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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单位名称:

廊坊市水务局

答:

火柴燃烧、铁钉生锈、白糖加热等。

职权类别

序号

具体项目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6、化学变化伴随的现象有改变颜色、发光发热、产生气体、产生沉淀物。

行政许可

(共10项)

1

取水许可审批

4、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减少垃圾的数量?

水资源科

19、夏季是观察星座的好季节,天空中有许多亮星,其中人们称之为“夏季大三角”的是天津四、织女星和牛郎星。

它们分别属于天鹅座、天琴座、天鹰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

一、填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农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答:

①可以节约能源;②减少对环境的污染;③降低成本。

25、意大利的科学家伽利略发明了望远镜,天文学家的“第三只眼”是天文望远镜,可以分为光学望远镜和射电望远镜两种。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农村水利科

答:

我们在水中可发现变形虫、鼓藻、草履虫、船形硅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规划计划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

5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防抗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

6

河道采砂审批

监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水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共51项)

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

(一)项

3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5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水资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6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7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8

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9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10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

11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水资源科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2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3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水资源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14

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水资源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15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水资源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16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水资源科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7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

水资源科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18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水资源科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

二十三条

19

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七项

20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21

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23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4

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5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6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7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8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9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五、六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0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水政监

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1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水政监

察支队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2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水政监

察支队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3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

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

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

水政监察支队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4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水政监察支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35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

水政监察支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36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的

水政监察支队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37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水政监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38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水政监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39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

40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

41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农田水利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42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4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

44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45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6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47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48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农田水利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49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

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50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之一的

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51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强制(共6项)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恢复原状、代履行

水政监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2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水资源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水资源科、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4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5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逾期仍不清理的,代履行

农田水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代履行

水政监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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