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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

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食品安全法》内容很多,我把它归纳为十个方面来解读:

(幻灯片)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四、五、六条)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

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不过随着下一步国家大部制的改革,这一模式将有部门变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将统归药监部门监管。

2、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

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月饼的生产加工,卫生部门有标准,质检部门也有标准,有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

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有二十多条,时间关系,我重点解读几条:

第二十八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解读]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例:

江西南昌部分皮蛋加工厂被曝出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硫酸铜里所含的铅、坤等对人体会造成巨大伤害,工业硫酸铜及用非食品原料)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

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

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

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例:

广州发现的湖南镉大米:

原因:

一方面,采矿企业重金属排污被放任自流地进入土壤农田;另一方面,被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土地继续种植大米,农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

最后,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进入市场交易。

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通过大米等食物摄取的,属于“长期小剂量”。

这种情况带来的危害主要是肾脏和骨骼。

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

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超过60微克。

2013年中国报道的“镉大米”事件中,镉的含量最高可达每公斤1.005毫克。

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

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虽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解读]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

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

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

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

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例:

三鹿奶粉事件)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

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

“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

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

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

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

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

如针对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解读]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

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解读]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

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

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这一项将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解读。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该项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应罚则:

第八十五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解读】本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对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效期3年,《食品流通》成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同一食品流通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解读] 如果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解读]之所以要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

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要标识“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可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

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的标签食品。

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一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非常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具体是哪些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并不明确。

我们知道,实际中使用的很多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的话,食品经营者有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还有的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是如果告知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晓。

因此,本条对此着重作出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表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婴幼儿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必须食用具有一定营养标准的食品,才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

其他特点人群一般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区别于其他食品之处,就在于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及含量有所不同。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购买者之所以购买这些食品就在于其声称的主要营养成分及成分含量。

如果食品中声称具有某种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声称营养成分到了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声称含量,就构成了虚假宣传,就不能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求,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

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及含量与实际不符,可以依法投诉并可获得赔偿。

5、食品添加剂讲讲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知识

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不是洪水猛兽

食品生产工艺的改进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享受美味、营养、安全、便捷和低价的食品。

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琳琅满目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在食物中的作用:

a保持或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和新鲜度;

b提高或维持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善味道、口感和感官特征。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一千八百多种,二十二个大类,食品生产经营中对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源头问题。

一、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按来源分:

天然的和化学合成的

按功能分:

防腐剂、漂白剂、发色剂、着色剂、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膨松剂、稳定剂和凝固剂、胶姆糖基础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及其它等。

二、食品添加剂的一般要求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由动物实验对添加剂已作出毒理学的评价,从而规定了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取量”,即ADI值。

ADI值,是指人每天允许食用的量,就是说,某种化学物质某种化学物质一个人每天食用同样的数量,并且长期不断食用下去,对人体也不致产生危害的剂量。

这是通过动物试验的结果将它应用到人类而制定的。

 任何对人体有重要作用的不可缺少的物质,都是有一定限量的,超过就会对人体有害。

食品安全法从两方面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一是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二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的物质,也是违法行为。

6、保健食品监管。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明确确立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监管的原则,保健食品不属于我们许可和监管的范围。

7、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

食品检验是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原料、成分、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用一章来规定食品检验。

明确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检验明确规定:

一、食品检验机构要有资质(第五十七条)。

二、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第五十八条)。

三、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第五十九条)。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第六十条)。

五、食品安全实行抽样检验制度(第七十七条)。

8、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第八十二、八十三条)

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还有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立的须统一公布的信息(第八十二条)。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影响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第八十二条)。

三是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管信息(第八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上要注意三点要求:

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第八十二条)。

二是重要的信息要实行报告制度,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这个制度的突破与“三鹿事件”有很大关系。

三是信息实行通报制度(第八十三条),也就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相互通报信息。

要实行无缝监管,相互通报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涉及到部门间的配合问题。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三鹿事件”暴露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报告制度,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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