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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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篇一: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BF―XX―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XX年8月13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本合同分包范围:

  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暂估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总日历天数为: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

  现场。

  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臵

  篇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BF—XX—0208)

  (BF―XX―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本合同分包范围:

  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总日历天数为: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

  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

  篇三: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

  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XX-11-16浏览次数:

1054

  京建市〔XX〕6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

  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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