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270615 上传时间:2023-07-23 格式:DOCX 页数:58 大小:60.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8页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8页
亲,该文档总共5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5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2009-03-2521:

01:

44)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路灯建设,由区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实施;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以及大窑镇、武宁镇政府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以及镇管道路路灯建设,建设费用自行承担;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

4、已建居民住宅小区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由社区自筹解决。

第九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城市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组织维护;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的路灯,经验收合格后将产权移交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统一管理和维护;

3、开发区、度假区、大窑镇、武宁镇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道路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管理费用自行负担;

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城市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其它镇、街道等可自行维护,也可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

委托管理维护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出钱”原则,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实行管理维护费用年度包干制。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城市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路灯亮灯时间:

当年5月1日——9月30日,19:

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

00;当年的10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17:

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

00、次日4:

30——6:

30(随天亮感应灭灯)。

“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亮灯时间:

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时间整夜亮灯。

春节亮灯时间:

自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整夜亮灯。

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原路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实行分时段控制,逐步实现节能型的半夜灯。

 

第四章 城市路灯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路灯专项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来源:

1、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

2、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统一收取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八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维护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再拨付维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的城市路灯的电费,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会同区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共同抄表,并按照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以及应承担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损计算本月总用电费用。

路灯电费经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然后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于每月28日前拨付区供电公司。

路灯电费从城市路灯专项经费中支出。

其他单位负责的城市路灯电费自行承担,按照供电部门电费收取办法及时交纳。

路灯电价执行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承担相应的路灯专用和公用变压器变损。

第二十条 对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建立城市路灯电费支出补偿机制,对超出支付能力的缺口部分,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弥补,并列入区财政年度计划。

 

第五章  城市路灯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巡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路灯设施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考核(直接考核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

具体考核标准:

(一)城市路灯考核标准(150分):

每周内不定期巡视一次,并搞好记录。

l、亮灯情况(50分):

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计满分,迟开或早关,每发现一次扣1分。

2、亮灯率(50分):

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计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不亮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路灯设施完好情况(50分):

灯光设施由维护作业单位常年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在24小时内修复,计满分。

每发现一次未及时修复者扣1分。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

每月3—4次抽查或排查。

抽查区域,以整条街为一个检测单位,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街。

2、定期检查考核。

每季度、半年、年终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为全面检查。

(三)考核结果

1、按季度将考核情况上报区政府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各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直接与考核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2009-03-2521:

16:

0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为我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处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配电房等)。

第四条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一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单位及灯具供应商。

第八条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路灯正式使用前应将验收情况及正式使用时间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维护管理。

施工单位应预留一年保修金(统一缴到市财政局),保修期满决算后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9%以上,市政府办、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每季度联合组织对路灯亮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采取招标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照明,又节约电费。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订年度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市供电部门应积极支持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下、地上施工时,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统一委托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对破坏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路灯管理系统的改善(2009-03-2521:

20:

47)转载▼

标签:

杂谈

   对于照明产品,由于广州市城市照明新装工程已全面实行社会化招投标,为了公平、公开和公正,业主单位是不能指定产品,只能通过制定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来约束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对于行车道的灯具,要求采用半截光灯具,压铸铝灯体、高纯铝反射器,效率70%以上及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光源灯头为E40,灯具内需安装单灯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要求达到0.9的产品等等。

   作为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部门,在进行照明规划设计时,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要维护方便,再是节能和高效。

如设计人员喜欢在高架桥底使用吸顶灯,认为它平均照度好,但在实际应用中,对吸顶灯进行更换设备时十分麻烦,它不仅需要维修人员抬头举手来工作,而且小螺丝特别多,更换一个镇流器需装拆16粒小螺丝,而且吸顶灯往往安装在2条车道中间,维修时需封闭2条车道,这容易造成交通堵塞。

   目前,在户外照明领域,人们还存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或者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过于追求路面的高亮(照)度。

