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关于做好北京市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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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做好北京市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

关于做好北京市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管发〔2007〕67号2007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了《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173号),现就该通知中涉及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账户开立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或交易保证机构可在银行开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加盖“申请开设

‘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

该账户名称为“××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预留银行印章的名称应为“××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下加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以区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在与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签署账户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见附件2),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二、账户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详细记载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明细。

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与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约定,划转资金。

买房人存入资金后,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为其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见附件3),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卖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依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附件4)、经纪公司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附件5)及转账凭证,审查确认转账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记载的卖房人及“转移登记办结单”中记载的卖房人名称一致后,将款项转入卖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审查不一致的,开户银行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回买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原贷款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依据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及转账凭证及其他能证明资金划转方向的材料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2.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

4.转移登记办结单

5.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

附件1: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编号:

公司(营业执照编

号:

      )符合“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设立条件,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交易保证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统称“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经营资格凭证。

附件2: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系保证机构)

乙方:

(系“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对象为存量房买卖的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除交易当事人在《划转协议》内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购房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20%)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均应视为划转对象。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划转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结算资金,并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账户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甲方无权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三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计息。

专用存款账户产生的利息由甲方根据与买房人签订的协议进行分配。

第四条乙方详细记录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五条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乙方依据甲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并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办结单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六条交易房屋已设定抵押时,在卖方无法自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且买卖双方、甲方在《划转协议》中约定授权甲方可将“专用存款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用于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情况下,甲方可持《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到乙方支取交易结算资金。

乙方应将甲方所支取的交易结算资金直接划转到原贷款银行。

第七条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甲方应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

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第八条买卖双方因故终止存量房交易或由买卖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甲方应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

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第九条卖方不遵守《买卖合同》、《划转协议》的有关约定导致存量房交易终止的,应由甲方与买方共同协商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

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条买方不遵守《买卖合同》、《划转协议》的有关约定导致存量房交易终止的,应由甲方与卖方共同协商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

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归卖方所有的,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乙方将买方已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定金划付给卖方。

第十一条本协议约定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

2、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资质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

交易结算资金元(大写金额:

)已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买房人:

,账号:

_________

(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年月日

附件4:

转移登记办结单

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产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买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保证(经纪)机构:

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

现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

(本凭证共4联,银行、买卖双方当事人、保证机构各留存1联)

银行:

现有房屋(原产权证号:

)□转移登记手续已办结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已解除 □           。

房价款总金额:

       元(大写金额:

 ),其中元(大写金额:

)经专用账户划转,定金元(大写金额:

)买房人已直接支付给卖房人,其余元(大写金额:

)向商业银行贷款。

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约定,请将账号:

下买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子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            元划转给卖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剩余款项划转给买房人(开户行:

        ,账号:

     )。

附:

办结单

保证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

定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无须在本凭证中注明其金额,相应栏目可划/。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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