元(业主本人3万元,从员人员5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业主本人1万元,从员人员0.5万元)
【答案】
1.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业主费用(全年4.2万元);
2.业主的三费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2%=0.3万,实际发生0.4万,调增0.1万;
福利费扣除限额=15×14%=2.1万,实际发生3万,调增0.9万;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2.5%=0.375万元,实际发生1万,调增0.625万;并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从业人员三费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2%=0.6万,实际发生0.6万,允许全额扣除;
福利费扣除限额=30×14%=4.2万,实际发生5万,调增0.8万;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2.5%=0.75万,实际发生0.5万元,据实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举例】某投资者兴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商社,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预缴税额为:
8×30%-0.975=1.425万元;
C工作室,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预缴税额为:
2×10%-0.075=0.125万元。
【答案】
应纳税额=(8+2+4.2)×35%-1.475=3.495万,其中:
A商社应补缴税款=3.495×[8/(2+8)]-1.425=1,371万
C工作室应补缴税款=3.495×[2/(2+8)]-0.125=0.574万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举例】某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2015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000,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上缴承包费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