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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政策

脱贫攻坚政策

 

 

河池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0月

 

目录

四个意识1

六个精准1

11个县(区)贫困状况1

贫困户精准识别1

贫困人口动态调整1

脱贫摘帽计划制定1

贫困户脱贫摘帽2

贫困村脱贫摘帽2

贫困县脱贫摘帽2

“七个一批”帮扶政策3

一、产业发展脱贫一批3

二、转移就业脱贫一批4

三、移民搬迁脱贫一批8

四、生态补偿脱贫一批11

五、教育扶智脱贫一批11

六、医疗救助脱贫一批14

七、社保兜底脱贫一批20

危房改造政策30

河池市脱贫攻坚政策“应知应会”手册

四个意识

“四个意识”:

是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六个精准

六个精准:

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要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11个县(区)贫困状况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7个):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天窗县、享受扶贫开发重点县待遇的县(区)(3个):

金城江区、天峨县、南丹县。

面上县(1个):

宜州区。

贫困户精准识别

识别方法:

运用“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方法精准识别贫困户。

识别程序:

(一)宣传动员;

(二)入户调查评分;(三)两评议一公示;(四)核实汇总分数;(五)审核确定贫困户;(六)贫困户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动态调整

工作任务:

(一)“应纳尽纳”贫困户。

将建档立卡外未达到标准的农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二)整屯搬迁应纳尽纳。

将建档立卡外未达到标准的搬迁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认定返贫退出户。

将因灾、因残、因病、因学等原因返贫,未达到标准的退出户,按规定程序认定返贫,实现退出户动态调整。

(四)剔除错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财产检索,对2015年10月16日(我区2015年精准识别启动时间)前已有“八个一票否决”情形的建档立卡户,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主要是“两不愁三保障”),已达到标准的严格按规定予以剔除,未达到标准且家庭确实困难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保留。

工作程序:

1.“应纳尽纳”贫困户、整屯搬迁应纳尽纳按照农户申请、入户调查评分、财产检索、两评议一公示、核实汇总分数、审核确定贫困户、贫困户建档立卡程序进行识别。

2.返贫贫困户按照农户申请、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程序进行认定。

3.剔除错评贫困户按照核实信息、入户告知、村级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程序进行剔除。

脱贫摘帽计划制定

工作原则:

(一)高质量脱贫原则。

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摘帽的标准分析预判达标情况,达标情况较好、脱贫稳定性较高的贫困人口优先列为计划脱贫对象,实现高质量脱贫。

(二)有序脱贫原则。

在制定脱贫摘帽计划时把握好脱贫节奏,推动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分年分批、规范有序脱贫摘帽,既不能层层加码、盲目冒进,也不能放慢进度,影响全面如期脱贫。

同时,也要避免出现当年计划摘帽村贫困户集中大规模脱贫、非计划摘帽村贫困户即使符合脱贫标准也不脱贫等问题,防止减贫速度过快或该退不退。

(三)实事求是原则。

要自下而上、立足实际制定脱贫摘帽计划。

摸清底数,深入基层,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好脱贫摘帽计划。

(四)统筹兼顾原则。

要在保证贫困人口脱贫质量的前提下,预计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做好贫困村摘帽计划。

制定贫困人口脱贫计划时,要统筹考虑贫困县摘帽的需要。

工作程序和步骤:

按照“二上二下一微调”工作程序进行。

通过“二上二下一微调”程序,确定年度计划目标脱贫人口(含优先脱贫人口)、奋斗目标脱贫人口和计划摘帽村。

贫困户脱贫摘帽

脱贫标准:

“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和“八有一超”(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脱贫认定程序:

当年11月底完成。

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

保障措施:

摘帽后继续扶持两年,跟踪观察一年。

 

贫困村脱贫摘帽

脱贫标准:

十一有一低于。

“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认定程序:

每年11月底前,按照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保障措施:

1.激励机制。

贫困村按期脱贫摘帽的,除市财政奖励10万元之外,自治区给予每村奖励10万元。

2.脱贫不减扶持政策。

贫困村脱贫摘帽后,2020年底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

 

