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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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各类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充分发挥相关系统功

能,保证业务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我行资金安全,根据《ⅩⅩ村镇银行运行管理基

本制度》、《ⅩⅩ村镇银行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空白重要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

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空白重要凭证种类包括由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空白重要凭证,以及由中国人民

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空白重要凭证。

第三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有关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运行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省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落实总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根据本省实际制订空白

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监督检查;负责按总行授权监制空白

重要凭证,负责省行本级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和各二级分行的凭证调拨。

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落实总、省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负责规范业务

操作流程,负责辖内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级分行负责空白重要凭证的

请调、发放、保管和核算;负责本级凭证库房的管理;负责作废空白重要凭证的收

缴及销毁;负责按季编制空白重要凭证使用计划并上报;监测所辖机构空白重要凭

证库存数量,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调拨凭证。

各营业网点负责落实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条使用空白重要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人民银

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空白重要凭证种类按照总行要求执行。

各类具有二级分行特色代理业务所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种类由省行运行管理部

确认并报请总行核准。

第七条空白重要凭证包括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代理业务类重要凭证均纳

人会计要素管理系统管理,空白重要凭证的请领、调拨、使用、上缴、收回、挂

失、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通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及全功能银行系统核算管理,

并以此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备查登记的依据。

第八条除对外出售空白重要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以及全功能银行系统

无法明细控制号码的凭证,仍需保留手工。

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外,其他凭证不

再手工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以电子登记簿代替手工登记簿。

第九条空白重要凭证在上下级机构间的调运应做到双人专车,严格管理,

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第十条空白重要凭证应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素的业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

具等实行分管分用。

第十一条空白重要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业务核算专用印章备用。

第十二条空白重要凭证纳入表外空白重要凭证科目核算,以每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办理外汇业务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扔以人民币为记账币种。

第三章空白重要凭证的印制

第十三条空白重要凭证应编印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应在号码前冠以

省份、直辖市等的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指定印制企业,省行应与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

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总行授权省行为空白重要凭证监制行的,省行负责对指定印制企业

的印制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凭证印制质量。

省行运行管理部每半年对印制企业履行印制协议(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

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总行。

遇到重大问题,立即向总行报告。

省行运行管理部应监督印制企业在指定的供货区域内供货,不得擅自变更供货

区域;应按指定的供货品种供货,不得擅自变更供货品种。

省行运行管理部应监督印制企业不得委托非指定印制企业印制空白重要凭证。

第四章空白重要凭证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省行对空白重要凭证实行按季订购。

省行于每季度末月向指定印制

企业统一订购。

各二级分行应于每季末15日前上报季度订购计划。

票据凭证按年订购,省行于每年12月份向总行报送次年有关票据凭证的订购计划。

各二级分行应于12月15日前上报次年票据凭证订购计划。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合理控制凭证库存,合理匡算凭证用量,按季编制空

白重要凭证领用计划,于每季末10日前将凭证计划逐级上报上级配送机构,由上

级配送机构审核后逐级汇总报送至总行。

第十八条因业务需要临时变更计划,应报上级行配送机构或管辖行审核批准。

第五章空白重要凭证的调拨和领发

第十九条省行可委托印制企业将空白重要凭证送达二级分行。

二级分行收到

白重要凭证后,应认真核对凭证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条调拨空白重要凭证时,各级机构应预约请领日期、核验领取人员身

按凭证号码顺序发放,并在规定的在途时限内完成系统出入库的对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分行应在每月l—l5日内向省行调拨凭证,各二级分行通

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向省行发出请领申请,并填制一式五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

,加盖预留印鉴后向省行办理调拨手续。

省行核验领取人员身份和印鉴无误后,

汪按凭证号码顺序发放。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凭证管理员核验省行发放凭证后,通过会计要素管理

系统完成凭证系统入库。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调入调出空白重要凭证时,应认真清点凭证数量。

未拆

凭证可按箱清点,已拆箱的凭证可按印制企业最小包装单位清点,已拆封的凭

逐份(张)清点。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分行应实行凭证集中配送,集中配送可实行专车配送,也

