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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实务一重置成本矿产资源资产法知识点

第重置成本法

  六、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一)重置成本法

  1.计算公式

  森林景观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森林和旅游设施的重置成本。

  

  式中: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森林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CI—旅游设施重置成本;

     n—林龄;

     P—投资收益率。

  旅游设施重置成本评估值CI=重置价值×成新率  (5-29)

  2.优点

  数据收集比较容易,评估方法简单。

  3.缺点

  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绝不仅仅是这部分人工投入形成的价值。

因此,用重置成本法会出现低估的情况。

它仅仅只是一种替代方法、比较方法,或是确定森林景观资产最低价值、保本价值的保守方法,并且在森林景观建设初期,景观资产价值收益体现不明显、不稳定的阶段更适用。

  考虑到当前人们对森林景观资产的概念与认识还比较初级,运用重置成本法估算出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有助于对森林景观资产价值进行初步的认可和确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森林景观资产的理解和认识。

  

(二)市场成交价比较法

  1.计算公式

  

  式中,E—森林景观资源评估值;

     Ki—森林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Kbi—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

     Gi—参照案例单位有效利用面积的市场价格;

     S—拟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有效利用面积;

     N—参照交易案例个数。

  2.森林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质量等级)

  我国现在只出台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其他森林景观资源质量还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无法科学合理地计算景观质量调整系数,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

  森林公园的景观质量受山体、水体、气象等自然因素,以及交通便利程度、旅游适游期、区位条件、市场需求状况等经济地理因素的影响。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对不同森林公园的景观质量进行了量化,继而得到森林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3.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日均消费水平)

  

  (三)年金资本化法

  1.计算公式

  参见公式(5-6)。

  2.适用对象

  

(1)对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年均收益相对稳定,景观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已日趋完善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宜选择年金资本化法。

  

(2)未来预期收益尽管不完全相等,但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各期收益相差不大,这种情况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进行,其步骤如下:

  第一步,预测该项资产未来若干年(一般为5年左右)的收益额,并折现求和。

  第二步,通过折现值之和求取年等值收益额。

  第三步,将求得的年等值收益额进行本金化计算,确定该项资产评估值。

  (四)模拟开发法(假设开发法)【最常用】

  1.基本原理

  假设景区在科学、合理、有效的开发建设条件下,预测未来开发建设的投资、经营成本、经营收益,并将其净收益的折现值之和作为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模拟开发法的测算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开发与发展阶段,二是稳定经营阶段。

  在开发与发展阶段,逐年计算其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及投资利润,并将其折为现值;

  在稳定阶段,利用年金资本化法公式将其超额利润折为现值,将两个阶段的折现值之和作为该景区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2.计算公式

  

  式中,E—评估值;

     Ai—第i年的预期经营收入;

     Ci—第i年的投资与经营成本;

     Fi—投资利润;

     AI—景区开发建设成熟后,收益稳定阶段年净收益;

     n—景区开发建设和收益不稳定期;P—投资收益率。

  【说明】现阶段我国估算森林景观资产价值应首先考虑使用收益法,其次才是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成交价比较法。

  

  

第三节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一、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概述

  

(一)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1.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个阶段是1986~1997年,基于新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的“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

  1995年5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地矿部发布《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地勘成果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价。

  当时的评估对象是“矿产地勘报告”和“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第二个阶段是基于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或称矿业权评估)。

  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建立了矿业权流转制度以及相应的矿业权评估制度。

  其中规定: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至此,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正式确立为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或者矿业权评估。

  2.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素及特点

  

(1)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素

  矿产资源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的权利客体同为矿产资源;

  矿业权权利主体是矿业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而矿产资源所有权权利主体是国家。

矿业权可以依法流转,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允许流转。

  矿业权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矿业权评估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权利主体为矿业权人,矿业权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

  

(2)矿业权评估的特点

  第一,与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是确立矿业权财产属性、矿业权市场交易、定价等的基本前提。

矿业权评估技术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不同国家(或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不同,矿业权评估理论相同,技术体系不同。