贫困县脱贫摘帽

脱贫标准:

九有一低于。

“九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社会救助;“一低于”指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

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初审、自治区核查审定、向国家报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保障措施:

1.激励机制。

贫困县按期脱贫摘帽的,除市财政奖励1000万元之外,自治区分别给予每县奖励3000万元。

2.实行脱贫摘帽不减扶持政策。

贫困县脱贫摘帽后,2020年底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

“七个一批”帮扶政策

七个一批:

产业发展脱贫一批、转移就业脱贫一批、移民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教育扶智脱贫一批、医疗救助脱贫一批、社保兜底脱贫一批。

一、产业发展脱贫一批

(一)特色种养业培育政策。

根据各县(区)种植资源和当地种植习惯,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制定村级、贫困户特色产业发展计划,确保特色产业项目安排精准、措施到户精准。

持续实施“十大百万”扶贫产业工程,重点发展核桃、油茶、板栗、糖料蔗、桑蚕、“三特”水果、肉牛肉羊、香猪(含黑土猪)、生态淡水养殖、长寿生态富硒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十大扶贫产业,确保贫困群众发展产业稳固脱贫;实施自治区以奖代补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大力推进县级“5+2”、贫困村“3+1”特色产业,以及根据当地实际发展创新产业,提高特色产业覆盖率,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

积极培育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贫困户积极参与,确保贫困户都有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带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贫减贫能力。

对吸纳贫困户参与经营、带动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在预算安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良种良法、品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认定程序及实施标准:

自治区特色产业发展文件、各县(区)制定产业扶扶文件。

(二)贫困户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自治区、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产业发展,适当降低项目建设条件,优先支持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

1.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与管理。

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用于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贫困户长期受益。

贷款使用主要包括:

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

两个时间节点:

对在2016年10月21日后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禁止用于建房等非生产经营项目;对在2017年12月7日后发放的贷款,坚持“户贷户用”的原则,禁止用于委托经营。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4)弥补企业亏损;(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意外的职工住宅;(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8)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展。

3.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增长。

河池市本级、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罗城、环江、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要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3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享受待遇县(金城江区、南丹、天峨)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他县(区)(宜州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4.加大涉农资金整合。

我市10个涉农整合试点县(区),其中7个国定贫困县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县,可对中央20项和自治区23项以及市、县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开展统筹整合;3个区定贫困县和享受片区待遇县可利用自治区23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资金开展统筹整合。

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016年以来10个涉农试点县(区)持续认真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逐步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办理程序:

⑴信用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定和评级授信;

⑵贫困户申请经村委会认定后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报;

⑶信用社根据评定情况发放贷款;

⑷贫困户用于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项目。

(三)旅游开发扶贫政策。

一是乡村旅游“星级”奖励。

自治区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办理程序:

由各县(区)旅游部门组织申报。

二是申请创建“金绣球”农家乐示范点支持政策。

示范点的经营实体是由妇女领办或联合创办,就业人员中60%为女性,质量等级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DB45/T1163-2015)三星级标准,能带动10户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可申请创建“金绣球”农家乐示范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每个点给予10万元切块到县的扶持资金;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广西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优先享受妇联系统表彰奖励和项目扶持等政策。

办理程序:

由创建单位向所在的县妇联提出申请。

二、转移就业脱贫一批

(一)培训提升就业政策。

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就近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促进其就业。

1.职业培训种类包括:

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简称二类培训)。

2.职业培训对象。

就业技能培训对象:

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3.补助条件和标准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二类培训中的其中一类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补助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450元的补贴。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1500元/人;B类职业(工种)补贴1300元/人;C类职业(工种)补贴1300元/人。

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1800元/人;B类职业(工种)补贴1600元/人;C类职业(工种)补贴1400元/人。

④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2200元/人;B类职业(工种)补贴2000元/人;C类职业(工种)补贴1800元/人。

