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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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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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结构、规格尺寸、设置及发光方式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行人指路标牌、街道地名标牌。

昆明市所属县(市)区主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17733.1地名标牌城乡

GB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T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3一般要求

3.1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3.1.1系统性原则:

基于昆明市城市功能定位及整体道路网络结构进行系统规划,与具体交通组织、路口渠化相结合的原则。

3.1.2规范性原则:

标志标牌的标志形状、规格尺寸、版面构成、反光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原则。

3.1.3连续性原则:

指示标志系统传递的信息必须保持路径引导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做到前后呼应,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突然缺失原则。

3.1.4可操作性原则:

规划指示标志系统方案时,应提出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方案的实施可持续进行直至完成的原则。

3.1.5实效性原则:

通过有效的交通引导、合理组织交通流,加强各级道路之间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相应的交通问题,实际效果明显的原则。

3.1.6人性化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结合现代交通心理生理原理,充分考虑驾驶员、非机动车、行人的出行要求和特点,体现人文关怀。

3.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应结合城市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进行设置。

3.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信息要准确、严谨,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信息过载。

3.4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3.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采用发光方式和非发光方式二种方式显示版面信息。

3.6街道地名标牌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1中的有关要求,同时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3.7无障碍通道、公共厕所、加油站等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3.8旅游设施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2的要求。

4标志标牌的设置

标志标牌主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标牌等。

4.1警告标志的设置

4.1.1警告标志设置地点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警告标志至危险点距离

设计速度(km/h)

100~120

71~99

40~70

<40

至危险点距离(m)

200~250

100~200

50~100

20~50

4.1.2预告交叉口形状警告标志的设置

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十字交叉标志、T形交叉标志、Y形交叉标志和环形交叉标志。

4.1.2.1不规则、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应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4.1.2.2设置环形交叉路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4.1.2.3异形交叉路口应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1所示。

 

图1异形交叉路口标志设置示例

4.1.2.4交叉路口被中央护栏或中心黄实线封闭的,可不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4.1.3预告道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的设置

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向左急转弯路标志、向右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

4.1.3.1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圆曲线与直线段相切点以前位置。

4.1.3.2急弯路标志的设置

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2条件的,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表2急弯路标志设置条件

设计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平曲线半径≤(m)

300

200

150

85

40

停车视距≤(m)

75

60

40

30

20

4.1.3.3反向弯路标志的设置

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2条件的,且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段长度符合表3规定条件时,应设置反向弯路标志。

表3反向弯路标志设置条件

设计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段长度≤(m)

100

90

70

50

40

4.1.3.4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

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在连续出现3个或3个以上弯路,其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3条件,且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段长度符合表4规定条件时,应设置连续弯路标志;当连续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4.1.3.5设有急弯路、反向弯路、连续弯路标志的路段,在弯路同时设置线形诱导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2所示。

 

图2弯路的标志设置示例

4.1.4道路纵断线形警告标志的设置

道路纵断线形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上陡坡标志、下陡坡标志和驼峰桥标志。

4.1.4.1在道路坡度大于5%时,应在陡坡坡脚和坡顶前设置上陡坡标志和下陡坡标志。

4.1.4.2在拱度很大,影响视线的驼峰桥前应设置驼峰桥标志。

4.1.5道路变窄警告标志的设置

道路变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两侧变窄标志、右侧变窄标志、左侧变窄标志、窄桥标志。

4.1.5.1在道路变窄或同向车道数减少的路段,应设置变窄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3所示。

 

图3变窄标志设置示例

4.1.5.2桥面宽度小于路面宽度,应设置窄桥标志。

4.1.6交通流警告标志的设置

交通流警告标志主要包括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牲畜标志、注意非机动车标志和双向交通标志。

4.1.6.1在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

4.1.6.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注意行人标志:

(a)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b)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

(c)已设置交叉路口警告标志的非信号灯控制路口。

4.1.6.3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的地点前应设置注意儿童标志;

4.1.6.4在经常有非机动车出入、横穿的路段或机动车跨越非机动车车道的地点前,应设置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4所示。

 

图4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设置示例

4.1.6.5由双向分离行驶进入双向不分离行驶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起点前应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5所示。

 

 