不存在全球完全一致的评估技术体系。

  第二,涉及的专业知识跨度大,需要利用多种不同类型的专业报告。

  矿业权评估涉及矿产地质勘查、采矿、选矿、冶炼等工程技术专业,评估中需要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可采储量;利用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确定有关和有效的勘查实物工作量;利用矿山建设设计文件,确定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及其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确定选矿工艺及选别方法及其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不确定性因素更多

  与其他资产类型的评估相比,矿业权评估的不确定性较多,主要体现在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不同的不确定性;随着矿山生产勘探,矿产资源储量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采选工艺指标不断变化;矿产品价格波动明显等方面。

  

(二)矿业权价值及其影响因素

  1.矿业权价值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分离出来的使用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是矿产资源勘查权利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利的价值,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和矿产地价值的一种体现,与矿产勘查区、矿产地不可分割。

  

(1)处于预查和普查阶段的勘查区,未查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勘查权利的价值

  取决于投入的勘查工作成本及其效用以及勘查工作对未来找矿潜力和矿产资源开发前景的作用。

  这也是矿业权成本法评估结果的内涵。

分析勘查投资的价值构成,能够清晰理解勘查权利价值。

  

  

(2)处于详查和勘探阶段的勘查区,或已查明矿产资源的矿产地,矿产资源开采权利的价值

  取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价值;

  而矿产资源开发价值取决于矿床本身的禀赋优势;

  如矿床及矿体的储量、矿石的品位、开采条件、矿石的选冶及加工性质等一系列因素。

  

  【说明】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业权价款的内涵存在差异,基于二者内涵的评估方法或模型,应当有所不同。

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价款采用相同的模型,需要深入研究。

  2.矿业权价值的影响因素

  一般说来,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1)矿产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和可替代程度、

(2)矿产品的供求状况、(3)矿床自然丰度和地理位置、(4)科技进步、(5)资本化率、(6)社会平均利润率等。

  

(1)矿产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和可替代程度

  在市场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可替代程度越低,其矿业权价值也越高。

  同时,由于国家对稀缺资源一般会实行保护性开采政策,稀缺的矿产资源矿业权通常具有更高的价值。

  

(2)矿产品的供求状况

  矿产品的供求状况决定矿产品价值的实现程度,决定何种等级的矿产资源将被投入到开采过程,从而影响矿业权的价值高低。

  (3)矿床自然丰度和地理位置

  矿床的自然丰度是通过矿体规模、形态、产状、厚薄、品位和埋深等一系列指标综合反映的。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矿床的自然丰度越高,开采所需投入的成本越低,企业的超额利润会越大,矿业权价值也会相应增加。

  矿床的地理位置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过矿床本身的丰度。

矿床距离加工和消费地的远近、运输条件和矿山建设条件的优劣,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

  (4)科技进步

  ①会使一些原来没有被利用的或者被认为无法利用的伴生元素或矿物得到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矿产资源总规模扩大,市场供给增加。

  ②可以发现已被使用的矿产资源新的或更有效的利用价值,从而改变和增加矿业权的价值。

  ③可以发现和创造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有效的方法,使采掘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发生显著变化,使采矿企业的收益增加,也使矿业权的价值上升。

  ④可以发现和创造更加有效或现代化的找矿方法,使矿产资源勘查的成本和风险降低,勘查工作和环境治理的费用水平下降,从而改变矿业权价值。

  二、矿业权评估尽职调查与资料收集

  

(一)尽职调查

  

(二)资料收集

  评估资料一般包括:

  

(1)评估对象权属资料;

  

(2)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3)地质勘查类资料;

  (4)矿山开发(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资料;

  (5)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资料;

  (6)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行业信息、市场询价、数据分析等资料;

  (8)其他专业报告等。

  三、收益法在矿业权评估中的应用

  

(一)收益法基本思路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有:

  

(1)折现现金流量法;

  

(2)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3)收入权益法。

  

(二)收益法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于采矿权评估和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

  1.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

  

(1)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2)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3)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4)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2.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于

  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和探矿权价值评估。

  3.收入权益法适用于

  

(1)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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