2、过于注重路灯的造型,不太注意照明效果,主要表现在突出强调装饰照明,而忽略了路灯功能照明的重要性。

3、高效率光源、灯具应用率还不是很高。

4、忽略了更换设备的难度,造成维护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觉得在进行照明产品的规划设计时,一是要突出城市和周边环境特色;二是照明水平达到或稍微超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但不宜订得太高,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要符合标准要求;其次要考虑维护方便、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光污染、光干扰等问题。

   而面对当前国家提出的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的要求和趋势,作为城市照明的维护和管理部门,我们认为设计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确定照明标准和进行照明方案选用。

2、推广使用“三遥”路灯开关控制系统按照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开关路灯。

本人认为“三遥”路灯开关控制系统是一个值得推广的系统,它不仅能统一亮熄灯时间,而且需临时亮熄灯亦很容易完成,特别适合南方城市夏季雷暴天气时需要临时亮灯。

3、推广使用节电产品。

4、重视灯具的清洁维护工作,确保灯具的维护系数。

5、通过安装电压调节设备节能。

   现在的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此,想从一个使用者的角度对照明企业提些建议:

   新产品的寿命和发光效率要接近或超越高压钠灯

   高压钠灯虽然显色性低,但产品质量稳定,发光效率高,给人灯火辉煌的感觉,近期新出现的LED灯、电磁感应灯(又称无极灯),发光效率、亮度都远不如高压钠灯,如相同条件下,使用250W钠灯的路段平均照度为50.32lux,照度均匀度0.39。

而使用200W的电磁感应灯的路段平均照度为31.90lux,照度均匀度0.40。

故要使维护单位接受新产品,必须在产品性能上超越高压钠灯。

   太阳能路灯和风光互补路灯系统存在的问题

   太阳能和风能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能源,其应用能缓解目前能源紧缺、供电不足的情况。

另外,对于广州市路灯线路被盗严重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

但这2种路灯系统都存在一种致命弱点--供应电量不足,根据厂家提供的资料,同时使用风机和光电板发电状态下,日发电量为1.872KWH,在天气正常情况下仅能供电100W灯泡约11小时,而广州市路灯日平均运行时间接近12小时,而且我们要使用250W以上的光源,而不是55W的低压钠灯。

故厂家必须解决供应电量不足的问题,才能推广应用。

   不能因为使用的电压调节节能设备而增加大面积照明故障的数量

   电压调节节能设备是采用变压器调压节能的工作原理,通过降低供电电压来达到上半夜稳压、下半夜降压的方法节能。

相信对路灯系统是一种很好的节能方法,但由于增加了设备数量,如节能设备故障而造成大范围的路灯不亮,这样对于路灯维护管理部门,那就不要节能算了。

故厂家必须做到当节能设备故障时自动退出运行,不能影响亮灯。

小常识(2009-03-2521:

24:

42)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可以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线路吗?

路灯供配电线路专用于城市公用照明。

1995年起实施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它设施,以及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确需架设、安置或接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声调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施工。

"因此,未经有关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线路不仅是危险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单位若确有此类要求,应事先与市路灯管理处联系协商。

在取得市路灯管理处的同意后,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想在路灯灯杆上张挂宣传品、广告等怎么办?

路灯灯具、灯杆的整洁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面貌,而且对设施安全、交通安全也有一定影响。

严禁在灯杆张贴、悬挂。

有关单位或个人若确有此类要求,应事先与市路灯管理处联系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

(三)买房您注意看路灯了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已大为改善。

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房屋的买卖双方都开始更多地关注居住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

但是在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考察上,不少人还不够全面,往往只注意到水、电、气、商场、医院、学校等环节,而忽视了察看路灯设施是否配套、完备。

居民入住后才发现夜间出行不便、安全系数不高等问题,再要找建设方、物业管理等又是一桩头痛的事。

所以,今后在购房过程中大家还得多留个心眼儿。

(四)因灾害天气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线断线怎么办?