图5双向交通标志设置示例

4.1.7道路状况警告标志的设置

道路状况警告标志主要包括注意落石标志、注意横风标志、易滑标志、傍山险路标志、堤坝路标志、路面不平标志、注意障碍物标志。

4.1.7.1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前,应设置注意落石标志。

4.1.7.2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路段前,应设置注意横风标志。

4.1.7.3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路段前,应设置易滑标志。

4.1.7.4在傍山险路前,应设置傍山险路标志。

4.1.7.5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前,应设置堤坝路标志。

4.1.7.6在路面颠簸较强烈的路段前,应设置路面不平标志。

4.1.7.7在道路障碍物前,应设置注意障碍物标志。

4.1.8危险地点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地点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叉形符号标志、斜杠符号标志、注意信号灯标志、村庄标志、隧道标志、事故易发路段标志、慢行标志和注意危险标志。

4.1.8.1在铁路道口前。

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6所示。

 

图6铁道路口标志设置示例

4.1.8.2在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控制路口,或由高速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路口前,应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

4.1.8.3在道路紧靠或穿越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前,应设置村庄标志。

4.1.8.4在隧道较长、视线不良、照明不好的隧道某前,应设置隧道标志。

4.1.8.5在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前,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4.1.8.6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才能安全通过的路段前,应设置慢行标志;

4.1.8.7在上述警告标志未包括其他危险路段前,应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4.2禁令标志的设置

禁止性标志的设置应当简明、准确表达交通标志的作用时间、作用范围、作用对象;辅助标志的设置应当简明、准确表达交通标志的作用时间、作用范围、作用对象。

4.2.1禁止车辆驶入或行人进入标志的设置

禁止车辆驶入或行人进入标志主要包括:

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禁止载货汽车驶入、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禁止大型客车驶入、禁止小型客车驶入、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禁止拖拉机驶入、禁止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驶入、禁止二轮摩托车驶入、禁止某两种车驶入、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驶入、禁止畜力车驶入、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驶入、禁止货运三轮车驶入、禁止人力车驶入和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4.2.1.1当禁止标志种类较多时可使用组合标志,组合标志的标志数量不宜超过4个,单个标志的直径(高)不宜小于80cm。

禁令标志应按照重要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排列。

设置示例如图7所示。

 

图7组合禁令标志示例

4.2.1.2应在禁止路段的起点处设置禁止车辆驶入或行人进入标志,设置示例如图8所示。

 

图8禁令标志设置示例

4.2.1.3城市快速路,应在入口处设置警令标志,警限种类较多时可使用组合标志;设置示例如图9所示。

 

图9入口禁令标志设置示例

4.2.1.4在禁止某种车辆驶入的道路上遇有环岛和立交桥等交叉点时,宜于立交桥右行匝道的入口及禁限道路的起点处设置警令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10所示。

 

 

图10立交桥及环岛处禁止货车驶入标志设置示例

4.2.1.5在某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或者禁止某种车辆驶入的,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入口设置警令标志,并宜提前在可分流的地点设置警令标志,示例如图11所示。

 

图11禁止货运汽车驶入标志与提示标志设置示例

4.2.2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的设置

在骑自行车上、下坡有危险的路段前设置。

4.2.3禁止车辆向某方向行驶标志的设置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行驶标志主要包括:

禁止向左转弯、禁止向右转弯、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和禁止掉头标准志。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行驶标志应设置在路口转向点处,并宜重复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12所示。

 

图12禁止车辆向某方向行驶标志设置示例

4.2.4限制性标志的设置

4.2.4.1限制性标志包括:

限制高度、宽度、质量、轴重的警令标志,应在受限制的道路设施(如隧道、桥梁等)上(前)设置,并宜在通往受限制道路设施路段起点处重复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13所示。

 

 

图13限制高度标志设置示例

4.2.4.2限制高度标志所限制定的数值按道路设施的净空高度减少0.2m~0.3m设定;

4.2.4.3净空高度在4.7m以上道路设施可不设置限制高度标志。

4.2.5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设置

4.2.5.1道路限制速度与法律法规的最高速度相同时,可不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4.2.5.2道路限制速度与法律法规的最高速度不同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4.2.5.3限制速度标志应设置在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路段长度为500m以上时,可间隔300m至500设置外,也可在有支路或岔口相交地点m重复设置。

4.2.5.4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应设置在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终点。

4.2.5.5限速路段内设置不同限制速度标志时,只在限速路段的终点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解除限速的数值应按照限速路段终点前限制速度标志的数值确定;设置示例如图14所示。

 

图14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置示例

4.2.5.6环形全封闭全程限速时,可不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4.2.5.7限制速度标志用辅助标志标明限定范围的,不再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15所示。

