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机放行人员职责+航线 定检工作交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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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放行人员职责+航线定检工作交接规范
1.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下属各维修单位的整机放行人员。
2.依据
2.1EM《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2.2MOP《维修工作程序》
2.3MMM《维修管理手册》
2.4《行业标准》
3.术语
整机放行人员:
民用航空器运输机整机维修放行人员(以下简称整机放行人员)是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通过机型培训,并被121营运人授予机型整机放行的维修人员。
例行工作:
航线例行工作(航前、短停、航后、周检)、定检工作、特殊检查维修项目例行工作。
非例行工作:
在航线维护、定检维修工作中产生的故障和缺陷,以及定检工作包关闭后需要执行的开口项目等各类工作。
4规定
4.1整机放行人员的安全、适航职责
4.1.1整机放行人员对整机放行前所完成维修工作的质量及适航性负责。
在维修工作开展期间,维修小组的成员对其完成的工作质量负责,并向该飞机的整机放行人员负责。
整机放行人员对于维修工作具有最终放行权,并承担放行飞机的适航责任。
4.1.2整机放行人员需承担放行前维修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
整机放行人员组织维修小组成员开展各项维修工作,并对维修过程与《行业标准》、《维修规范》等规定的符合性负责。
4.1.3维修工作前,整机放行人员负责落实工作项目评估制度以及开工前的生产准备。
开工前,整机放行人员负责明确维修小组人员分工、落实各项责任以及风险评估;并确认工卡、工装设备、航材到位,维修小组成员对所要实施完成的工作,已充分理解工卡和手册程序的要求,如维修工作需参照英文手册,整机放行人员还需确认维修小组中已配备具有英语阅读能力的人员,避免盲目开工。
4.1.4维修工作中,整机放行人员负责落实并监督每项工作符合各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包括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风险点的控制,航材现场管理,信息上报制度;监督管理维修人员落实“九字”要求、“两防”措施、工具管理制度、检验和互检制度、维修规范(MS)等各类规范维修要求。
4.1.5维修工作完成后,整机放行人员应按复查制度,完成必要的检查工作;必须绕机检查,主要对飞机的跑冒滴漏、外部各勤务盖板状况、发动机起动前FOD的检查;各类安全销和安全堵盖的去除;组织清理维修现场,确认无遗失航材和非受控物品遗留在飞机上,撤离维修设备,完成结束工作后工具的清点。
4.1.6飞机技术放行前,整机放行人员需确认以下项目:
1)维修项目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包括勤务工作、除防冰工作;
2)本次放行需执行的AD、SB、改装项目已全部完成;
3)确认暂缓项目修理项目和保留故障符合相关手册,并在规定期限内;
4)工作中所检查出和机组报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并正确记录在《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
5)属于必检的项目已由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并签署;
6)航空器上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提供清单)、证件(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完好并齐全有效、配备了足够使用的TLB和CLB并且按规定完成更换新的记录本工作;
7)机上应急设备技术性能良好,应急标志清晰完整;
8)飞机技术状态满足预期的运行条件(如满足保留后的运行限制、RVSM运行要求、RNP/RNAV的运行要求、ETOPS运行要求、高高原运行要求、极地运行要求等);
9)本次维修工作需完成但因故未完成的生产任务未超期或已按程序办理了延期手续(如保留工作项目)。
10)涉及本次放行的保留项目、代用器材、超寿件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
4.1.7按照维修规范MS04.001要求规范地填写各类记录,完成最终的整机放行签署。
4.2整机放行人员的生产、组织管理职责
4.2.1整机放行人员负责对放行前所完成维修工作的组织管理。
对航线运行的飞机,维修单位在每次做维修工作时,委派一名符合资质的整机放行人员,带领一个维修小组,(对定检的飞机,维修单位可委派一名符合资质的整机放行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完成所有维修期间的各类例行和非例行工作,并作为此次维修活动的整机放行人员,在此期间,整机放行人员需负责管理放行前各项维修工作的组织管理。
