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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学金申请前提要求.docx

专项奖学金申请前提要求

专项奖学金申请前提要求

专项奖学金除满足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条件外,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评奖期内,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成绩(最低要求学分课程)均及格(合格)以上,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课程补考、重学成绩不作为计算依据)。

2、评奖期内,体育成绩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年级学生体育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三年级学生体育课成绩75分以上且体质测试成绩在良好以上,四年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在良好以上。

体育课免修者不做体育成绩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努力进取,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

根据《中石化销售企业、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基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

1.“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面向本校工商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院、统计与计算科学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的本科在校生设立;

2.“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5名,每名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

3.“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二作者以上);②被邀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会;③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④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3名;⑤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三、评审办法

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四、“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中石化销售企业、校学生处组成。

五、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具有远大理想、勤奋好学、为人正直、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在校学生,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实现“金家麟奖学基金”设立之目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基金章程》的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家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项及金额

1.“金家麟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设立。

2.“金家麟奖学金”今年奖学金总额为15万元,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一等奖9名,奖金各5000元;二等奖24名,奖金各3000元;优秀研究生一等奖3名、奖金各5000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3000元。

二、评选条件

金家麟奖学金申请人除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全日制本科生须具备条件:

1.评奖年度素质评价基本项名次列班级或专业前30%;

2.在以下七项能力即①科研能力;②创新实践能力;③组织领导能力;④社会活动能力;⑤写作能力;⑥外语能力;⑦文体活动能力的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在全校表现较为突出者;

3.品行优秀,为人正直,团结同学,热心为群众服务。

研究生须具备条件:

品行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课题成员参加科研项目,在国内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准的论文一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三、评审办法

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部门)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金家麟奖学基金管理评审小组评审。

四、“金家麟”奖学基金管理评审小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基金章程》设立,由学校批准。

五、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宗树义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具有远大理想、勤奋好学、为人正直、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出色的学生干部,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实现“宗树义奖学基金”设立之目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宗树义奖学基金章程》的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树义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

1.“宗树义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学生干部设立。

2.“宗树义奖学金”每年评选15名,每名获奖学金人民币1500元。

3.“宗树义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办法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

2.担任学生干部满1年以上,勤奋好学,为人正直,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出色,评选年度内被评为校优秀学生干部。

3.积极组织和参与班级学风建设评估活动,所在班级在评选年度内被评为优良学风班或积极参与班级学风建设评估活动,带头参加考研的。

三、评审办法

1.学生自愿申报,所在学院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宗树义奖学基金管理评审小组评审。

2.评审工作每年4月份进行。

四、“宗树义奖学金”管理评审小组根据《杭州商学院宗树义奖学基金章程》设立,由学校批准。

五、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荣盛控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学生的科学研究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质,增强学生的开拓创新能力,根据《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荣盛控股奖学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盛控股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

1.“荣盛控股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设立。

2.“荣盛控股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奖励名额及奖金为:

一等奖3名,各奖3000元;二等奖6名,各奖2000元;三等奖9名,各奖1000元。

3.“荣盛控股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在评奖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

(1)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递交论文或论文宣读)的。

(2)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字数在1500字以上(理工科类可酌情减少)论文。

(3)获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

(4)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5)在学习竞赛(包括科技、课程、实验技能等竞赛)中或在政治理论文章评选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评审办法

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或发表的论文须注有“浙江工商大学”字样),所在学院推荐,报学生处审核,由“荣盛控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4月份进行。

四、“荣盛控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校学生处组成。

五、本办法从2004年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海平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校友俞海平先生回报母校、奖励和资助勤奋学习、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之目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海平奖学基金章程》(浙商大学〔2011〕105号)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平奖学金”的日常管理由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处负责,“海平奖学金”的最终评审由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负责。

学校依据《浙江工商大学海平奖学基金章程》设立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由校学生处、教务处、财务与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院代表和杭州余杭石油有限公司指定代表组成。

第三条 “海平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就读于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学兼优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海平奖学金”设立一等奖6名(财务与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院各2名)、二等奖12名(财务与会计学院6名、工商管理学院3名、金融学院3名),奖金为一等奖每人6000元、二等奖每人3600元。

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可根据杭州余杭石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奖学资金数额,经双方协商后调整奖励名额。

第五条 “海平奖学金”申请人除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1.本科生在评奖年度素质评价基本项名次应列班级(年级/专业)前50%、综合能力项名次列班级(年级/专业)前50%;

2.本科生应为进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库的学生;

3.研究生应为所在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学兼优;

4.每年参加公益活动(如参加志愿者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海平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为奖学金候选人;

2.校学生处复核和初审,确定提交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会议评审的学生名单;

3.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评审决定。

第七条 “海平奖学金”自2011年5月起实行,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与学校奖学金评选时间同步。

“海平奖学金”每年获奖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抄送杭州余杭石油有限公司,并由杭州余杭石油有限公司派代表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海平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八条 获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完成学业就业后,应积极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工商大学和杭州余杭石油有限公司共同审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张之桢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商大学子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成为自强自立、关心社会的优秀人才,原学校老领导张之桢先生子女捐资设立张之桢奖学金。

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捐资者意愿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之桢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张之桢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设立期限

(一)“张之桢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工商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金融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张之桢奖学金”总奖金额30万元,设立期限为十年。

年奖金额为3万元,每年度评选15名获奖者,每人奖金2000元。

(三)“张之桢奖学金”每评奖年度评选一次,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张之桢奖学金证书”。

第四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周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以申请“张之桢奖学金”。

(一)认真践行“诚毅勤朴”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信忠孝等,在同学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勤奋刻苦、自强不息,表现优异者。

(三)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在科研方面有显著才能者。

第五条学校设立“张之桢奖学金”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张之桢先生子女代表,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学院代表两名组成,学生处负责人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六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张之桢奖学金”由学生自主申报;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并向学校推荐;

(三)校学生处对学院推荐的申请学生进行复核,并提交“张之桢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

(四)“张之桢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张之桢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如发现获奖者中有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

 

浙江工商大学“仲利国际奖学金”评审办法(待发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浙江工商大学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优秀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优秀人才,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浙江工商大学设立“仲利国际奖学金”(以下简称“仲利奖学金”)。

第二条仲利奖学金用于奖励工商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院、经济学院、金融学院、管理工程与电子商务学院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含)以上本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设定及评选范围

第三条仲利奖学金共计20万元,设立时间为两年(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每年发放10万元。

每年奖励名额为20人,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四条同一学年(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学金者,不可申请仲利奖学金者。

仲利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仲利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优良,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在评奖年度无不及格课程(含选修课),素质评价专业素质项成绩列班级或专业前20%,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集体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以下五项能力:

①科研能力;②创新实践能力;③组织领导能力;④社会活动能力;⑤文体活动能力的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在全校表现较为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四章评审及颁发

第六条仲利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由设奖单位核定。

第七条仲利奖学金按年度评定,每年3-4月份进行评选。

第八条获得仲利奖学金的学生若在随后的一年内有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的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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