 

图15用辅助标志标明的限速标志设置示例

4.2.6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设置

4.2.6.1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和终点应分别设置禁止超车标志。

禁止超车区间的起点在交叉口时,应在距离交叉口出口30m附近适当位置设置禁止超车标志。

4.2.6.2禁止超车路段长度500m以上,宜重复设置禁止超车标志。

4.2.7禁止鸣喇叭标志的设置

4.2.7.1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在进入禁止鸣喇叭区域前的入口处,区域内可不再设置。

4.2.7.2禁止鸣喇叭标志当有时间、范围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4.2.8让行标志的设置

让行标志主要包括: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和会车让行标志。

4.2.8.1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在道路交叉口需要让行的道路一侧。

设置示例如图16所示。

 

图16停车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4.2.8.2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4.2.8.3停车让行标志的设置

(a)设置在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无人看守的铁路路口;

(c)支路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时,主路可配合设置干路先行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17所示。

 

图17停车让行标志与干路先行标志配合设置示例

4.2.8.4减速让行标志的设置

(a)应设置在非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支路一侧,干路视线不良的应在干路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18所示。

 

图18减速让行标志与交叉口警告标志设置示例

(b)支路进行入干道时,支路出口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19所示。

 

图19减速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c)分隔带宽度大于5m的主路入口,应在分隔带和支路出口处同时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并可在非机动车道或辅路施划禁止停车区。

设置示例如图20所示。

 

图20主路分隔带宽度大于5米的减速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d)城市快速路和三幅面以上道路的直接式出入口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21所示。

 

图21直接式出入口减速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4.2.8.5会车让行标志设置在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带,或设置在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为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同时,路段的另一端可设置会车先行标志,并在两端配合设置变窄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22所示。

 

图22会车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4.2.9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主要包括:

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和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

4.2.9.1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范围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与禁停标线配合使用。

设置示例如图23、24所示。

 

图23用辅助标志标明的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设置示例

 

图24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与禁停标线配合设置示例

4.2.9.2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应设置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地方可不设置。

4.3指示标志的设置

4.3.1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的设置

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主要包括:

直行、向左转弯、向右转弯、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向左和向右转弯、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环岛行驶。

4.3.1.1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有时间或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4.3.1.2在只准车辆向某方向行驶的交叉路口以前,应设置指示车辆行驶方向的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25所示。

 

图25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设置示例

4.3.1.3在环岛内,面向来车方向应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4.3.2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标志的设置

4.3.2.1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标志设置在车辆需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的道路起点处。

4.3.2.2双向行驶的道路上,靠右侧行驶标志应设置在中央分隔设施的起点。

4.3.3专用道标志的设置

专用道标志包括:

步行标志、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

4.3.3.1步行标志设置在步行街两端及路段交叉路口处。

4.3.3.2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设置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处,路段较长时,可间隔300m至500m重复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26所示。

 

图26机动车行驶标志与非机动车行驶标志设置示例

4.3.4专用车道标志的设置

专用车道标志包括:

公交路线专用车道、机动车车道和非机动车车道标志。

4.3.4.1专用车道标志设置在专用车道的起点和经过各交叉口出口处。

设置示例如图27所示。

 

图27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设置示例

4.3.4.2专用车道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并设在同一块标志上,可以不标注箭头。

设置示例如图28所示。

 

图28机动车车道和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设置示例

4.3.4.3交叉口间距超过500m,专用车道标志可重复设置。

4.3.5鸣喇叭标志的设置

在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设置鸣喇叭标志。

4.3.6最低限速标志的设置

最低限速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不可单独设置。

4.3.7人行横道标志的设置

4.3.7.1人行横道标志,设置在路段中的人行横道两端,有中央分隔带或中央护栏的道路,在中央分隔带或中央护栏端头也可重复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29所示。

 

图29人行横道标志设置示例

4.3.7.2信号灯控制路口及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不再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4.3.8人行天桥标志、人行地下通道标志和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的设置

4.3.8.1在行人不容易发现人行天桥时,可设置人行天桥标志。

4.3.8.2人行地下通道标志设置在地下通道的入口处。

4.3.8.3设有无障碍通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设置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

4.3.8.4在距行人过街设施较远的繁华地区、交叉路口、公交车站等行人流量较大的地点,设置标明邻近过街设施方向和距离的引导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30所示。

 

