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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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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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产品特点

∙成年三倍保障体现人生责任

∙满期双倍给付养老规划无忧

∙自主年金转换资金自由规划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

平安人寿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

35岁男性,投保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65岁满期,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4330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5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15万元身故保险金。

注: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依据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当年度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3×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六条保单贷款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

(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成立十年来,新华保险在业界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和成熟的企业文化。

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的世界观、“立信于心,尽责至善”的责任观深入人心。

2006年,新华保险企业文化推广主题为:

“珍惜、感恩、超越、荣誉”。

编辑本段荣誉

  ★2000年11月15日,新华公司获得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颁发的第四届“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最佳活动奖”,这是北京市金融企业第一次获此殊荣。

  ★2003年11月,公司被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聘为CCISSR2004年度理事员单位。

  ★2004年10月,新华保险被评选为五十家“最具世界影响力的中国著名企业”之一,关国亮董事长被评选为三十位“最具世界影响力的中国企业领袖”之一。

  ★2004年11月,经全球五大品牌评估机构之一的世界品牌实验室调查评选,新华保险获得“中国保险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年度大奖”。

  ★2004年10月,公司被中共北京市委授予“北京市2004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

  ★2004年-2005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连续两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和“北京百强企业”龙虎榜。

  ★2005年5月,新华保险荣获中国十大文化推动力企业品牌。

  ★2005年8月,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改革新锐”评选活动中,关国亮董事长被评选为“中国改革百名新锐人物”。

  ★2005年,公司获得“全国企业质量信誉AAA等级”。

  ★2005年8月,新华保险被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评为“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2005年10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美国LOMA国际金融保险管理协会颁发的五项奖项,这是LOMA协会所授予保险公司的最高荣誉。

  ★2005年11月,新华保险同时获得“2005年度全国企业文化优秀奖”和“2005年度北京市企业文化优秀奖”,成为行业内唯一获奖的保险企业。

  ★2005年11月,新华保险当选2005年中国企业客户关怀80强。

  ★2006年1月,“中国企业公众形象暨最佳企业公众形象评选”正式揭晓。

新华保险荣获“2005年度最佳企业公众形象”大奖。

编辑本段公益慈善事业成就深入人心的企业公民形象。

  “以人为本,回馈社会”是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的传统。

12年来,新华保险在捐资助学、扶危济困、健康医疗、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方面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努力践行公民责任。

新华保险近年公益慈善事业的关注重点在于改善贫困地区百姓的生存环境,关注少年儿童教育和巨灾捐赠。

2006年以来,向甘肃、内蒙等严重缺水地区捐款1000万元,建设1万口“母亲水窖”;2007年在四川省16个地市捐资兴建100所“新华保险——四川留守学生之家”,给农民工“留守”在家的孩子带来关爱。

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8级地震,新华保险都于第一时间紧急行动起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本职作用寻找客户和快速理赔,以各种方式举全公司之力抗灾救灾。

在“5·12”地震中,公司及员工捐款近1300万元,为赴灾区紧急救援的13000多名消防官兵赠送总保额35亿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向奔赴灾区救援的志愿者、记者和医疗队等赠送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正积极支援灾后重建的新华保险,向陕西、四川等重灾区捐款230多万元支持中小学建设及灾区儿童夏令营活动等。

目前,对灾后重建的支援行动仍在继续,新华保险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在日渐壮大。

编辑本段股东成员

  中资股东:

  中央汇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仪化集团公司  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贸易公司  外资股东:

  苏黎世保险公司  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  国际金融集团

编辑本段经营业绩

  公司于2000年成功地吸收外资参股,实现了资本的国际化。

公司现注册资本12亿元,现有股东15家,其中中资股东12家,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3家外资股东为:

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

  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不仅体现高速度,还体现高效益,较好地实现了规模与速度、规模与质量、眼前和长远相结合的协调发展。

  2005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实现持续较快增长。

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10.8亿元,同比增长12%,高出同业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公司总资产达672亿元。

已设立分公司34家、中心支公司160家、营销服务部779家。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连续九年保持盈利。

  2005年,公司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和“北京百强企业”龙虎榜,同时,公司获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和“全国企业质量信誉AAA等级”,荣获全国及北京市企业文化优秀奖,成为保险业唯一获得该奖项的企业,荣获“中国十大保险品牌”和“2005年度最佳企业公众形象”大奖,关国亮董事长荣获“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和“中国最具影响力十佳企业家”殊荣.  随着公司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新华保险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成为国内保险业知名品牌。

