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城逸锦招商运营合同主合同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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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城逸锦招商运营合同主合同修改

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领汇·少城逸锦”

商业部分招商代理及运营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 托方:

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

成都市高路玛商业房产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乙方)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A1座8F

邮编:

610000

电话:

传真: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成都市注册的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编号为:

,资质证书编号为: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成都市注册的房地产专业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编号为: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对甲方所投资开发的“领汇•少城逸锦”商业物业(下称“商铺”)进行招商代理及运营管理服务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物业概况

1.1物业名称:

领汇•少城逸锦

1.2项目地址:

1.3物业面积:

预估建筑面积10960.3平方米(一楼至六楼)。

其中商业建筑面积7960.09㎡,农贸市场建筑面积3000.21㎡;一楼面积2132.07㎡,二楼至五楼每层面积均为2140.35㎡,六楼面积1124.44㎡。

甲方将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本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最终物业面积以甲方提供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以下简称“物业面积”)。

1.4本合同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物业的建筑面积。

第2条:

定义与解释

2.1“项目”指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发展之“领汇•少城逸锦”集中商业项目。

2.2 “物业”指由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之“领汇•少城逸锦”集中商业项目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2.3“合同”指“领汇•少城逸锦”商业项目的招商(招租)代理及商业运营管理委托合同,即本合同。

2.4在本合同范围内,除非另有规定或需另外解释,经营团队词语具有下文所赋予的意义。

2.5“经营团队”指乙方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领汇•少城逸锦”项目的招商及运营管理团队。

2.6“成功招商”指商家与甲方(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3条:

主要工作内容

3.1招商代理工作阶段

3.1.1招商代理准备工作阶段,乙方已经完成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前期汇报方案内容目录》。

3.1.2招商代理准备工作阶段及招商代理工作阶段,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招商代理工作内容》。

3.2商业运营管理工作阶段

3.2.1项目商业运营管理工作阶段,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三《商业运营管理工作内容》。

第4条:

合作期限与续约

4.1项目招商代理工作阶段:

双方的合作期从年月日始,至项目开业经营日止。

项目开业时间以甲方对项目开发建设的周期为准,项目具体开业经营日期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4.2项目商业运营管理工作阶段: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36个月,自项目开业经营当日为起始日计算,具体开业日期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4.3任何一方希望继续合作,须于合作期满前90天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续约。

第5条:

团队构架及工作人员简介

5.1乙方就“领汇·少城逸锦”项目招商代理团队构架及工作人员简介详见附件四《高路玛项目招商成员介绍》。

5.2乙方就“领汇·少城逸锦”项目商业运营团队构架及工作人员简介详见附件五《高路玛项目运营成员介绍》。

第6条:

收费及付款方式

6.1招商代理工作阶段:

6.1.1招商任务:

工作阶段

时间节点

阶段任务

1

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

完成总招商(租赁)面积的30%

2

项目主体工程封顶

累计完成总招商(租赁)面积的50%

3

项目综合验收完毕

累计完成总招商(租赁)面积的75%

4

项目开业

累计完成总招商(租赁)面积的85%

6.1.2佣金标准:

1)招商代理期内所有乙方引进的商家资源成功租赁商铺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所租赁之应得佣金。

佣金费用为签约初始月租金标准的2倍计提;招商代理期内所有甲方推荐的商家资源成功租赁商铺的,甲方也应向乙方支付所租赁之应得佣金。

佣金费用为签约初始月租金标准的1倍计提。

甲乙双方所引进的商家资源享有同等的项目招商租赁政策。

2)如因乙方原因在招商阶段工作中未完成约定任务的,甲方有权扣除该阶段招商工作中招商佣金的10%。

3)如因甲方配合原因而未能完成招商计划内容的,甲方则无权扣留乙方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主要有以下几点:

A.当甲方财务出现拖延,则乙方不负责任。

B.当甲方因工作协调出现问题,则乙方不负责任。

C.当商家和甲方签定合同,甲方的合同章不能及时提供时,则乙方不负责任。

6.1.3佣金构成:

招商佣金为净佣金,不含任何市场推广费、广告费、办公费用等费用。

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1)人员工资、福利及保险;

2)知识产权的输出;

3)自主考察商家费用;

4)招商专业知识培训。

6.1.4招商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分阶段支付招商佣金,支付时间节点分别为阶段任务终、项目开业三个月、项目开业半年、项目开业一年。

项目开业运营后,前12个月内,甲方对进驻本项目经营的商家进行阶段性经营考核,考核时间节点分别为开业三个月、开业半年、开业一年。

如果商家在考核期内出现以下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该考核期内约定比例的招商佣金。

如果商家未出现以下情况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阶段考核约定比例的招商佣金。

A、拖欠租金30日(含)以上的;

B、擅自转租、转让的经营行为的;

C、连续亏损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D、商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

招商佣金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下表:

