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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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篇

(2014年4月24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为更好地服务学生,夯实机制建设成果,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工作节点中的薄弱环节和易出错环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请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和各基层资助中心认真执行。

一、政策解读

(一)开办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有关定义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

借款人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3.代理结算机构

由代理结算机构完成助学贷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的扣划工作.代理结算机构包括代理结算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每年由教育部门确定。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学生,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

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

注意事项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开发银行有关分行与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指定一个部门,可以是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由其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工作,盖“一个章",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出现一省一策、一县一策。

1。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情况的,有限考虑: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2.注意事项

如部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没有独立公章,可使用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代替.

(六)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2.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制类型

年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

(三年制)

一年级

13

二年级

12

三年级

11

专升本

(二年制)

一年级

12

二年级

11

本科

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

14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

13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

12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

11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10

二年级

9

三年级

8

3.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借款人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七)还款事项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2。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

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

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3。

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1日,无需审批。

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其他费用).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4.每月(除11月外),借款人可以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申请或审批。

5。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八)违约后果

1。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

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九)特殊情况处理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县级资助中心,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于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下月15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指定账户.

二、贷前准备

(一)机构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府主导、教育主办、金融支持”的惠民政策,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是这项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的关键。

请各地按照196号文件规定,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构建设.

1。

省级领导小组

开发银行各分行与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组成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由教育部门牵头,上报省政府在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请示;二是协调下发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正式文件,重点落实本省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

省级资助中心

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财务工作。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前,原则上分行必须与省级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

3。

县级资助中心

县级资助中心(或县教育局,以下统称为县级资助中心),在满足“应贷尽贷”的基础上,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辖区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础条件

县级资助中心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约定,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共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1。

人员配备.县级资助中心应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际,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2.工作经费。

按照196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资助中心的业务经费。

业务经费可以用于聘请事务所审查《借款合同》、招募志愿者以及县级资助中心催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发生的电话费、邮递费、餐费、住宿费以及工作补助。

3.办公场所和设备。

各地应为县级资助中心安排单独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配备电脑、网络、长途电话以及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

4。

参加相关培训。

县级资助中心应积极配合开发银行与省级资助中心组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培训,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业务骨干参加,使其熟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http:

//www.gbms。

cdb。

)操作,具备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任务的能力。

5.政策宣传。

每年4月至受理结束,县级资助中心要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渠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县级资助中心还应滚动播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宣传片。

确保宣传工作覆盖所有经济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班.确保生源地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6。

对新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县级资助中心的有关要求。

新开办的县级资助中心应向省级资助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市级资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申请;2.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县级资助中心文件的复印件;3。

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4。

县级资助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当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预算中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及承诺分担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的承诺书。

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各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开办条件的县政府、县级资助中心同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

(三)高中预申请

1。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规定,“为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各地应积极推进学生贷款资格预认定工作,于受理启动前确定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资助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名单”。

2.范围

高中预申请的范围仅为户籍地在本县区且在本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跨区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以及已经成功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续贷学生暂不列入高中预申请范围.上述学生仍然按照以前年度工作流程,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

目标和要求

高中预申请的工作目标是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部分受理工作前移提高受理效率,缓解受理高峰期的压力,同时结合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结果更准确地认定贷款资格,提高贷前审查准确性。

4.职责分工

(1)开发银行分行和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①共同组织各高中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宣传,在5月底前完成助学贷款预申请、资格预审查工作;

②组织县级资助中心依据预申请结果开展受理工作。

(2)县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①协调组织本地高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宣传和预申请工作;

②对通过预申请预认定的学生信息抽查核对;

③依据高中预申请结果开展受理工作.

(3)高中主要职责

①组织学生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宣传;

②组织学生进行预申请,结合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预认定贷款资格,并采集录入相关学生信息.

5.流程图及操作要点

(1)前期宣传

高中应结合高三学年学生的特点,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张贴海报、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使学生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政策、申办流程和还款方式。

(2)高中组织开展预申请

①高中可以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和高三上半学期开展的国家助学金认定结合起来,也可以在高三下半学期单独开展预申请;

②对于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均认为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这部分学生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要求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无需再前往有关单位盖章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③对于在高三下半年单独开展预申请的高中,应复核学生高三上半年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④高中将通过预申请的学生信息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系统(https:

//sls。

cdb。

⑤6月15日前,高中将预申请名单加盖学校公章送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高中可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cn)查看所在县区县级资助中心的联系方式;

⑥高中按照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要求,保留相关材料。

(3)县级资助中心进行抽查

①县级资助中心依据本县高中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抽查《预申请汇总表》中的学生是否在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

②通过预申请的学生仍需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正式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无需再持《申请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6.注意事项

(1)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区辖区内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均需开展预申请工作。

(2)县级资助中心需对每所高中提供的《预申请汇总表》进行抽查.抽查后发现问题的,应要求高中退回整改.