图30人行地下通道引导标志设置示例

4.3.9掉头指示标志设置

掉头指示标志设置在机动车掉头专用车道或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设置示例如图31所示。

 

图31掉头指示标志设置示例

4.3.10车道行驾驶方向标志的设置

4.3.10.1具有3条(含)以上导向车道,或3条以下渠化形式异于常规的导向车道,可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4.3.10.2车辆行驶方向标志应与地面导向箭头一致,车辆行驶方向标志设置于停止线前50米至80米处。

设置示例如图32所示。

 

图32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示例

4.3.10.3在导向车道不规则的路口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时,版面应根据地面实际状况增加相应图形标识。

设置示例如图33所示。

 

图33导向车道不规则路口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示例

4.3.10.4机动车右转专用道设置在辅路时,应在主路出口处设置机动车右转专用道标志,并在出口前设置机动车右转专用道指示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34所示。

 

图34机动车右转专用道标志及预示标志设置示例

4.3.11线形诱导标

4.3.11.1在弯路、立交桥转弯匝道及其他车辆行驶方向发生改变且易发生事故地点设置。

4.3.11.2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应根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按5米到25米的间距,自弯道起点至弯道结束处连续设置,应使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连续看到不少于3块线形诱导标;

4.3.11.3在弯道或匝道纵坡坡度发生变化时,设置2-3组双层线形诱导标志。

设置示例如图35、36所示。

 

图35有中央隔离带道路的线形诱导标志设置示例

 

图36无中央隔离带道路的线形诱导标志设置示例

4.3.12分流诱导标和合流诱导标

分流诱导标、合流诱导标设置在封闭式道路出入口和互通式立交桥桥区分流(或合流)点前。

设置示例如图37所示。

 

图37合流诱导标志设置示例

4.3.13单行路标志的设置

4.3.13.1单行路标志应设置在单行路的入口处。

4.3.13.2单行路标志应与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及双向交通标志配合使用。

设置示例如图38所示。

 

图38单行路标志设里示例

4.3.13.3单行路有车辆种类及时间限定时,在标志下方增加辅助标志说明。

设置示例如图39所示。

 

图39用辅助标志标明的单行路标志示例

4.3.14机动车限时停车标志

机动车限时停车标志标注准许停车的时间。

表示机动车只能在标志标注的时间段内停车,其他时间段禁止停放,同时配合限时停车标线使用。

设置示例如图40所示。

 

图40机动车限时停车标志示例

4.4指路标志标牌的设置

4.4.1指路标志标牌基本要求

4.4.1.1指路标志标牌的指路标志信息应保持连续性,不应出现信息间断,不同的指路标志系统信息应相互衔接。

4.4.1.2简明准确

(a)版面设计应避免信息过载或信息不足,指向内容要简明准确,遵循相对统一的规律;

(b)指路标志上的道路名称和地名采用经地名管理机关确认的标准地名;

(c)位置合理,前置距离适当。

4.4.2指路标志标牌设计要求

指路标志标牌的版面主要由指向信息单元(主要信息、辅助信息),本地信息单元(本地名),指向图案和方向标志及距离提示五个部分构成,主要信息、辅助信息和本地信息的道路名称和地点名称均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为规范性汉字,英文为:

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特殊旅游地段可适当增加标示语种和旅游信息,以方便游客需求。

设置示例如图41、图42所示。

 

图41指路标志标牌版面示例

 

图42指路标志标牌版面示例

4.4.2.1指向信息单元

指向信息单元由主要信息和辅助信息构成。

主要信息设置示例如图43所示。

 

图43指向信息单元示例

(a)主要信息:

提示前方将要进入的道路名称,是指向信息单元中的基本信息,位于指向信息单元的上方;

(b)辅助信息:

指示通过前方道路可到达的重要地点或道路名称(例如医院、大学、急救中心、公园景区、超市、支路等应当以辅助信息标示),是指向信息单元中提供行进方向的信

息,位于指向信息单元的下方或右侧,并加注括号。

4.4.2.2本地信息单元

4.4.2.2.1本地信息单元,即本地名。

标注指路标志所在位置地理名称。

设置示例如图44所示。

 

图44指路标志牌中本地信息单元示例

4.4.2.2.2本地信息地名的确定

(a)指路标志牌所在地具有经由地名管理机关正式命名的地名,即采用该名称作为本地名;

(b)指路标志牌所在地点不具备第(a)所述条件,但具有历史沿用、公众认知度高的地名,即采用该名称作为本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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