时间节点

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

任务节点终

开业三个月

开业半年

开业一年

招商第一阶段工作

50%

15%

15%

20%

招商第二阶段工作

50%

15%

15%

20%

招商第三阶段工作

50%

15%

15%

20%

招商第四阶段工作

50%

15%

15%

20%

6.1.5招商阶段中任务节点终时,甲方因向乙方全额支付所招商的商户佣金;当进入到运营阶段实行商家绩效考核时,其支付佣金方式为:

对单体商家进行绩效考核后的佣金进行总合并予以支付。

6.1.6服务佣金支付时间:

根据6.1.1约定招商任务之时间节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招商佣金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

6.2项目开业后补位招商阶段:

6.2.1佣金标准:

项目开业后补位招商阶段内所有乙方引进的商家资源成功租赁商铺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所租赁之应得佣金。

佣金费用为签约初始月租金标准的2倍计提;目开业后补位招商阶段内所有甲方推荐的商家资源成功租赁商铺的,甲方也应向乙方支付所租赁之应得佣金。

佣金费用为签约初始月租金标准的1倍计提。

甲乙双方所引进的商家资源享有同等的项目招商租赁政策。

6.2.2佣金构成:

补位招商佣金为净佣金,不含任何市场推广费、广告费、办公费用等费用。

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1)人员工资、福利及保险;

2)知识产权的输出;

3)自主考察商家费用;

4)招商专业知识培训。

6.2.3补位招商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分阶段支付补位招商佣金,支付时间节点分别为招商成功、商家入驻三个月、商家入驻半年、商家入驻一年。

在商家签约后,前12个月内,甲方对该补位招商的商家进行阶段性经营考核,考核时间节点分别为商家入驻三个月、商家入驻半年、商家入驻一年。

如果商家在考核期内出现以下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该考核期内约定比例的补位招商佣金。

如果商家未出现以下情况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阶段考核约定比例的补位招商佣金。

A、拖欠租金30日(含)以上的;

B、擅自转租、转让的经营行为的;

C、连续亏损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D、商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

补位招商佣金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下表:

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

成功招商

入驻三个月

入驻半年

入驻一年

50%

15%

15%

20%

6.2.4服务佣金支付时间:

项目后期运营补位招商阶段中乙方成功招商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招商佣金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

6.3商业运管管理阶段:

6.3.1佣金标准:

项目开业运营日起12个月,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项目租赁商家当月租金(如有免租期、装修期、租金补贴等情况的,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租金计算)的3%作为乙方佣金;项目开业运营日起第13个月至第36个月,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项目租赁商家当月租金(如有免租期、装修期、租金补贴等情况的,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租金计算)的10%作为乙方佣金。

6.3.2佣金构成:

乙方的商业运营管理劳务佣金为乙方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管理经验的输出、指派员工工资及五项保险收取费用的总和,不含其它活动推广等费用。

6.3.3佣金支付方式:

项目开业运营期间,甲方对乙方进行项目空置率的考核,佣金支付比例以空置率考核为依据,详见下表:

空置率

佣金支付比例

15%(含)以下

100%

16%—25%

80%

26%—35%

70%

36%—40%

60%

6.3.4服务佣金支付时间:

甲方在每月5日前完成对乙方上月的经营考核,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月项目运营佣金。

6.3.5在项目运营期间,如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项目连续三个月使空置率超过40%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6项目开业时,如空置率小于15%(不含)的情况,则乙方当月运营佣金上浮10%,作为甲方向乙方工作成绩的奖励,由甲方负责支付此奖励费用。

6.3.7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连续三个月空置率小于10%(含),则乙方当月运营佣金上浮10%,作为甲方向乙方工作成绩的奖励,由甲方负责支付此奖励费用。

第7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7.1甲方责任与权利

7.1.1甲方需指定专门人员与乙方配合及沟通,以保证整体工作顺利及清晰,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专门负责人员之名单及具体责任范围、联系方法。

7.1.2甲方于乙方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运营管理工作月报材料后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工作考核表(见附件六)。

7.1.3甲方有经营建议权、监督权。

甲方应负责协调项目相关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等其它合作单位,使乙方顺利履行服务。

7.1.4甲方对外之媒体报道及宣传时如有涉及乙方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相关资料等可无偿使用,若涉及有偿的商业宣传时须征得乙方同意。

7.1.5甲乙双方应在每月初5日之前就当月工作重点、沟通时间等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工作执行计划,以保证当月工作的顺利推进。

7.1.6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之物业可以租赁。

7.1.7甲方应保证,乙方所需要的政府各类批准文件、数据资料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准确性、可依据性,并对本合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并指定专人协助、配合乙方的招商工作。

7.1.8甲方应尊重并接纳乙方委派之顾问/主管所提出之合理的租赁策划及租赁代理办法和适当的人员培训计划。

7.1.9甲方应在乙方执行招商、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乙方的合理广告推广建议,并适时实施,但广告宣传的最终决策权在甲方。

