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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管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

目    录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

指南(试用)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第一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和集团集中研究开发四种方式。

1、自主研究开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研究开发,并在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本身。

2、委托研究开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

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使用目的。

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8条),由受托人拥有。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

3、合作研究开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合作各方,特点是分摊研发投人、共担研发风险、分享研发成果。

4、集团集中研究开发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

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可以理解为是基础研究,是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人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阶段。

开发阶段包括试生产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

试生产研究是指实验室条件的扩大和中问试验,或小批量生产。

推广应用研究是指为了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要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间题。

第二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包括企业自行立项和列入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计划。

(一)企业立项

企业根据需求,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自行决定研究开发内容和形式,合理编制研究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研究开发人员编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批准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形成下达。

(二)政府立项

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企业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研究决定等程序,将符合项目计划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项目计划,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三)项目立项文件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以及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下达的计划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小类名称)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

二、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是指政府经信、科技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所属领域、价值成果、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的推动作用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鉴定在项目实施前还是实施后?

(一)鉴定范围

1、企业自行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

2、列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列入省经信、科技部门计划之外的政府立项(军工企业立项如何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

列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列入省经信、科技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经信、科技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和正式文件为依据,一般不再进行项目鉴定。

3、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经信、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研究开发项目。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情形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鉴定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本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

3、项目是否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4、需要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鉴定资料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情况表(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见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研究开发项目省部级查新报告;

6、省经信、科技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鉴定程序

1、申请。

企业一般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前,根据项目情况准备上述鉴定资料,并向所在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经信、科技部门委托的单位、机构申请。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申请。

研究开发项目跨年度的,应在立项年度申请项目鉴定,以后年度不需申请项目鉴定。

2、预审。

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经信、科技部门委托的单位、机构对企业申报的鉴定资料预审,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信、科技部门。

3、鉴定。

省经信、科技部门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确定鉴定方式,并向主持鉴定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

4、出具鉴定意见。

实施鉴定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信、科技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

(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投入研发后,应按照计划进度、目标定位对项目实施开发,并对项目研发进展情况进行季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向谁报送?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研发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研发计划进度,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

(技术开发或转让类)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或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项目变更情形,企业应及时向省经信、科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发生改变的;

2、研究开发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

3、研发研究开发方式发生改变的;

4、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调整的;

5、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的;(研究开发预计周期发生改变的)

6、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管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政策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支出应当费用化。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专人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例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企业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例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能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全部费用化,不需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加以区别和界定。

企业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时,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采用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团集中研发方式,在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记录方法是一致的。

但对于委托研发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合作研发的合作双方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集团集中开发,集团应按照规定向所属成员单位进行研发费用分配。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发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自主、委托、合作研发方式进行研发活动时,应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归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根据研发形式分类,就具体的研发项目作为二级科目,如自主研发xx项目、委托研发xx项目、合作研发xx项目;“费用化支出”、“成本化支出”设置为三级科目;具体费用支出性质作为四级科目。

可参考如下设置:

研发支出—自主研发xx项目/委托研发xx项目/合作研发xx项目—费用化/资本化支出—材料费/应付职工薪酬等。

2、具体会计核算处理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

研发支出—自主研发xx项目/委托研发xx项目/合作研发xx项目—费用化/资本化支出—材料费/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会计期末:

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A.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

管理费用

贷:

研发支出—自主研发xx项目/委托研发xx项目/合作研发xx项目—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

无形资产

贷:

研发支出—自主研发xx项目/委托研发xx项目/合作研发xx项目—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摊销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实行的会计核算处理: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于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相关的研发费用于发生时:

借:

管理费用

贷: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时:

借:

无形资产

贷:

银行存款

(二)集中研发

集中开发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

其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其优点是由于可将集团中的资源、技术、人力进行整合、统筹管理,不易受业务工作的限制,开发水平较高,系统整体较为优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集团公司不能借此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或者避税。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第一,集团本部会计处理。

(1)集团本部内设研发机构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

研发支出—集中研发XX项目—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2)集团本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分摊:

借:

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

研发支出—集中研发XX项目—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第二,受益企业会计处理。

(1)各受益方分摊到研发费用时:

借:

研发支出—集中研发XX项目—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2)受益方费用化支出结转时:

借:

管理费用

贷:

研发支出—集中研发XX项目—费用化支出

(3)受益方资本化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时:

借: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集中研发XX项目—资本化支出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第一,集团本部会计处理。

(1)集团本部内设研发机构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

管理费用—集中研发XX项目

贷:

原材料

应付工资

银行存款

(2)集团本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分摊:

借:

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

管理费用—集中研发XX项目

第二,受益企业会计处理。

(1)各受益方分摊到研发费用时:

借:

管理费用—集中研发XX项目

贷: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2)受益方资本化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时:

借:

无形资产

贷:

银行存款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内容如下: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家动作研发的合作双方也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应按照单个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2、加强专账核算。

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政策规定,设置专门的账目,准确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

对企业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发生的公共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

具体分摊方法应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但必须相对固定和科学。

同时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分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台账,详细登记每一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明细。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依据研发费用台账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生金额,填写《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3)。

3、确定研发费用归集期间。

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按月归集,于月末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的周期归集。

五、研发项目结题研发费用的处理

结题,是指企业研发项目的终止或中止。

可能导致企业研发项目结题的情形:

一是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验收证书;二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研发项目本身的情况,自主决定终止或中止研发项目;三是企业研发项目失败。

结题时点标志是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继续加计扣除的分水岭。

企业根据项目的具体进程确定结题时点。

结题时点标志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可再归集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同时,企业应编写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研发费用决算表等资料,并做好相关工作。

在编写上述报告时,企业应按会计准则规定,正确计量与研发项目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做好间接费用的分摊工作。

最终各项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对于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将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转为无形资产,并列入无形资产项目,计提摊销和减值准备。

第四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8个类别: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差异

(一)列示依据不同

财企[2007]194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列示是按照费用的属性进行的,凡是属于技术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均予以归类;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则是按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八项研发费支出内容列示的。

(二)研发费用口径不同

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而年度终了,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时,则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计算。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口径比会计核算的研发支出口径窄。

具体分析如下:

1、人工费用

(1)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人研究开发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2)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研发人员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而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2、研发活动共同耗用的费用。

税收与会计都将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界定为研发活动直接投人的费用.对于一些共同耗用的费用,如:

水。

但税收政策上更加强调直接消耗、电、气等共同耗用的费用,企业仅仅简单按比例分摊到每一个研发项目上,无法提供直接消耗的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3、装备调试费。

装备调试费指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会计规定,装备调试费指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会计核算对工艺装备和装备调试费的内容没有细化,范围比较广,而税收政策对此有限制性规定,对企业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装备调试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另外,对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4、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

会计规定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税收规定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税收规定必须是立项书上标明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或长期待摊费用,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而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和共用设备计提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否分摊),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会计核算上对参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均可计人研究开发费用,而税法政策只规定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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