近年来,新华保险先后荣获多项大奖。

  2005年度,公司获得“全国企业质量信誉AAA等级”、“2005年度最佳企业公众形象”等大奖。

  2006年度,新华保险蝉联“中国企业500强”和“北京百强企业”龙虎榜;凭借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和专业诚信的服务保障,荣获“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服务满意单位”称号;经过网友的广泛投票评选,被新浪网评为“网友最受信赖的十大寿险公司”;被和讯网评为“2006年度中国保险业最受信赖保险公司”、“百姓最满意的寿险公司”、“服务最好的内资寿险公司”。

  2007年度,在“搜狐财经2007金融理财网络盛典”活动中,新华保险荣获“服务最好的内资寿险公司”大奖;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2007年度“中国品牌年度大奖”评选活动中,新华保险荣获2007年度“中国品牌年度大奖(保险行业)”;在社会公益方面,新华保险荣膺“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卓越贡献奖。

  2008年,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发布的200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上,新华保险以54.22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本年度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136名;在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办的“中国企业500强评选活动”中,新华保险排名“2008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57名、“2008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52名,同时排名“北京百强企业”第11位;在搜狐网主办的“2008金融搜狐理财网络盛典”上,新华保险荣获“寿险理赔最迅速的保险公司奖”;此外,新华保险还获得全国妇联妇女发展基金会颁发的“支持中国妇女公益事业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

  2008年1月,新华保险被评为“2007年度最佳服务保险公司”“2007年度最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  2008年12月,新华保险荣获“最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的称号。

  2008年1月,泰康人寿荣膺中国财经风云榜“2007年度最受信赖的寿险公司”称号。

  2004-2007年,泰康在线连续四年荣获“中国商业网站百强”称号。

  2007年11月,泰康人寿获得中国人力资源年度评选“行业十佳雇主企业”奖。

  2007年11月,泰康人寿爱家理财荣获“最佳理财保险产品”称号。

  2007年9月9日,泰康人寿荣获第二届亚洲品牌盛典“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奖”,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荣获“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奖”和“亚洲品牌创新人物奖”两项殊荣。

  2007年3月31日,泰康人寿荣获“中国最具竞争力30家金融机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荣获“2006中国保险业年度人物”。

  2007年1月27日,泰康人寿荣获最受信赖的寿险公司称号,“爱家之约”荣获中国市场优秀寿险产品奖。

  2006年12月,“泰康新生活广场”荣获中国客户关怀大会颁发的第一届“中国十大服务品牌”殊荣。

2005年11月,泰康人寿荣获“中国企业客户关怀80强”和“最佳客户管理应用奖”。

  2006年10月,泰康人寿荣获世界生产力大会“世界市场中国行业十大品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荣获“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50人”。

2006年1月,泰康人寿荣获“最佳社会公益奖”。

  2005年11月,泰康人寿获得“中国企业形象管理杰出贡献奖”。

  2004年底,泰康人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当选《财富》(中文版)“2004年度中国商人”,并成为《财富》封面人物。

  2004—2006年,泰康人寿连续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2003—2006年,泰康人寿连续当选“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

  2004—2005年,泰康人寿荣获“2004中国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和“中国10大最受赞赏保险公司”。

  2005年,泰康人寿“驶向泰康新生活”F1整合营销活动荣获中国杰出营销奖之“最佳创新奖”。

  2004年12月,泰康人寿全面通过ISO9001:

2000国际标准(UKAS)质量体系认证。

  2004年12月,泰康人寿荣获中国人力资源年度“最具人才竞争力企业奖”。

  2004年10月,泰康人寿荣获“年度企业文化优秀奖”。

  2004年,泰康人寿荣获“最具成长力的寿险品牌”。

  2003年3月,泰康人寿家庭保障计划产品与推广获得“北京市经济技术创新工程优秀成果”称号。

  2003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商标协会、中央电视台等共同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商标大赛”中,“泰康人寿”注册商标荣获“2002中国十大公众喜爱商标”。

  2001年,泰康人寿在保险业内率先采用国际惯例进行信用评级,三年内从AA级跃居AAA-信用等级。

  2000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泰康人寿圆满完成外资募股。

  2000年8月,泰康人寿总部入驻位于中华第一街—北京长安街上的泰康人寿大厦。

编辑本段网络时代新营销

  泰康人寿携手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eHealthInc.(代码EHTH)在华独资公司翼华科技所拥有并运营的面向中国市场的在线保险服务网站优保网,成功进行网络时代新型营销,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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