款箱一同配送。

凭证集中配送手续遵照省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凭证配

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正常情况下应在当日完成系统出入库配对,特殊情况无法

入库的,可次日入库。

如发生出入库数量不符,入库超时限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

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实施凭证配送的网点向管辖行领取凭证时参照各二级分行凭证

调拨要求执行。

与我行建立业务代理关系的其他机构向我行申请领取空白重要凭证时,应填写《要素

请领单》,加盖预留印鉴,指派双人办理领用手续。

调出行应通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

进行系统外出库处理。

被代理经办行向代理行发售空白银行汇票时,应根据代理行业务量按本适量出售,

原则上每个代理网点每次一本。

代理行填写作废的银行汇票应由代理出票行缴回被代理行销号。

已领取的空白银行汇票使用完毕后才可重新发售。

代理经办行应将停用的空白银行汇票于停用日起两日内上缴被代理行。

第二十七条柜员向网点凭证管理员申领以及柜员间因业务需要需调剂使用空

白重要凭证,应填制《要素请领单》,经业务主管批准后通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或

全功能银行系统办理,当天办理、当天完成。

因会计要素管理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领用的,可采用手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

待系统恢复正常后,根据《要素请领单》在会计要素管理系统或全功能银行系统补

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柜员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适量领用空白重要凭证,一般领取凭证

量不超过两周的使用量。

对于使用量较小的空白重要凭证,可实行按份领用。

第二十九条柜员领用空白重要凭证后,应认真清点凭证数量,并打印业务处

理凭条随当日会计凭证保管。

第三十条柜员在使用空白重要凭证时,如发现凭证短缺、重号、跳号等情况

应立即报告网点主管人员。

网点应认真查实,将凭证进行挂失处理,编制清单,并

及时逐级报至省行运行管理部。

省行运行管理部应及时与印制企业联系,查清原

因,确属丢失,应进行核销处理。

第六章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

第三十一条省行和各二级分行应设立空白重要凭证专用库房。

凭证未直接配送至网点的支行需设立凭证专用库房。

空白重要凭证库存量不大

的支行,应在账表库内配备专用保险柜保管。

凭证直接配送至网点的支行可不设立凭证专用库房。

第三十二条存放空白重要凭证的库房、场所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

潮、防蛀的条件,配备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保管凭证的库房内,空白重要凭证应和一般凭证分开保管。

第三十四条空白重要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

空白重要凭证实物管理员轮岗期

限为二年。

凭证管理员的更换由本级行运行管理部门核准,并填制《凭证管理员情

况表》(见附件)报上级行运行管理部备案。

各级凭证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双方应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人员交

接登记簿》,业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第三十五条营业中柜员临时离岗,应将空白重要凭证上锁妥善保管。

营业终

了,空白重要凭证应入库(保险柜)保管。

第三十六条柜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将其未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及时上缴或

移交。

第七章空白重要凭证的出售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营业网点应根据单位账户性质、企业资金的往来情况等因素,合

理控制可领购的空白重要凭证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八条开户单位购买空白重要凭证,应填写《收费凭条》,并加盖预留

签章。

柜员应审核开户单位预留签章、购买人身份证件、核验开户单位预留密码后

办理。

出售凭证时,柜员应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详细载明凭证名称、数量、

起讫号码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正式启用前,不得向新开立账户出售空白重

要凭证。

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对签订支付密码协议并使用支付密码的新客户,在

账户正式启用办理业务时可整本出售凭证,以利号码控制。

各业务人员在办理支付

业务时必须严格按凭证种类、凭证号码录入,以便系统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十条个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等业务需使用空白重要凭证时,应填写“收

费凭条”,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办柜员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在“空白重要凭

证登记簿”上登记。

第四十一条柜员在出售空白重要凭证时不得兼办账户密码的预留、重置等业

务及支付密码系统的操作。

第四十二条柜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空白重要凭证,对系统不能联动销

号的,应进行手工销号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属于计算机打印的空白重要凭证,柜员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联式空白重要凭证须进行套打。

应联机打印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得脱机另行打印。

第四十四条凡由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得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四十五条银行内部员工不得为客户代购、保管和传送各类空白重要凭证。

第八章空白重要凭证的注销、挂失、作废、上缴

第四十六条单位客户申请销户,应将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交回开户银行,

并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空白重要凭证种类及号码。

开户行应当场切

角(右下角)作废,并在系统中进行注销处理。

开户单位交回的空白重要凭证,开户行作销号凭证的附件随当日凭证送监督中

心,监督中心应认真核对空白重要凭证与销号业务处理凭条是否一致。

第四十七条对于单位客户销户未交回或遗失的空白重要凭证,应要求单位客

户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注明空白重要凭证种类及号码,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开户行根据单位客户的正式公函进行空白重要凭证销号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于开户单位交回未用的因改版而停用的整本空白重要凭证,开

