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挥表率作用为纳税人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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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挥表率作用为纳税人服务

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挥表率作用为纳税人服务

 

保持党员先进性 发挥表率作用为纳税人服务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怎样,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事业,影响到党的形象。

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共产党员都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率先垂范。

广大人民群众是从党员的先进行动中,认识到我们党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从而自觉地跟党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为自己行动的指南。

但是在共产党员的队伍中有一小部分同志被错误思潮所俘虏,丧失了政治立场,有的热衷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腐败堕落,跌入犯罪的泥坑。

因此,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很有必要。

在我们税务战线上共产党员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把这一活动落到实处就能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我认为首先学习是很重要的。

面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知识恐慌”、“本领恐慌”的问题普遍存在。

不加强学习,观念就会老化陈旧,知识得不到更新,服务质量就跟不上纳税人的需求。

共产党员的能力素质如何,不仅关系到现实的党的执政能力,还影响着党的长远的执政地位。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只有真正把学习当成第一需要,专心致志地“加油”、“充电”,才能成为带领群众不断创造辉煌的“学习型党员”、“学习型干部”,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必须注重政治理论水平的提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使每一个党员牢记自己的使命,深刻认识到,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小富即安、小进即满,不是共产党员的思想境界和胸怀,应当开阔眼界,奋发进取,物质生活逐渐富裕了,精神生活也要健康发展,思想文化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共产党员应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体现到为纳税人服务之中。

第一,牢记宗旨,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努力按照人民利益标准衡量自己、要求自己。

第二,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坚定地站在改革的前列。

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投身于改革,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团结和带领群众推进改革。

在遇到困难时,不悲观失望,不怨天尤人,同群众一起,知难而上,群策群力,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发展生产力的带头人。

第三,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努力创造一流的业绩。

共产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的过程,是扎扎实实工作的过程。

坐而论道、唱高调,大事干不来,小事又不干,就不会是“模范”,群众也最反感。

第四,艰苦奋斗,发扬优良传统,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

我们每一位共产党员应当自觉地把共产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我们每一位共产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踏实工作,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模范,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模范,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模范。

我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我们每个党员都是一次深刻学习的机会。

通过学习,让我们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党性修养的水平,用党员先进性来对照检查自身,从中查找自己的不足。

学习专业知识是一种积累,但先进性的学习更是一种人生的积累,它能使人生观和价值观得到不断升华。

只有在学习中认真去体会、去对照、去改进,我们的思想境界才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般群众审视党员会比普通人高一个标尺,作为党员就更应时刻牢记党员的宗旨,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全身心地投入到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中去,真正体现“一名党员一面旗帜”,从而在群众心目中树立共产党的先进形象。

 

依法履行人大职权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

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

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

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

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

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

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

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

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征地补偿费存在拖欠现象。

截止2004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补偿费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万元,

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

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

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

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

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

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

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农民对征用土地不是很欢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

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

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

大部分人员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就难有保障。

因此,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对今后的生活普遍感到忧心忡忡。

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的实惠,生计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将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虽然我市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拟订了《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但该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还是一个未知数。

据我们调查了解,许多群众主动参保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形成,对今后的生活缺乏长远考虑,普遍对一次性补偿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存在抵触情绪,办法实施的工作难度很大。

       应该承认,失地农民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矛盾比较突出。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推进,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被征用的土地还会增加,失地农民的队伍还会继续扩大。

我们必须冷静而认真地看待这个问题,严肃而负责地应对这个矛盾。

       1、做好土地征用工作,确保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搞好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使用综合效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保护农民利益,首先就是要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征地关。

要注意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搞好土地的综合规划,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和克服经济发展中的盲目而上的征用土地和重复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贯彻土地供应政策,切实做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供地,不达到一定投资强度的项目不供地,突破省政府最低价的不供地,确需征地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占用农民土地的现象。

同时,要大力提倡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现有土地,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足够的后续资源。

二是加强征地管理,健全完善征地安置机制。

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落实公平原则,尽早统一相关政策,统一征地标准,对于市政、非市政项目用地补偿的不统一、重点与非重点项目用地补偿的不统一,要尽早并轨,不能再延用多个标准。

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稳定供给。

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征占主体和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真正受益。

      三是在土地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非法与合法的界限。

要全面执行国家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给失地农民,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确保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保障。

2、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失地农民树立自主意识

对劳动年龄段”失地农民”培训的重点,应放在端正就业观念、规范职业行为和增强劳动技能三个方面。

就业观念方面:

积极宣传新时期的就业方针、就业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通过加强教育引导,使其尽快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树立起市民意识、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

让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不悲观等待,而是踊跃进入市场,竞争就业。

在职业行为规范方面:

强化法律法规、职业礼仪、职业程序、职业职责、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使”失地农民”树立良好的职业观念,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

3、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失地农民生活就业环境

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对”失地农民”愿意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组织举办创业培训班,通过系统培训,增加他们市场经营常识,并帮助他们论证和最大可能的选准经营项目。

