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十章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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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十章教材

第一章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全称应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在国际市场上,股权投资基金既有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的,也有以公开方式募集(公募)的。

在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因此,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确含义应为“私募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证券等“低风险、低期望收益”资产相比,股权投资基金这一资产类别在投资者的资产配置中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期望收益”的特点。

第二节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历史

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股权投资比较零散,尚不构成组织化的力量,也没有成为一个行业。

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被公认为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创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

1953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成立,该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报告,专司促进小企业发展职责。

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以低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的形式鼓励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增加对小企业的股权投资。

从此,美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开始迅速发展。

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NVCA)成立,标志着创业投资在美国发展成为专门行业。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成长型企业,此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经典的狭义创业投资基金。

20世世纪70年代以后,创业投资基金开始将其领域拓展到对大型成熟企业的并购投资,相相应地,“创业投资”概念从狭义发展到广义。

 1976年KKR成立以后,开始出现了专业化运作的并购投资基金,即经典的狭义意义上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第四次并购浪潮中催生了黑石、凯雷和德太投资等著名并购基金管理机构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并购投资基金的发展。

过去,并购基金管理机构都是作为美国创业投资协会会员享受相应的行业服务并接受行业自律。

但随着并购基金数量的增多及所管理资产规模的扩大,2007年,KKR、黑石、凯雷德太投资等并购基金管理机构脱离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发起设立了主要服务于并购基金管理机构,即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协会(PEC)。

虽然狭义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特指并购投资基金,但是后来的并购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往往也兼做创业投资,加之市场上还出现了主要从事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基金等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品种,因此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也从狭义发展到广义。

本书除非特指,—般语境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广义股权投资基金。

2、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过加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

在监管方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西方主要国家普遍加强了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

美国于2010年出台了《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作出了进—步修订与补充,提升了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审慎性。

在基金及投资管理人注册方面,新法严格了投资管理人的注册制度,收紧了股利权投资基金注册的豁免条件,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基金在联邦或州注册,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有条件豁免注册。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法不仅加强了对对股权投资业务档案底稿的审查制度还通过修改认可投资者和合格买家的定义,提高了对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欧洲,欧洲议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1年6月通过了《另类基金管理人指引》,从而建立了针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新的监管体系。

新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是对股权投资基金实行统一监管;二是监管的重点是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基金本身;三是抓大放小,重点监管大型基金的管理人;四是建立和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五是强化对杠杆的规制。

2013年4月,鉴于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不会导致风险外溢,为建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欧盟另行发布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

3、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阶段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作为新兴加转轨经济形态的基本特点,政府推动对促进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1)探索与起步阶段(1985~2004年)

此阶段的探索与起步主要沿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科技系统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最早探索。

二是国家财经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

(2)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2年)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随后的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先后出台了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并推出创业板。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三大配套性政策措施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2007年,受美国主要大型并购基金管理机构脱离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并发起设立美国股权投资协会等事件影响“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在我国很快流行开来。

特别是2007年6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江以下简称称《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各级地方政府为鼓励设立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种类长繁多的财税优惠政策,此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起来。

与此同时,以合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也自2,08年开始在天津等地发等地发生并蔓延。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3)统一监管下的制度化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出《关于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理暂行办法》,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私募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私募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实行统一监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2014年年初开始,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并陆续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实施行业自律。

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股权投资市场。

二是市场主体丰富,行业从发展初期阶段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主导逐步转变为市场化主体主导。

三是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有力地推动了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发展,为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三节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是其实现资本增值的全过程。

从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资本先是从投资者流向股权投资基金,经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再流入被投资企业。

在投资之后的阶段,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各种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待企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之后,选择合适的时机再从被投资企业退出,进行下一轮资本流动循环。

与资本流动相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四个阶段是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投资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的特点有: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

(2)投后管理投入资源多

(3)专业性较强

(4)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进行。

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以及实现项目退出后的股权转让所得。

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收之后,首先用于返还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本金。

全部投资者获利本金返还之后,剩余部分即为基金利润。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前述专业性的特点对基金管理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作为一个基本做法,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参与基金投资收益收益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因为其管理可以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Carry)。

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有时候管理人需要先让基金投资者实现某一门槛收益率之后才可以参与利润的分成。

三、股权投资基金生命周期中的关键要素

(一)基金期限

基金期限也称为基金存续期,是基金投资者约定的基金存续时长。

通常情况下,基金存续达到了约定的期限,就应该进行基金的清算。

在实践中,各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可能会约定,虽然基金达到了存续期限,但是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仍有一些,尚未实现退出时,基金的存续期限可以进行一次或数次延长,通常每次延长不超过一年。

(2)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

基金期限分为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基金管理人通常需要在投资期内完成基金的全部投资,在管理退出期内,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进行投资后管理及退出投资项目的工作。