(四)申领IT设备及《借款合同》

在受理前10个工作日内,省级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县级资助中心完成IT设备及空白《借款合同》的领取工作,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IT设备领用单》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领用单》(见附件)。

IT设备包括:

U盾数字证书、高速扫描仪和身份证读卡器等。

三、申请受理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1.通过高中预申请学生所需材料

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同时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县级资助中心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原件。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仅查看双方户口簿,不保留户口簿复印件.

2。

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且为首次贷款所需材料

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同时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县级资助中心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原件。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仅查看双方户口簿,不保留户口簿复印件.

如遇到学生《学生证》原件遗失的,可以由高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代替,县级资助中心留存《学生在校证明》原件.

3。

续贷所需材料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

之前,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

县级资助中心仅保留《申请表》原件.

如果学生未按照要求填写续贷声明或维护个人信息的,将不能为其办理续贷。

(二)申请流程图及操作要点

1.每年4月1日(含)至9月30日(含)前,县级资助中心可以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受理当前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可以受理2014至2015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受理时间由各省开发银行商省级资助中心自行确定。

2。

受理前,县级资助中心应做好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调试和准备工作,确保用户能正常登录,U盾证书在有效期内,合同套打、信息录入和文件下载等功能使用正常。

3.学生通过高中预申请后,需要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直接持所需申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4。

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的首次贷款的学生,需要先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再持由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导出的《申请表》前往有关部门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完成认定工作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持所需申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5.对于预申请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核查申请学生是否通过预申请。

对于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需要告知对方前往指定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6.对于不在高中预申请范围内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应对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审查通过的,县级资助中心应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中加盖公章。

7。

完成数据录入及审核后,县级资助中心应使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合同套打”功能打印《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捺印。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需签字或盖名章。

县级资助中心应加盖公章。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保留1份,县级资助中心留存2份。

若打印合同后发现信息错误,应先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数据,并重新套打《借款合同》,再与学生重新签订合同,原《借款合同》作废。

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由到场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包括按印),并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如某学生张三办理时,在借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签字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

8。

10月10日前,县级资助中心应完成回执确认工作,并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导出《××县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信息提交后县级资助中心不可再受理贷款申请,也不可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数据。

9.10月15日前,县级资助中心将盖章后的《申请汇总表》和一份《借款合同》提交(或通过市级资助中心提交)省级资助中心。

10。

省级资助中心应对县中心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退回修改。

审核通过后汇总提交开发银行分行。

11。

受理结束后,县级资助中心应于第二年一季度前完成其他信贷材料归档工作。

(三)注意事项

1。

学生可以在县级资助中心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后前往有关单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再回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为了更好地为学生及家长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县级资助中心应积极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前下载《申请表》,避免学生及家长多次往返.

2。

材料及资格审查.材料审查时,县级资助中心应严格把关,确保信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资格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借款人申请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予以谢绝。

对于申请续贷且未按照要求维护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个人信息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以让学生现场维护。

对于坚决不维护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以予以谢绝.

3。

诚信教育。

自2014年起,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新增加了资助中心“红黄绿灯”预警机制相关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可以结合预警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差别化的诚信宣传力度,使诚信宣传更有针对性,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4.提醒借款人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后,县级资助中心应注意提醒借款人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特别是《受理证明》下方借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名及初始密码。

同时,提醒借款人应在10月10日前,请高校资助中心按照《受理证明》上的验证码,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电子回执。

超过时间未录入的,视同放弃此次贷款申请。

5。

进一步加强95593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宣传。

做好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的推广工作。

6.审慎谢绝合同。

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审查环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的,如果未超过10月10日,县级资助中心应积极采取方法补救,如请借款人发送传真(对于需要留存原件的,可以请借款人放假回家期间提交县级资助中心或快递送达县级资助中心)。

审慎谢绝合同。

四、贷中管理

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独立学院)(以下合称高校)应与县级资助中心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按照要求录入电子回执,确认高校收款账户,维护高校联系方式,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确认高校收款账户及维护高校信息

1。

确认高校收费账户

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应完成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

高校账户信息事关借款学生贷款审批和学费资金划转,应确保准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高校经办人用户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访问路径:

高校账户维护模块,选择新增或修改.系统截图如下:

如因高校账户信息错误,影响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高校应及时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定期维护高校信息

当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高校经办人应及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访问路径:

高校信息维护模块,选择修改联系信息。

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说明情况,更正信息。

(二)回执录入

开学后,高校应及时组织学生,特别是新生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

10月10日前,高校应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回执信息的录入工作。

过时未完成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须持以下材料办理回执录入:

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及《受理证明》。

高校老师据此录入电子回执。

1。

录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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