4.2.2整机放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维修工作进程,组织对维修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问题进行处理,并按流程规定上报。
维修小组成员需按照整机放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工作指令实施各项维修工作。
因工作需要,临时纳入维修小组的成员,也需听从整机放行人员的各项工作安排。
4.2.3当飞机遇到机械原因的延误或其他突发情况时,由整机放行人员负责组织故障的查找及排除。
4.3整机放行人员的信息管理职责
4.3.1在完成航前和短停放行后,整机放行人员应主动向机组通报该飞机的技术状态,并如实回复机组提出的疑问。
4.3.2整机放行人员负责对维修进程中各类突发问题以及运行事件(SDR、航班不正常、FOD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4.3.3整机放行人员负责在维修放行过程中对于SMS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1.范围:
本管理规范阐述了包括维修现场的工作交接;班组/车间换班的工作交接;管理人员工作移交;特殊情况下的异地交接和跨时段交接。
人员涉及干部、放行人员、维修人员等。
2.依据:
2.12011年国际民航组织亚太会议材料
2.2MOP0905飞机航线维修工作的管理
2.3《防止人为差错细化措施》
3.术语:
3.1交接:
是工作/项目任务的移交,因此,会产生部分职责的转移或全部职责的转移。
交接必须有交出方、接收方以及交接内容。
3.2维修工作交接内容包括飞机状态交接;项目进程交接;项目目标交接;工装、设备、航材交接;文件、资料交接;其他信息和相关资源交接。
3.3按交接对象分类,包括班组内/车间内部交接;跨班组/车间之间交接;跨部门/单位之间;机关内部/外部之间交接。
3.4按项目时段分类,包括跨时段项目交接和连续项目交接。
连续项目指的是无法马上完成,需后续接班人员连续执行,直至项目完成。
跨时段项目指的是非连续执行的工作项目,后续工作需跨越一段时间后执行,故无法与执行者当面交接。
3.5有效交接的三个基本因素:
1)信息传递者能将重要信息准确传达给信息接收者。
2)接收者能完全理解传递者提供的重要信息。
3)正常情况下,交接过程是双方在同一地点和时间发生的。
4.规定:
4.1交接原则:
4.1.1交接双方必须是责任对等人员之间的交接;必须有书面交接记录;交出方必须确保将重要信息准确传达给接收者。
4.1.2交出方有义务帮助接收方正确理解交接内容。
当交接后责任全部转移的项目,交出方有义务协助完成对前端项目的验收、验证。
同时,对交接以前完成的内容,以及交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4.1.3接收方在不清楚交接内容以前,有权利拒绝接受交接。
在完成交接后,对后续完成内容负责。
4.2通用规定:
4.2.1维修工作除人员超时、伤病等特殊原因,一般不允许交接;
4.2.2不允许以交接记录代替维修记录;
4.2.3基地站通用工具不允许交接;
4.2.4班组内同一个时段维修工作临时交接,定检项目区域负责人/航线整机放行人员对该维修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负责。
4.2.5若一时无法确定交接对象,则与上一级值班干部进行汇报确认后续交接工作。
4.2.6重大工作或复杂工作,须完成阶段性拆、装等工作,且必须在车间以上领导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4.2.7交接工作必须确保足够的交接时间(一般要求给交接双方预留至少20分钟的交接时间),保证交接过程中对工作相关信息精确地、可靠地传递。
4.2.8交出方在交接完成后,必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法,以便接收方能询问有疑问的地方。
4.2.9各维修班组/车间工作交接,交接班时间和交接记录内容,由当日车间/部值班对该记录本进行监督检查。
4.2.10工作班组,车间之间进行工作交接,必须在对等责任人之间进行交接。
工作安排者必须对接收者是否能承担责任进行评估。
4.2.11接收方对维修工作中断处的最后一道工序必须进行复查。
4.3维修工作责任确定:
4.3.1班组内部工作项目临时交接时,责任不随同工作项目的交接而转移。
4.3.2车间之间工作项目交接时,需有生产技术分部参与监督。
4.3.3维修工作交出方与接收方完成交接单签署,交接工作即宣告完成,后续如因交接工作不清晰导致的任何后果,维修工作接收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4.3.4维修工作接收方对交接工作完成后所实施的维修工作负全部责任。
5.细则:
5.1班组交接记录必须以台账的形式详细记录当班飞机的技术状况,同时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飞机目前状况、工具、设备、航材、遗留问题、缺件情况、故障处理、未拆除的安全措施、已完成的工作和待解决的问题、交接工作说明、交出者、接收者、日期、涉及的交接表编号。
5.2维修工作交接时,必须当面交接,填写交接表(见附件二),签字确认,以明确接收方已完全理解交接的工作内容。
不允许代交接或电话交接。
。
5.3接收方有疑问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情况后,继续进行,不允许盲目蛮干。