户行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换。

开户单位应交回旧版凭证,开户网点在旧版凭证上加

盖“作废”戳记或切角打洞。

调换新凭证时,开户单位应填制收费凭条,加盖预留

印鉴,柜员审核无误后,在收费凭条上注明“旧版停用,调换新版凭证”等字样,

给客户调换同等数量的新版凭证,不再收取凭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四十九条我行提供代理机构的空白重要凭证,因改版而停用或与代理机构

终止代理关系的,原调出行应收回其全部未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并通过会计要素管

理系统进行系统外入库及作废处理。

第五十条对于停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网点应在停用当日对柜员已领未用的凭

证数量进行核对并收缴,加盖“作废”戳记或打洞、切角处理。

支行和网点停用的

空白重要凭证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逐级上缴至二级分行。

二级

分行应核对凭证实物与会计要素管理系统一致,在会计要素管理系统中作“作废”

处理。

第五十一条柜员填制或打印错误的空白重要凭证,应立即加盖“作废”戳记

或打洞、切角(右下角)处理,并将作废凭证作为当日凭证附件。

具有磁分质的空

白重要凭证应破坏磁条的完整性,并进行销号处理。

第五十二条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作废空白重要凭证

的销毁工作。

销毁工作由运行管理部门会同保卫、内控等部门共同实施,参销人员

均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

空白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销毁,由二级分行申报,省行核准并组织实施。

他空白重要凭证的销毁,应由二级分行核准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空白重要凭证的核对与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空白重要凭证应确保实物与会计要素管理系统、全功能银行系统

相关信息核对相符。

第五十四条柜员营业终了应在监控下清点未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实物,并与全

功能银行系统相关信息核对相符后,打印《会计要素登记簿》,换人核对无误后双

人进行签章确认。

打印的<会计要素登记簿》顺序排放、专夹保管、按季装订。

第五十五条柜员在往出、往人空白重要凭证时,应打印往出、往入清单,配

对后随当日会计凭证送监督中心。

第五十六条网点应将柜员联机打印的凭证领用、上缴清单与会计要素系统打

印的发放、收回清单配对存放,按季装订,留存备查。

第五十七条各级凭证管理员应每周至少一次清点库存的空白重要凭证实物,

并在与会计要素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核对相符后,打印《要素库存明细登记簿》,进

行签章确认。

《要素库存明细登记簿》按年装订。

第五十八条各级凭证管理员、各网点应按月打印《要素出入库明细登记簿>,

按年装订。

第五十九条监督中心应重点审查和监督空白重要凭证挂失、作废、客户缴回

凭证的业务处理手续是否完整,同一网点是否频繁发生空白重要凭证挂失、作废业

务。

第六十条网点负责人应按月、运行督导员应按季对网点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进

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凡设立凭证库房的支行(含)以上机构应指定专人按季对其凭证

库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调运、保管、使用空白重要凭证,或

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空白重要凭证丢失、损毁、被盗而引起资金损失或发生其他重大

事故的,应按照我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和《违规积分管理规定

(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各级行业务处理中心、现金营运中心以及清算中心等附属机构使

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的领用、上缴、保管、使用、交接、停用、销毁等,参照本制度

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空白重要凭证种类清单

1.本票

2.银行汇票

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4.商业承兑汇票

5.银行承兑汇票

6.现金支票

7.转帐支票

8.普通支票

9.信汇凭证

1O.电汇凭证

11.假币收缴凭证

12.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1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1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15.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

16.活期一本通存折

17.定期一本通存折

18.零存整取存折

19.存本取息存折

20.整存零取存折

21.教育储蓄存折

22.债券托管账户本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24.理财金账户卡(已打未发)

25.牡丹灵通卡(已打未发)

26.e时代卡(已打未发)

27.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28.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

29.活期结算存折

30.即时通付款凭证

31.中国工商银行三峡结算现金支付凭证

32.业务委托书

33.网点资金划拨收报

34.辖内往来报单

35.协议存款凭证

36.国内信用证

37.国内信用证修改书

38.现金存款凭证

39.黄金提货凭证

40.外汇汇票

41.外汇会计凭证(带

42.外汇兑换凭证

4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4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45.保函

46.存款证明书

47.资信证明书

48.委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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