同时,政府出资建立创业园,免费为”失地农民”提供经营场地和政策支持,使”失地农民”轻装上阵,踊跃自主创业,致富增收。

4、对待失地农民的政策要城乡统筹,一视同仁

为让农民离开土地后能真正安居乐业,政府还应在医疗、教育等方面建立平等待遇,做好有关配套服务。

一要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部分资金,通过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等形式,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二要取消入学赞助费等歧视性政策,使失地农民子女在受教育上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要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确保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困难户能够按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四要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加快“两率先”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体系。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关注弱势群体,抓紧建立保障机制。

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出让土地,失去了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类似于城市的下岗职工,同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应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两个率先”进程的一个重要措施,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体系。

有关部门要把失地农民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到创业辅导体系中,在资金支持、人才培训、项目推荐、信息共享等方面,帮助失地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寻找就业机会。

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失地农民开发就业岗位。

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服务业及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是政策支持。

取消政策限制,对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鼓励其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二是资金保障。

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

各级财政应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于失地农民低保的专项资金。

三是就业保障。

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

       四是对失地农民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满18岁的人员、“五保户”、仍为农业户的大、中专学生,要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做好保障工作。

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作为省、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

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

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

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

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

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

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2、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富民”工程来抓。

       毋庸讳言,征地、用地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矛盾和困难,不是农民造成的,更不是农民的“无理取闹”,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用地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甚至是层层盘剥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部分失地农民“生产无地,生计无方,生活无着”。

这种剥夺性的土地开发,不管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有悖于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也违背了我们党发展经济的初衷。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出发,监督和审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征地、补偿行为,督促本级政府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经济来源比原来宽泛和稳定。

        3、人大要对已往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珍惜和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

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职责。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鉴于目前征地、用地如此混乱的局面,各级人大有必要开展一次土地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征用土地是否合法?

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是否规范?

对农民的征用补偿金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围而不用的土地?

是否存在“开而不发”的工业园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人大要督促本级政府抓紧解决。

坚决纠正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转让农村土地,随意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剥夺农民合法权益,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二是要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

防止出现“要地不要人”、一次性“了断”的做法,在征地的同时,就要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三是要全面构建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设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4、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目前土地征用矛盾较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较多,地方人大有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和强制力的决议、决定。

省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要抓紧启动这个问题的立法程序,使得这项重要工作,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野之内,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之上,纳入“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中,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  平稳推进企业改革

华容县交通局

2004年,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上级没有注入资金支持,没有一名县级领导具体抓,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极难落实兑现,干部职工人平受偿不足8000元的情况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讲政策法规顺人心,凭公平公正稳人心,靠排忧解难暧人心,顺利完成了县航运公司、装运公司和汽车修配厂三家单位改革的各项任务,三家企业1428名干部职工的身份全部有偿解除,支付611名职工受偿金474万元,817名退休职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管,所有职工档案全部移交社区,国土、房产手续全部到户到人,期间没有一名干部职工到市县上访闹事。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改革共识深入人心

交通企业改革是一场深层次的攻坚战,不仅涉及到利益的调整,而且也触及到观念的碰撞。

我县交通企业改不改,如何改?

当时可以说是顾虑重重,争议不断。

有的主张立即改,马上改,趁企业还有一些资产可变现,快点分光走人;有的主张维持现状,认为交通企业队伍庞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搞得不好就会捅“马蜂窝”,出乱子,怕收不了场;有的认为交通企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行业优势,不改革也能维持下去,能拖则拖,何必劳神费力,自讨苦吃。

为此,局党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过反复讨论,权衡利弊,大家一致认为企业改革正当其时。

一是上级有政策,有优惠条件,支持企业改革。

二是企业能够支撑到今天,说到底,靠的是行业垄断优势,如果直面市场,企业必死无疑。

三是干部职工有要求。

在走访座谈中,大部分干部职工对企业现有的经营机制不满意,要求改革。

特别是一些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同志,要求改革的愿望更强烈。

通过讨论,局党委一班人认识到改革上合政策,下顺民意,不仅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而且树立了信心,坚定了决心。

为充分发挥企业负责人在改革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我们根据他们既是改革执行者,又是改革的对象,因而有想改革、喊改革和怕改革的矛盾心理,采取大会发动、个别座谈等办法,提高他们的认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另外,为使广大职工的思想与改革同步,我们以企业面临的困境作教材,采取算“三笔账”的办法,即算经济亏损账、算资产消耗账和算改革效益账,从而使广大职工思想高度统一到改革上来,使企业干部职工认识到深化交通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是促进交通企业发展壮大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大势所趋,现实所迫,“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不改死路一条”,营造了浓厚的改革舆论氛围,为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增强了内在动力。

县航运公司是一个有50多年历史、干部职工1051人、改革难度较大的企业,去年4月份全面启动改革后,我们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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