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60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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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60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

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

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

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

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进行哪项与诉讼相关的行为:

()

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履行法院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D

【解析】: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D项正确。

2.泰康公司与鑫盛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泰康集团在A市S区为鑫盛集团建设一栋多功能写字楼,合同中约定:

"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泰康公司所在地的E区法院或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后因工期问题发生争议,鑫盛集团将泰康公司诉至S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S区法院应当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自始无效

B、S区法院不应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本案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C、若S区法院已经受理了鑫盛集团的起诉,则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E区法院,因为本案中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

D、S区法院在立案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后,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

【答案】:

D

【解析】:

①《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A市S区法院专属管辖,故当事人不得达成管辖协议改变本案的管辖。

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本案由A市S区法院专属管辖,故S区法院在立案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后,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

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

3.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

D

【解析】: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属于免证事实的一种。

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撤回自认而失去免证效力。

换言之,自认属于相对免证事实,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或者自认被依法撤回,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选项A的说法正确。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除外。

因此,自认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虽然涉及身份关

4.家住北京市A区的赵某在钱某开设的“北京六六车行”网店上购买了一辆代步车,在第一次使用时,代步车突然爆胎。

导致赵某摔伤。

赵某欲起诉钱某赔偿损失,现已知“北京六六车行”为钱某自购服务器搭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B区,钱某住所地为北京市C区。

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北京互联网法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

5.张某与王某因双方之间的白酒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明确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并且组织交换证据。

那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院应当结合张某的诉讼请求、王某的答辩意见以及双方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

B、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过程中对张某与王某的纠纷进行调解

C、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前会议中所承认的收到王某第一期货款的事实予以否定,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D、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张某提供合格白酒的证据,但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否定,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张某所提供的白酒和其所要证明的交付白酒是不合格的,法院审查后列入争议焦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审理前的准备

【答案】:

C

【解析】:

考查庭前会议以及禁反言的规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第6项的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进行调解,因此B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可

6.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拟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进行民事诉讼则无需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C、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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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3章>第1节>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B项错误。

7.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2015年卷三40题,单选)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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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

《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8.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先生因情况紧急向甲市B区法院申请对赵先生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赵先生居住地为甲市C区。

甲市B区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王先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赵先生提起诉讼,赵先生因财产被保全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赵先生欲起诉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就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则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B、应当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

C、应当由甲市C区法院管辖

D、甲市B区法院和甲市C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

B

【解析】:

考查诉前保全造成损害的管辖确定,《民诉解释》第27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B项正确。

9.关于外国的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裁定承认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B、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

C、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查

D、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协助并说明理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2章>第4节>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46条的规定,A项、B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548条第1款的规定,C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

10.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某公民死亡,3天后该公民出现。

在此种情况下,该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用:

()

A、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适用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B、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予以改判

D、请求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改变原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4节>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答案】:

A

【解析】:

考查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考生要注意,特别程序案件没有再审之说,过去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如果现在已经不再成立,应当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1.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

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

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

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50题,单选)

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鉴定意见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本题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鉴定中心必须派员出庭作证,没有例外。

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1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A、6;3

B、6;6

C、3;3

D、3;2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开庭审理

【答案】:

B

【解析】:

考查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3.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39题,单选)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人民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和解。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从一般原理来讲,如果不制作调解书,诉讼和解则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单纯的和解协议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因此,A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14.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送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院向小张送达判决书时小张不在家,小张17周岁的女儿可以代为签收

B、当事人段英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段英所在部队的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

C、张明在诉讼中委托张伟、张亮为其诉讼代理人,则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可以送交张明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伟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亮签收

D、海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王大爷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9章>第2节>送达方式

【答案】:

A

【解析】:

考查几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A项错误。

B项正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

C项正确,符合《民诉解释》第132条的规定。

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第1款的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15.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若光明公司的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

B、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一审判决因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四海公司返还

C、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四海公司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D、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依法被注销,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根据《民诉解释》第472条,执行中作

16.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作为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B、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C、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

D、经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2章>第1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529条的规定,D项正确。

17.关于执行管辖,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C、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D、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B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的规定,C、D项正确。

18.下列关于诉的类型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小学六年级的王某擅自使用父母的信用卡在某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礼物共计5万元,王某的父母起诉直播平台,要求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还礼物价款,该诉为给付之诉。

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确认之诉

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确认之诉

D、甲起诉乙,要求乙不得继续散播损害自己名誉的不实言论,这是给付之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确认之诉

【答案】:

B

【解析】:

考查诉的类型。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A选项中是要求返还价款,带有给付内容,应为给付之诉,所以正确:

关于B项,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给付之诉的请求既可以是要求被告进行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要求被告消极的不作为。

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

根据题干要求,B项当选。

19.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48题。

单选)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5章>第5节>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

A选项说“当然”无效,显然是错误的。

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B选项中主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是错

20.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1题,单选)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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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

因此A选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

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1.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48题,单选)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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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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