(2)“两后生”中期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

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017年脱贫户中,年满15-25岁(即1993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出生如参加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需年满17周岁(即1991年6月30日至2002年6月30日出生),未满25周岁。

培训方式:

从2016年至2020年,依托全区48所技工院校与贫困县开展结对帮扶的方式,动员组织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参加职业培训专项计划。

补贴标准:

在培训期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规定时期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为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卧具费、实训工装费、体验费、医疗保险等)每人65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没有就业的按60%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直接拨付到技工院校;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给予培训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学年,由技工院校按月通过校园卡发给培训学员。

(3)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SYB培训(SYB培训中需包含GYB培训内容)或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培训补贴。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4.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为:

(1)五类人员自主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五类人员免费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培训补贴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二)深圳技师学院定点智力帮扶河池籍贫困学生政策

对象:

河池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含中职中专、技校毕业)。

招收人数:

2018年50人,2019年100人。

学制:

3-4年,毕业后可获高级工或者预备技师证,在校期间也可辅修,获专科或本科文凭。

享受政策:

免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免开学床上用品费(800元/年),享受生活补贴3150元/年,助学金3000元/年,交通补贴1200元/年及其他学校困难补贴。

毕业后,在深圳就业的,可以直接入深圳市户口,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

毕业后,学校免费推荐到深圳企业就业。

(三)促进转移就业政策。

1.通过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及广西就业网、河池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意愿赴企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与企业取得联系,促进贫困劳动力上岗就业。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愿望、要求,积极组织各种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或招聘会,为其搭建转移就业对接平台。

3.积极开展劳务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继续加强与广东、福建、浙江及区内南宁、钦州、北海等区内外劳务合作关系,拓宽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扩大转移就业规模,增加劳动力收入。

4.对吸纳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是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其中,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人(含)以上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5.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以下仅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补贴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毕业年度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补贴申请程序:

毕业生自愿申请:

3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递交申请材料(所需材料为: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学校初审、公示,并于4月10日将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复核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贴一次性拨付到复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缺少技能和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帮扶对象,积极落实创业扶持资金,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以带动就业。

1.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即符合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即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以及聘期内或服务期满五年内的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者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等)、网络商户(即经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持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

上述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具体办理可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中心)咨询。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

办理流程:

贷款人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认定—担保机构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贷款。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2.创业扶持补贴政策。

(1)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政策。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账(单)]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贫困农民工创业奖补政策。

对贫困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称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是指2017年9月28日起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申请条件

A.创办者为河池户籍贫困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B.市场主体在河池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奖补标准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5000元/户。

属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一次性补贴标准为6500元/户。

农民工其本人新创办多个市场主体且又是同一个注册地的,只给予一个新创办市场主体的一次性创业奖补。

申请材料

一次性创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A.《河池市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1);

B.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C.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D.近6个月经营记录(开户银行流水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均可)复印件;

E.属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提交迁出地易地扶贫搬迁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对象身份证明;属农民工技能大赛参赛获证选手的,提交通过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

F.由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申请奖补的,提交相关出资或入股证明(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及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三、移民搬迁脱贫一批

我市“十三五”时期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7.62万人,目前,自治区已下达建档立卡搬迁计划17.45万人,其中2016年47607人,2017年97948人,2018年28972人。

一、搬迁对象标准

(一)搬迁对象范围。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以下简称“搬迁对象”),要从2015年底建档立卡的452万贫困人口当中选定;原2014年、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纳入2016、2017年计划实施的,属于2015年底建档立卡、且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标的,列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盘子,但原已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二)搬迁对象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整屯(自然村)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农户。

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对象为准。

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范围。

二、整屯搬迁标准

(一)搬迁范围。

整屯搬迁实施的范围主要是全市10个贫困县,即金城江、罗城、环江、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贫困县之外的其他县需要实施整屯搬迁的,可参照执行。

(二)搬迁条件。

整屯搬迁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拟搬迁屯的交通、饮水、电力等基础条件差,或者居住环境恶劣、地处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等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情形;二是拟搬迁屯的贫困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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