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院消毒卫生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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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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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7918.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08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1908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

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

GB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

管理规范

WS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0469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毒产品disinfectionproduct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3.2医疗器材medicaldevice/healthcareproduct

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

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3.2.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criticaldevice/items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3.2.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semi-criticaldevice/items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3.2.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no-criticaldevice/items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3.3灭菌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3.4高水平消毒high-leveldisinfection

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

3.5中水平消毒intermediate-leveldisinfection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

3.6低水平消毒low-leveldisinfection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

3.7多重耐药菌Multidrug-ResistantOrganism/MDRO

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

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

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4.1.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

cfu/皿cfu/m2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2

Ⅰ类

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场所

符合GB50333要求

≤4.0(30min)2)≤150

≤5.0

Ⅱ类环境

≤4.0(15min)---

≤5.0

Ⅲ类环境

≤4.0(15min)---

≤5.0

Ⅳ类环境

≤4.0(15min)---

≤5.0

注1:

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为空气采样器法。

注2:

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4.2医务人员手

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

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

4.3医疗器材

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4.3.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3.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4治疗用水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0572要求;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4.5防护用品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19083、YY0469和GB19082要求。

4.6消毒剂

4.6.1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4.6.2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

4.6.3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7消毒器械

4.7.1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

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要求,使用中紫外线灯(30W)的辐射照度值应≥70μw/cm2。

4.7.2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0.16mg/m3。

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2mg/m3。

4.8污水处理

污水排放应符合GB18466要求。

4.9疫点(区)消毒

消毒效果应符合GB19193要求。

5医院消毒管理要求

5.1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T311和《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5.1.1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部(室)、重症监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1.2洁净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50333要求,

5.1.3Ⅱ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313要求,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5.2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

5.2.1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

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

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

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5.2.2灭菌器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在100级洁净实验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无菌检查法进行。

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3重复使用医疗器材的清洗程序应按WS310.2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消毒再清洗。

5.4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4.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灭菌。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中、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洁。

5.4.2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CD)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

5.4.3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首选干热灭菌;其他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规定。

5.4.4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

5.4.5重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吸引瓶、婴儿暖箱水瓶、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

5.5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5.5.1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

5.5.2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

5.5.3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

对于少量(<10mL)的溅污,可先清洁再消毒;对于大量(>10mL)血液或体液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5.5.4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

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5.5.5拖布(头)和抹布宜清洗、消毒,干燥后备用。

推荐使用脱卸式拖头。

5.6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5.6.1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重症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采用“顶送风、下侧回风”,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5.6.2呼吸道发热门诊及其隔离留观病室(区)、呼吸道传染病收治病区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未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场所宜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5.6.3空气消毒方法应遵循《消毒技术规范》规定。

不宜常规采用化学喷雾进行空气消毒。

5.7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筑布局以及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310要求。

5.8污水污物处理

5.8.1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GB18466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

5.8.2医疗废物的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

5.9疫点(区)消毒应符合GB19193要求。

附A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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