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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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3.术语与定义
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4.职责要求
4.1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临时用电作业;
(4)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5)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6)测试临时用电配电柜、总阀、漏电保护开关、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等安全防护措施,不正常不得送电;
(7)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8)执行临时用电接线、装表、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4.2临时用电作业受益部门职责
(1)对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2)实施风险分析,组织落实安全措施;会同安监环保部、供电主管部门制定临时用电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3)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4)组织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确保作业程序和用电负荷满足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应明确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7)监督作业过程,组织事故应急和作业后处理;
(8)参与施工现场由于电气事故引起的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3安监环保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3)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4)审批《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4.4作业人员职责
(1)持经审批有效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确认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按应急程序执行;
(5)掌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4.5监护人职责
(1)具有临时用电作业监护能力;
(2)掌握作业的内容、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毕,有权制止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指令启动应急程序并报告作业负责人;
(5)掌握应急物品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
(6)发生紧急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安全管理要求
5.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
5.2作业前,作业受益部门现场负责人、作业主管部门及安监环保部安全员应对照《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
5.3临时用电时间超过1个月或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5.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也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单位、供电主管部门、作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受益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5.6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符合安全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在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中用到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各种设备及现场照明应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5.7临时用电作业中涉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
外来人员施工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5.8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9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0在施工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图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T一变压器;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1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有关防爆、防粉尘规范的等级要求。
5.12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4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5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6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17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18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临时用电线路径选择要合理,宜避开热力管线、易碰、易撞、易受雨水冲刷、振动和气体腐蚀地带,确实无法避开的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3)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受拉、张力;
(4)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场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19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地面(地埋)走线方式,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的地埋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4)电线地埋深度不应小于0.7m。
5.20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OOV的绝缘导线。
5.21临时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开关,并设置接地保护。
5.2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开关箱、配电箱(电源箱)应保护整洁,接地良好,设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5.23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5.24临时用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型号和熔丝(片)规格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25所有断开开关、临时插座应贴有标签,并注明供电电压。
5.26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5.27生产车间内为检修而设置的固定电源箱,布线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5.28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
5.29所有临时用电线路经电气专业人员安装完毕,由作业受益部门现场负责人、供电主管部门、安监环保部联合验收,符合本标准要求后,由供电主管部门开始供电。
5.30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31在电源接引点接引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挂牌上锁,钥匙由接线电气专业人员保管。
5.32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
5.3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5.34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35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在电源接引点切断电源挂牌上锁,钥匙由执行断电的电气专业人员保管。
5.36临时用电受益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5.40临时用电作业使用手持电机工具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37临时用电作业使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闸多控”。
5.38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5.39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5.41临时用电作业结束,由供电主管部门电气专业人员停止供电,电气专业人员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作业人员清理物品,现场恢复原状。
5.42作业受益部门负责人、安监环保部安全员、供电主管部门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隐患,签字关闭《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6.许可证管理
6.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受益部门指派专人在临时用电作业前办理。
6.2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用电,作业受益部门进行作业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向供电主管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并提交《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提交审批。
6.3不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用电,作业受益部门进行作业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向供电主管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6.4生产场所检维修《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h。
6.5生产场所检维修临时用电确认需要更长时间作业,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安监环保部、供电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确定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15天。
6.6扩建、改造、新建项目的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经供电主管部门、安监环保部、作业受益部门协商一致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7《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
分别由安监环保部、作业受益部门、供电主管部门留存。
6.8临时用电作业因故取消,由原批准人取消《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并告知各相关方。
包头市寰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单位(部门):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电地点
电压(V)
用电原因
电源引出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作业人员
电工证号
作业单位负责人
用电单位负责人
作业期限: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
风险及措施
补充:
风险及措施编制人
风险及措施审核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供电主管部门
月日时分
安监环保部门
月日时分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违章作业
①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
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③所有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采用裸线。
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2
电缆损坏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大于0.7米。
3
配电盘、配电箱短路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4
防止设施损坏
①临时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器。
②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应符合要求。
5
防止火灾爆炸
所使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须达到相应的防爆要求。
6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注: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
分别由安监环保部、作业受益部门、供电主管部门留存。
安环部保管查存,保存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