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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

  篇一: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王荣洲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资的功能,以融物为表现形式,内容却是融资。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里指的是传统的租赁合同。

两者有一定的共性,在实践中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

所以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传统租赁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

1.租赁期不满六个月的,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较小,租金较低,租期也较短,证据易于收集。

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往往租赁物价值较大,租金较高,租期也较长,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所以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特别提醒:

  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的,一般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

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一个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使没有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成立的。

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

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

  3.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

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

  4.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

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

  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

  5.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租赁租赁物。

  6.租赁物交付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

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

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当事人应当事先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义务。

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

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购买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8.租金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约定。

  在融资租赁中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并非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

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又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不反复租赁。

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

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

在传统的租赁中,租金由双方自由约定。

  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

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

  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

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20XX年000001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20XX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司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

  2、合同中所有带有项的条款,均须根据其下面列明的内容填写相应的选项编号。

  3、合同中所有带有的空白项,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将删除。

  文字使用必须规范,不得任意简写、缩写。

不需填写处,应以斜杠线填充。

不得自行涂改、删减、注释合同内容。

  4、合同有关当事人的名称须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法人名称及法人公章相符;个人姓名

  须与其本人身份证相符;代理人签字时要注明“(代理)”。

  5、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等条款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如交

  易中不采用担保形式,则第十五条就不适用,如交易中不需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就不适用。

  6、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因此本合同没有对附件二租赁物买卖合同文本做专

  门的设计。

但是建议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1)“买方根据[填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用户”)的指定愿意购买出卖人

  所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指定的货物,以将该货物出租给用户使用,出卖人同意出售本合同所述货物,并清楚地了解买方购买所述货物是用于出租给指定用户使用。

  2)“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以下简称“货款”)。

买方向出

  卖人支付货款的条件是:

  

(1)《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2)承租人已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向买方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3)“鉴于本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设备均由用户自主选定,若出卖人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交付设备迟延、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等情况,买方有权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用户,用户接受、出卖人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转让后,用户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用户承担和享有。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出租人”)注册地址:

  电话:

  公司负责人:

  承租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注册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留购为目的,按本合同条款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附件二《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第三条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1、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2、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个月。

  第四条租赁成本传真:

传真: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整(小写:

¥元)。

  第五条租金

  1、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

  与基于租赁成本、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

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每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期支付。

每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付款方式),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述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2、《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起租日,以《买

  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估算的相关费用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交付后,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

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3、除本合同第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条约定的因不

  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

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支付事宜。

  第六条租赁利率

  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年;

  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即%/年;

  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即%/年;

  ④协商确定的%/年。

  第七条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种:

  ①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②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

  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

因租赁利率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

《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小写:

  元)(即融资本金的%)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直接从租

  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3、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承租人返还租赁

  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4、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九条租赁手续费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小

  写:

元)(即租赁成本的%),作为本租赁项目手续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篇三: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20XX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20XX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20XX

  合同号码:

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____

  合同签订地:

_____

  出租人:

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电传:

_________

  承租人:

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电传: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

(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

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

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

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

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

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

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

(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

  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

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

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

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

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

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

(1)或

(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

(1)

(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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