7.1.10乙方所制定的租赁价格及租赁方案等均须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7.1.1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有审核权,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执行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执行,如不符合甲方要求,则乙方须按甲方所提要求进行修改,到甲方满意为止。

7.1.12乙方所提供的客户及商家名单须由甲方挑选确定认可。

7.1.13甲方负责安排监督相关人员与客户签订《租赁意向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7.1.14在租赁过程中,若因客户退租或逾期不签署租赁合同及未按时交纳租金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并将此套房屋交与乙方重新招租。

7.1.15项目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办公物资等设备由甲方提供,配备清单详见附件七《物资配备清单》。

7.1.16甲方须保证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包括部分品牌的装修费),以保证商场经营所需。

7.1.17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事件或与地方政府、企业间的纠纷。

7.1.18甲方应出具书面《委托招商授权书》、《委托运营管理授权书》给乙方,详见附件八。

7.2乙方责任与权利:

7.2.1乙方安排专人与甲方配合沟通,以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及工作顺利及清晰,并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向甲方提供专门负责人员之名单及具体责任范围、联系方法。

7.2.2乙方对外之媒体报道如有涉及甲方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相关资料等,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2.3乙方负有为甲方严守商业机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者提供任何涉及甲方及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7.2.4乙方必须按照与甲方商定的租赁条件进行租赁,所有租赁相关事项,必须由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7.2.5乙方应每半个月就本合同内的服务内容与甲方或代表甲方与项目相关合作单位以开会形式进行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市场变动信息,供甲方决策参考。

根据甲方要求调整工作计划及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每半月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

7.2.6招商过程中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客商的各种合理整改意见,然后报甲方决定是否实施整改。

7.2.7乙方负责该项目租赁工作的管理及租赁客户的接待及咨询。

7.2.8乙方负责客户的发掘与谈判。

7.2.9乙方负责督促客户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7.2.10乙方在项目经营期间,确保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7.2.11乙方在项目业务经营期间有义务根据经营管理和卖场布局的需要,提出物业改造需求和标准。

7.2.12乙方负责各类品牌的优化,使其符合项目的需要。

7.2.13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实施一套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营销体系等企业管理制度体系。

7.2.14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

7.2.1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有关的管理规定,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文化的需要。

7.2.16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7.2.17管理权:

乙方依据《公司法》享有全面、正常的经营管理权。

7.2.18乙方如按甲方委派到成都以外地点工作,所产生之相关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应由甲方报销或负责安排,而并不应包括在乙方应收的顾问费用内。

如乙方为自愿行为到成都以外地点工作,所产生之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8条:

双方人员代表:

8.1甲方代表:

甲方指定为项目联系人,职位:

负责协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代表或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参与项目招商及运营管理的工作会议,进行书面文件及口头信息的传达;但甲方对项目中各重要事项的最终决策均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8.2乙方代表:

乙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职位:

负责协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关系,直接代表乙方参与项目招商及运营管理的工作会议,进行书面文件及口头信息的传达;但乙方对项目中各重要事项的最终提议均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8.3为保持工作的连贯性,双方代表一经确认,原则上招商及运营管理团队不作变动;如必须调整,应于正式调整前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果招商及运营管理团队成员不能胜任工作又无法及时改进者,乙方应及时予以替换,经甲方提出该等不胜任后一个月仍无法改进工作,应视为乙方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9条:

履约保证和违约赔偿

9.1甲方或乙方严重失职及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责任,蓄意或故意违约,而在对方给予通知一个月后仍无改进或采取适当之补救措施。

9.2如因乙方原因在招商阶段工作中未完成约定任务的,甲方有权扣除该阶段招商工作中招商佣金的10%。

9.3如因甲方配合原因而未能完成招商计划内容的,甲方则无权扣留乙方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9.4若甲方或乙方之公司解散、停止经营、转让或因合并、重组以外之任何原因而清盘,被清盘方须于事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9.5若乙方无故未能按本合同第6条按时收到服务佣金,逾期每日按服务佣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权于提出通知七天后,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结佣金,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9.6如无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及乙方授权代表不得代为收取租房预订金、定金或首期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双倍承担。

9.7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9.8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9.9如因甲方物业出现重大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管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乙方应获得延期期间的劳务佣金。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10.2如遇以下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非人为因素:

如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职责延期履行。

2)人为因素:

如遇政府行为的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职责延期履行。

10.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合约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用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递交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裁决。

11.2双方同意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它条款。

第12条:

其他事项

12.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

有关更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12.3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制定。

12.4任何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或以专人送交方式送到本合同内注明各当事人之地址视为实际送达对方当事人。

第13条: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已包括所有合同双方之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合同双方的协议或沟通。

13.4本合同项下所有双方往来函件,附件均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备本合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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