因灾害天气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线断线,断线的电源一端是带电的。

如果遇到断落的电力线,千万不要靠近,更不能接触导线及导线相接触的物品,而应设法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有关抢修部门,以便紧急抢修。

特别是暴雨天气或阴湿天气,尤其应注意保持足够距离,不得接近。

(五)触电急救措施

发生触电事故时,在保证救护者本身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进行以下抢救工作。

1、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

2、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除口腔的粘液,取下假牙(如果有的话);

3、立即就地进行急救;

如果现场除救护者之外,还有第二人在场,则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1、提供急救用的工具和设备;

2、劝退现场闲杂人员;

3、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

4、向领导报告,并请医生前来抢救。

实验研究和统计都表明,如果从触电后1分钟即开始救治,则90%可以救活;如果从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则仅有10%的救活机会;而从触电后12分钟才开始救治,则救活的可能性极小。

因此,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争分夺秒,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迅速进行救治,以免错过时机。

城市路灯管理所章程(2009-03-2521:

27:

5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路灯所)是全民制事业单位,是政府领导下的一

个事业职能机构,是建设局下属二级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关心人民的一个纽带,是发展城市规划

区内亮化工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

第二条 路灯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受建设局领导,

第三条 本单位工作宗旨是:

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八

荣八耻”的民族道德观,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城市亮化工程,努力建设和谐汉南

第四条 路灯所坚持贯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

身、创新、求实、协作的思想理念,坚持独立自主、集思广义、民主集思、群众满意的原则和灯火辉煌、

减少光污染、节约能源、丰富人民精神生活的方针。

第五条 路灯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安全、服务人民。

第二章 总体任务

第六条加强对城市的路灯进行管理和服务,依照建设部1992年11月份颁布的21号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管理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一些宣传道路照明设施的活动,提高市民对照明设施保护意识,

增强市民的公益事业心。

第八条 及时了解市民对道路照明的意见和建设,忠实履行职能,创建让市民满意工程。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大力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概念。

第十条 密切境内、外路灯建设管理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友好往来和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或照明施工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符合本部门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人员分工

第十三条 路灯所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讨论并决定汉南区路灯规划建设的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核定道路照明设施方案、图纸。

三、对财务检查、监督、管理、审定。

四、制定工作目标。

五、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规定或措施。

六、了解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

七、负责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八、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九、参加制定、修改单位的章程。

十、遵守《行政许可法》。

十一、其它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遵守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认真自觉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三、积极配合领导做好照明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提供、反馈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

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的来源

一、自收自支、财政项目拨款。

二、附加费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要为道路照明提供必要服务,负责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范围,征收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并按月将所收附加费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检查,按时拨付附加费到路灯所。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应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监督、审计。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必须用于城市

道路照明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路灯所法人必须制定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经费的收支要根据国家对财务有关法规、政策

和制度执行,建立民主理财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路灯所的经费、资产

服务承诺此博文包含图片(2009-03-2521:

33:

45)转载▼

标签:

杂谈

服务承诺

(一)服务宗旨:

保路灯明亮,让市民满意

(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公用路灯维修管理。

2、社会服务承诺标准:

(1)、保证全市公用路灯的正常运行。

做到定期巡修,定期检查,平均亮灯率确保97%以上。

(2)、全市公用路灯外型完整,不缺门盖板和接线阴井盖。

设施检查定期进行,发现路灯设施残缺或接到群众反映,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平均完好率确保90%以上。

(3)、公布电话为报修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制,专人接报,详细询问并记录在案。

接到群众报修电话,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维修。

一般故障24小时内予以修复;复杂故障48小时内予以修复,遇雨雪天气不宜施工时顺延(非修理因素如供电停电、供电调杆、建设拆除、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故障等除外)。

3、考核与违诺责任:

(1)、平均亮灯率与设施完好率由本处承诺办与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事业处负责考核。

达不到承诺标准的有关所、队及个人由本处按规定给予处罚。

(2)、接到报修信息未能在承诺时间内予以修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通知不及时,每次罚接报人员10元;接通知未及时修复,每次罚维修人员20元;部门领导接通知后未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罚该部门负责人每次30元。

(3)、对群众的质疑与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