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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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

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2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

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2.0.3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2.0.4委托人truster

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5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

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6鉴定人appraiser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

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8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

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2.0.10证据evidence

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

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

2.0.11举证期限prescribedtimeforevidencesubmission指委托人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时限。

2.0.12现场勘验siteinspection

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2.0.13鉴定依据appraisalreference

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2.0.14计价依据pricingreference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2.0.15鉴定意见appraisalconclusion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3基本规定

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1.1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3.1.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

当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责成鉴定人改正。

3.1.3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

3.1.4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3.1.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鉴定项目的委托

3.2.1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3.2.3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3.3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3.1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复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A)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2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3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4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5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3.3.2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3.3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和鉴定事项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明确由申请鉴定当事人先行垫付的,应由委托人监督实施。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期限内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3.6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B),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4鉴定组织

3.4.1鉴定机构接受委托j^,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C),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4.4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

3.4.7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D),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4.8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各种问题和事项,鉴定机构应及时制作联系函送达委托人。

3.5回避

3.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和公正承诺: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酬金外)。

2鉴定人声明:

1)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

3.5.2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5.3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3.5.5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鉴定人。

3.5.6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1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的;

2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

3.6鉴定准备

3.6.1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

委托人未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3.6.2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3.7鉴定期限

3.7.1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表3.7.1鉴定期限表

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

期限(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40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

80

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

100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3.7.3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7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3.7.4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期限。

3.8出庭作证

3.8.1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2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8.3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3.8.4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3.8.5鉴定人出庭前应作好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鉴定项目的合同约定等。

3.8.6鉴定机构宜在开庭前,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所需回答的问题或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内容,以便于鉴定人准备。

3.8.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8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4鉴定依据

4.1鉴定人自备

4.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4.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4.2委托人移交

4.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E);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F)。

4.2.4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4.3当事人提交

4.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10

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

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丨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

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4.3.6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4证据的补充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4.2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

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4.5鉴定事项调查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

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H)。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1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4.6现场勘验

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J),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

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4.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K)。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4.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4.7.1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鉴定依据:

1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效力;

3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4.7.2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已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在卷的证据,鉴定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4.7.3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4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7.5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

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6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7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8—方当事人不参加按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3.5条规定组织的证据交换、证据滅认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委托人未及时决定的,鉴定人可暂按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这一情况,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鉴定

5.1鉴定方法

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

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

鉴定人应将妥协性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鉴定步骤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5.2.8当事人逾期未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2.9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合同争议的鉴定

5.3.1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5.3.2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4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5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3.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4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5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

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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