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暂估的账务处理暂估进项税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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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暂估的账务处理暂估进项税账务处理

冲暂估的账务处理-暂估进项税账务处理

材料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材料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2016-10-21

刘章娣老师,教你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2016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买价5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

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甲材料5558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

贷:

应付账款—B企业6450

(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6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甲材料6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贷:

原材料—甲材料6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

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6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元。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元。

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

原材料—甲材料5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

生产成本260

贷:

原材料—甲材料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000

贷:

原材料5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

原材料—甲材料4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

银行存款4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

原材料—甲材料1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暂估入库账务处理存货暂估入库账务处理

在日常业务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商品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情况。

当企业不能准确确

定价格的情况下只能暂估入库,待发票到达后重新调整。

因为企业尚未收到专用发票,所以在暂估入库时,不应计算暂估进项税额。

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

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容易产生这种问题。

解决方法是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贯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置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的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若企业当月将该商品出售并结转销售成本后,在次月收到的正式发票价格与估价不一致时

会影响损益的计算。

企业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非主营性商品交易

1、如***公司日常主要经营A产品的采购和销售,某月按照客户要求,为其单独采购一台

D设备。

经过询价得到D设备价为5000元,当日***公司从该单位赊购到D设备一台,并送往客户处,收取货款6000元。

***公司未当月未收到D设备的发票,但按照客户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销项发票。

***公司按估价对D设备进行处理。

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D设备5000

贷:

应付账款5000

若不知供应商可设置“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同时按照估价出售、结转成本、结转损益

借:

库存现金70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20

借:

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

库存商品—D设备5000

将“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入“本年利润”后,企业盈利1000元。

2、次月处理

冲减上月暂估凭证

借:

库存商品—D设备-5000

贷:

应付账款-5000

因为D设备价格调整,***公司实际取得的发票价格为4800元。

借:

库存商品—D设备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16

贷:

应付账款5616

此时D设备的账面数量为0,但仍显示-200元的商品价值。

同时也因为价格的变动,导致***

公司上月多计算了200元的成本,少计200元的收益。

以后***公司几乎不会再发生D设备的购销活动,所以无法再以后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结转这200元的差异。

***公司应做账调整200元差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

库存商品—D设备-200

若是影响差异调整发生在以后年度,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贷:

库存商品—D设备-200

期末将影响数转入“利润分配”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注意:

不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样将会影响当期和当

年利润数额,在汇算清缴时检查人员,会在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给予调增或调减。

存货暂估入库账务处理

主营性商品交易

1、假设D设备是***公司的主营商品,每月都有D设备的购销活动发生。

本月D设备的

购销情况如下:

库存明细-D设备成本变动情况

经营变动情况结存变动情况

摘要数量单价金额数量

470

期初结存1047004700010

476

本月暂估入库2048009600030

476

本月出售结转成本-25-5

14300047000金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库存商品—D设备96000

贷:

应付账款96000

借:

银行存款1638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8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19

贷:

库存商品—D设备119

将“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入“本年利润”后,企业盈利元。

2、次月业务处理

本月D设备的购销情况如下:

库存明细-D设备成本变动情况

经营变动情况结存变动情况

摘要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4766

期初结存55

.67

4811

冲上月暂估入库-204800-96000-15

.11

4166

实际发票内容204650930005

.67

本月出售结转成本-5-00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库存商品—D设备-96000

贷:

应付账款-96000金额-0

借:

库存商品—D设备9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810

贷:

应付账款108810

借:

银行存款3276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760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

贷:

库存商品—D设备20

将“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入“本年利润”后,企业盈利元。

存货暂估入库账务处理

因为D设备为公司主营商品,每月都会发生购销活动,成本在不断的变化,上个月多

估了成本,多结转了销售成本,下个月来发票后,就会降低本月商品平均成本,自然少结转了销售成本。

从总体来看不会对全年度利润的计算带来很大影响。

若是未发生暂估入库情况,发票按时到达,则D设备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库存明细-D设备成本变动情况

经营变动情况结存变动情况摘要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期初结存10470047000104700采购商品2046509300030本月出售结转成本-

当月-25-5金额47000140000

本月出售结转成本-

次月-5-000

按此表显示,当月应结转成本元,盈利元;次月应结转元,盈利元。

两个月共盈利28000,同前面存在估价情况时计算的结果一样,只不过具体到每月就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查账人员经常发现,在季末或年末企业为了当季或当年少纳所得税,经常会故意暂估入库商品,把单价估的很高以达到多结转当期成本,少计当期利润的目的。

从总体来看,企业不会多结转成本,少计算利润,但是企业可以少交所得税,如按所得税税法规定,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计算;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但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税。

可见只要控制好了当年的应税所得额,就可少交一部分所得税。

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应查看企业冲减暂估入库业务时所附的进项发票,若实际金额与所估计金额相差悬殊,应给予调整。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

库存商品,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

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

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

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

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元。

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

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

生产成本210

贷:

原材料———甲材料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

原材料———甲材料6000(红字)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

原材料———甲材料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

贷:

银行存款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

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6〕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存货暂估入账五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加上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因此,实务中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该方法应用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缺点是账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不利于应付账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

的情况。

实务中,大部分会计人员认为:

暂估入账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账户,若暂估入账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

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这样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的问题。

最好是应付账款明细账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和暂估,以利于对账。

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暂估人材料直接查询。

二、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

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

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笔者推荐一种方法:

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

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三、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

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

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

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

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四、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产生这种问题。

解决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账,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五、年底暂估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

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已发出商品,但未确认收入:

借:

发出商品举例: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举例: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

2016-11-2007:

05:

46来源:

中华财会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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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无具体的规定。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资产估价处理方法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案例:

甲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一幢办公大楼,2016年8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工程预算造价1800万元,施工方已开具发票金额1500万元。

因施工方暂未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甲公司按1800万元估价入账。

2016年7月,施工方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其实际造价2029万元,双方均确认,施工方又开具了金额为529万元的发票。

假设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使用寿命均为20年,残值率为0.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分析:

(一)2016年

年8月,办公大楼投入使用

借:

固定资产18000000

贷:

在建工程18000000

年9月-12月,每月计提折旧

月折旧额为18000000÷(20×12)=75000(元)。

借:

管理费用75000

贷:

累计折旧7500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计税基础相等,折旧年限相等,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2016年

年1月-7月,每月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75000

贷:

累计折旧75000

年7月竣工决算,取得全额发票,调整暂估价值

借:

固定资产20290000

贷:

在建工程20290000

同时调整上年度(2016年)会计、税法折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2016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为75000×4=300000(元)。

2016年税法上确认的折旧为20290000÷(20×12)×4=(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5%=(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访谈中明确指出,国税函〔2016〕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

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甲公司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也应作相应调整。

年8月-12月,每月计提折旧

月折旧额为(20290000-75000×11)÷(20×12-11)=85000(元)。

借:

管理费用85000

贷:

累计折旧85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年会计、税法折旧差异

2016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为75000×7+85000×5=950000(元)。

2016年税法上确认的折旧为20290000÷20=10145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14500-950000)×25%=16125(元)。

借:

所得税费用1612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16125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九

1.每月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85000

贷:

累计折旧85000

年会计、税法折旧差异

2016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为85000×5(应为12)=1020000(元)。

2016年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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