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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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1-02

 

六盘水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章  考勤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章  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第八章  补考、缓考、免考与重修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院本、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全日制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本科专业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本、专科学生在学院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系上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生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享受在院学生正常的学习待遇。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学院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

对每学期按时注册的学生,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底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进行学期注册的学生,不予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院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分管系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医院疾病证明书、请假单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生所在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课。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的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十五条  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

第十七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系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补考成绩采用二级记分制:

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和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计、考查科目以50分计算)。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和平时成绩(占30%左右)综合评定。

学科教学论及技能训练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各占50%。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院教务处申请复查,过时不再办理。

任课教师所在系应在接到教务处复查通知后的一周内组织查阅试卷。

如阅卷无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给出明确的复查结论;如阅卷有误,教师应首先在学生试卷和《六盘水师范学院成绩登记册》上订正成绩,并写出书面说明,任课教师所在系签署意见,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处长签字后,由成绩管理员负责更改。

并由教师所在系负责向学生进行必要的解释。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载入教务管理系统和教学档案,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由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

    第二十四条  擅自不参加考核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学院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和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七章  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否则开除学籍处分。

(二)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或未请假离校两周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作退学处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的,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加以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监考人员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使用自备答题纸、草稿纸或互借文具、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不按监考教师要求立即停止答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携带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关闭并放在指定地点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进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均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者;

(二)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

(三)破坏考场纪律,威胁、恐吓监考教师,阻碍考场管理者;

(四)涉嫌考试作弊,且故意销毁试卷或有关材料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者及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七)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第二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

(八)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三十条  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违纪作弊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事发当日上交书面检查到教务处。

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分管院长批准,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开除学籍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五)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院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院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旷课及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天之内可向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十五条  离校后参加返校考试作弊者、请人代考者一律取消其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并报送其工作单位。

 

第八章  补考、缓考、免考与重修

第三十六条  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

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载,后者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生因公参加省级以上各种会议或代表学院(系)参加体育、文娱、科技等方面竞赛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免考,免考成绩按相关文件规定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期末考核前或考试期间因患有疾病住院治疗,或有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系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附医院住院证等有关证明),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系办公室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原则上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与补考同步安排,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即失去正常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一律重修。

补考和重修课程考试均不能办理缓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须经重修取得学分:

(一)必修课成绩不及格且经过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也可以向系和教务处申请选修其他同类课程或用已修读通过的其他同类课程置换;

(二)不及格课程重修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

(三)不及格课程重修一般采取跟班修读方式,特殊情况由教务处酌情安排。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并且交本人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院存档备案,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申请复学者,须交验退役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

因患病休学及休学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用学院不予承担。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院只负责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的可以复学。

(三)学生休学的当学年已交学费和住宿费,由学院将已交费用的剩余部分转入复学学年,按复学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用标准据实结算(每学年按40周计)。

(四)休学学生复学无后续专业的,按本实施细第五十四条执行。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学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六盘水师范学院优秀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转专业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入、转出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下发“转专业通知书”;

(二)跨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

(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跨大类者(招生时的文、理类别);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特殊情况除外);

(五)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

(六)在院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七)应予以留级者;

(八)应给予退学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拟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其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定,如果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须重新修读并跟随下一年级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二条  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一)大学一年级学习结束经正常补考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本专业已修课程学分总和1/2的;

(二)其它年级学生,按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学分为基准计算,三年制专科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20-39学分者,四年制本科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25-39学分者。

(三)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留级或休学而无后续专业时,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选择: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修业系内相近的专业,如果学生所修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其它专业(但不能跨大类选择);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的,要重新修读相应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五十五条  被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课程;之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已被两次留级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留级等原因留级两次后,又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籍处理按学年进行,由教务处从学生成绩库中自行汇总生成数据,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定后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在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院教务处核实,核实无误的按原决定执行,如有误则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五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院公告后生效。

第六十条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学生在所在系填写“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申请退学审批表”,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院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在院生待遇。

第六十二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院手续和限期离院事宜。

第六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教务处予以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

(二)德、智、体等方面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读年限期满时,已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结业时,若未达到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可在离院两个月后,于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回院申请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

修读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若结业时已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或最高修业年限期满未申请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或修读后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察看期未到的,按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察看期满且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在院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后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

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第七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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