5.4涉及部分责任转移交接和全部责任转移交接,接收方必须评估已完成部分情况,进行相应的复查验证,交出方必须完成相应的维修记录,并告知接收方所有相关信息。
范围包括程序规定的职能部门项目,一般维修任务,飞机交接、航材工装交接等。
5.5航线和定检维修工作相互交接
必须包括车间/部干部之间确认交接和维修专业人员之间项目交接,必须进行书面交接,填写交接单(见附件一),由双方共同确定交接内容,确保交接班车间各专业维修人员掌握所做工作内容和飞机状况。
5.6航线跨车间/班组之间的飞机交接,放行人员完成航前工作,交下个班组送机,属部分责任转移交接,接收车间必须指定放行人员承接,同时,该放行人员必须对后续发生的故障处理、二次放行、飞机监护、送机检查负责。
5.7维修工作项目的交接
5.7.1班组内部维修工作项目临时交接
5.7.1.1必须明确讲解任务,正确地传递相关信息,至少包括飞机号、飞机目前状态、维修地点、维修时间要求。
5.7.1.2维修工作完成后,定检项目区域负责人/航线整机放行人员必须进行评估,做相应全面复查,并完成最后的测试检查工作,完成维修记录。
5.7.2班组之间连续维修工作项目交接
5.7.2.1必须在维修现场交接,必须详细说明飞机目前状态、该项工作的进度、完成部分、未完成部分、使用的工具设备、工作单卡等所有涉及内容。
并由交接双方对实物、位置、状态进行实地确认。
对手册外的附加安全工序,必须实物确认,并书面记录。
同时,交出方必须将已完成部分,做好维修记录。
5.7.2.2交出方必须在工卡或打印的手册中断步骤处做好记号并签署,若前面工序有未完成步骤,也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号;接收方要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确认,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如有力矩要求等)进行必要的复查。
5.7.3.重大工作或复杂工作交接必须在车间或以上领导的监督下进行交接;由监督领导在其交接记录本上,完成交接记录填写,并与接班车间或部门,做好对等交接。
同时,在继续开工前,完成交接工作风险评估,及重大工作项目评估工作,按要求填写交接工作风险单(见附件三)和重大工作项目评估单。
5.7.4跨时段维修工作项目
5.7.4.1维修单位必须指定项目责任人,交出方必须与指定项目责任人进行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5.7.4.2项目责任人必须接收包括航材、设备等所有项目。
航材、设备可以委托代管,但必须确认状态及数量。
5.7.4.3对于跨时段较长的维修任务,需生成技术指令单TO纳入系统控制,根据“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方的项目责任人负责接收管理此项目,并接受生产技术分部维修控制工程师/车间以上领导的监督。
5.8外出排故
5.8.1所有交接,排故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5.8.2涉及工装、设备、航材等属异地交接,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与发出方接受方电话交接、核对,同时,电话告知生产保障部设在MCC的AOG席位。
5.8.3所有工装、器材交接项目必须有项目清单,并注明状态。
5.8.4项目负责人必须确认接收方已完整接收到所有工装、器材。
6.附件:
6.1表格一:
《航线部门、定检部门飞机交接记录》
6.2表格二:
《维修工作交接记录》
6.3表格三:
《维修工作交接风险评估表》
航线部门/定检部门飞机交接记录表
飞机号
交出部门
接收部门
交接日期
停机地点
一、飞机状况:
(缺件情况、未恢复盖板、安全措施、操作限制提示等)
交出者
接收者
二、未闭口工作项目:
(例行工作项目、非例行工作项目、勤务工作等)
交出者
接收者
三、航材工装交接:
(拆下航材项目名以及特种设备项目名、数量、状态、放置位置等)
交出者
接收者
四、手册、资料、工卡、二舱《记录本》交接:
(资料名、工卡名、编号、数量等)
交出者
接收者
备注:
(其他需交接信息)
交出部门值班干部:
接收部门值班干部:
编号规则:
年份(两位)-流水号(三位)
编号:
00-000
维修工作交接记录表
飞机号
交出部门
接收部门
交接日期
停机地点
一、飞机状况:
(缺件情况、未恢复盖板、安全措施、操作限制提示等)
交出者
接收者
二、已闭口/未闭口工作项目清单:
(例行工作项目、非例行工作项目、勤务工作等)
交出者
接收者
三、未闭口工作项目中断处说明:
(涉及工卡号、最后完成的三个步骤)
交出者
接收者
四、航材工装交接:
(拆下航材项目名以及特种设备项目名、数量、状态、放置位置等)
交出者
接收者
五、手册、资料、工卡、二舱《记录本》交接:
(资料名、工卡名、编号、数量等)
交出者
接收者
现场交接已完成。
接收确认
交接航材\特殊工装已清点确认。
接收确认
工作项目中断处已明确,并在工卡处做好了记号。
接收确认
交出方维修记录已签署且与实际状况一致
接收确认
接收确认
备注:
(其他需交接信息)
交出者:
接收者:
交出部门/接收部门值班干部:
编号规则:
年份(两位)-流水号(三位)
编号:
00-000
维修工作交接风险评估表
飞机号
项目名称
评估时间
评估者
涉及工卡号/任务编号
步骤编号
继续开工存在的风险提示
需要验证确认步骤
交接前未恢复的旁通/维修手柄、安全夹、安全销等其他安全措施项目清单
复查者
确认打勾
备注:
(其他需提示项目)
接收提示确认签字:
编号规则:
年份(两位)-流水号(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