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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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县减灾委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2.3镇级综合协调机构

2.4专家委员会

3运行机制

3.1应急响应

3.1.1信息报告

3.1.2响应启动

3.1.3响应措施

3.1.4响应终止

3.2灾后救助

3.2.1过渡性生活救助

3.2.2冬春救助

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设施保障

4.5通信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Ⅰ级响应

7.2Ⅱ级响应

7.3Ⅲ级响应

7.4Ⅳ级响应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灾责任,规范和完善救灾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韶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

2.1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各镇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主任:

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

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发改局、县经促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三防办)、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外事侨务局、县林业局、县食药监局、县公路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武警中队、县供电局、乳源电信、乳源移动、乳源联通、乳源慈善会、乳源汽车站。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乳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县发改局(含统计、物价、粮食储备中心):

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加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必要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请示县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4)县经促局:

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和县级医药、冻猪肉储备的应急高度工作,稳定市场。

负责组织和协调乳源电信、乳源移动、乳源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做好灾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信的恢复重建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5)县教育局:

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6)县人社局:

负责做好灾后技校复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7)县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指挥疏通灾区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8)县民政局:

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后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县财政局联合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县财政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县性救灾捐赠款物和县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储备县级灾害救助物资。

 (9)县财政局:

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民政局联合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财政配套的救灾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县发改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0)县国土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及时对地震灾害进行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帮助和指导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进行人员搜救;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11)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镇级以上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报告;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卫计局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12)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重建家园的选址和规划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督促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灾害期间城镇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对县内公园、风景区等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的协调处理,负责对县区市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清淤及水毁市政工程设施、照明设施设备的修复,负责组织防洪排涝现场环境卫生的清理和维护。

(13)县交通局:

负责救灾物资、转移灾民的运输保障;负责协调办理救灾应急运输车辆的免费通行手续;负责组织协调被毁公路抢修复工作。

(14)县水务局(县三防办):

承担县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15)县农业局:

负责动物重大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化肥、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县发改局、物价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6)县文广新局:

负责指导灾区公共文化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抗灾救灾文艺慰问演出工作。

  (17)县卫计局:

负责抢救伤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治工作。

 (18)县外事侨务局:

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县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负责与国际组织救灾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19)县林业局:

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20)县食药监局:

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21)县公路局:

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公路和桥梁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国、省道公路畅通。

  (22)县消防大队:

协助抢救自然灾害中遇险的群众,消灭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

(23)县红十字会:

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4)县气象局:

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5)县武警中队:

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6)县供电局:

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7)乳源慈善会:

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害救助活动。

  (28)乳源汽车站:

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公路有关设备。

  (29)乳源电信、乳源移动、乳源联通:

协助县经促局做好灾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信的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县减灾委日常事务。

  2.3 镇级综合协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必要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民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林业、气象、地震等领域专家组成,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1)灾害预警预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并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水务局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气象局负责)等。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2)灾情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灾害)、Ⅱ级(重大灾害)、Ш级(较大灾害)、Ⅳ级(一般灾害)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特别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报经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Ш级响应

较大灾害发生,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Ш级响应启动标准的,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Ш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

3.1.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

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县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2.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镇人民政府要在县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和省、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县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民政局收到受灾镇人民政府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开展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各镇、各有关单位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加强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民政局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和社会捐赠接收点工作。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县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政府信息中心、县文广新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县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并管理覆盖县、镇、村(居)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信息。

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6.3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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