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知识.docx
《加油站安全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油站安全知识.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加油站安全知识
附件5:
北京市加油站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事项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处理提示
备注
1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1.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是:
划钩
否:
由执法人员填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2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4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是否及时变更或换证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检查。
3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1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一)、
(二)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2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3其他
4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按照综合表处理。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
(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6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6.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6.3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1加油站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1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9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1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1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1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1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4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按照综合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按照综合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四)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6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1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五);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备案)。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3其他
1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按照综合表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8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按综合表检查处理。
1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9.1加油站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4.0.4条
一、在用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处理。
两个要求:
一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
二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
19.2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5.0.8条
19.3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6.2.1条
19.4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9.0.10条
19.5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9.0.10条
19.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9.0.10条
19.7油罐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10.2.1条
19.8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10.3.2条
19.9罩棚及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照明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10.1.8条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