根据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可能实行不同的费率。

(3)项目投资周期

项目投资周期是指股权投资基金对某个投资项目从投资进入到投资退出所花的时间。

(4)滚动投资

滚动投资也称为循环投资,是指对前期投资项目退出所获利的收入,再次投入到新的项目中去。

多数股权投资基金对滚动投资会进行一定的限制,比较多见的是限制在基金存续期的后期阶段进行滚动投资,也有的股权投资基金干脆限制在整个基金期限内的滚动投资行为。

四、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现金流

与其他投资基金相比,股权投资基金的现金流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在基金募集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投资者在设立基金的合同文件中承诺将向基金出资,并在合同中约定缴款的条件,并在条件达到时实际履行缴款出资义务。

投资者承诺向基金投资的总额度称为认缴资本,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实际已经完成的出资称为实缴资本。

基金成立后,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投资计划,在此期间,投资者实缴资本中尚未投资出去的部分称为未投资资本多数股权投资基金会约定,暂时闲置的未投资资本只能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

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实现退出后,依退出方式不同,可能会通过公开或私下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等渠道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退出现金流。

退出投资项目后实现的收益,按投资者与管理人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节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股权投资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创业投资可以更有效地应对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高、资产结构以无形资产为主、融资需求呈现阶段性等特征。

因此,相对于一般社会资本,创业投资对创新和创业有着更重要的作用。

并购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与创业投资基金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早期企业,通过帮助企业发展壮大获利;而并购基金则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企业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重整而获利。

基于这样的区别,并购基金通常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和升级,除财务型的并购基金外,也有一些大型企业把并购基金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工具。

二、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

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重组重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增长趋缓,金融业亟须创新发展,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我国经济的增长将由过去的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与此相适应,金融市场也将逐步由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为主。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发展方式与创新驱动的内在要求高度一致,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不断规范,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必将进入新的跨越式发展阶段。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架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并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股权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是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二节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投资者、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等。

第三节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备案、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和分配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权获得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付。

常见做法是投资者在获得约定的门槛收益率后,管理人才能获得业绩报酬。

第四节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也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

第五节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政府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第一节按投资领域分类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一些机构所俗称的“成长基金”,按照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欧洲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的统计口径,以及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的界定,属于狭义创业投资基金范畴。

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并购基金。

不动产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叫做房地产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

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基金。

需要指出的是广义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类投资基金其实都是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在20世纪兀年代以后的新发展。

从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层面看,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均是对创建企业和重建企业等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创建基础设施类企业、房地产项目类企业)的财务性投资。

第二节按组织形式分类

一、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我国公司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从投资者权利角度看,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可以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和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我国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按照公司章程来运营。

二、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

我国合伙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来运营。

三、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信托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按照基金合同来运营。

第三节按资金性质分类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国籍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基金。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是相对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依据中国境外的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在发展早期以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为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额屡创新低,而中国市场则逐步升温,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崛起。

2009年以后,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超过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超过外币股权投资基金,且领先优势越来越大。

2、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

第一,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注册在境外。

第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受资对象,并在境外完成项目的投资退出。

第四节母基金

1、股权投资母基金

(一)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概念

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模式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直接投资。

一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对基金进行了投资,成为基金投资者。

母基金发展初期,主要从事一级投资,一级投资是母基金的本源业务。

二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回或其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其投资方式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购买存续基金份额及后续出资额;二是购买基金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

直接投资,是指母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母基金通常和其所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投资,母基金往往扮演被动角色,让股权投资基金来管理这项投资。

(3)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特点和作用

第一,分散风险。

母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多只股权投资基金,这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公司往往会达到一个较大的数量,这使母基金的投资实现多样性,如投资阶段时间跨度、地域、行业、投资风格等,从而投资者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分散。

第二,专业管理。

母基金管理人通常拥有全面的股权投资的知识、人脉和资源,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第三,投资机会。

大部分业绩出色的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获得超额认购,因此,一般投资者难以获得投资机会。

而母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通常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良好的长期关系,因此,有机会投资于这些优秀的基金。

投资者通过投资于母基金而获得投资优秀基金的机会。

第四,规模优势。

由于母基金拥有相当的规模,能够吸引、留住及聘用行业内最优秀的投资人才。

中小投资者很少具有足够的资源来吸引类似规模及品质的投资团队。

第五,富有经验。

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经验非常重要。

母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富有经验,可以为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渠道。

第六,资产规模。

在对股权投资进行投资时,投资规模的大小常常是一个问题:

投资者常常由于资金太大或者太小以至于难以进行合适的投资。

而母基金可以通过帮助投资者“扩大规模”或“缩小规模”来解决这一问题。

2、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在投资方向上具有一定导向性的政策性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早期创业投资领域。

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不足。

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

参股,是指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融资担保,是指政府引导基金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跟进投资,是指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具体而言,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投资者认/申购(认缴)、份额登记、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所谓自行募集,就是由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的基金募集方式。

委托募集,是指基金发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人或借用第三方的融资通道来完成资资金募集工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或者“通道费”。

二、募集机构

基金募集机构主要分为两种:

直接募集机构和受托募集机构。

直接募集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基金销售机构。

3、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募集行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

如拟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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