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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社会工作

荷兰的社会工作

荷兰没有一种稳定的社会政治理想。

其社会思潮多样性的局面,成为荷兰社会服务体系多样性的基础。

社会服务体系的创立,既是一些机构要求提供社会服务和建立国家公众健康署的需要,也是政府各方面的政策措施所促成的结果。

荷兰社会立法始于1871年。

我们今天称之为社会工作的事业,许多人很久以前就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其中了。

但是,直到上世纪之交时,社会工作才开始有所发展。

也就是在那个年代,国家建立了若干专门机构,来完成其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

如:

监护儿童福利机构、私营及教会组织利用志愿者和偶尔雇用专职员工来履行国家所未尽到的责任,协助完成福利事业任务。

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依照其他西欧社会福利国家的惯例,荷兰才建立了一个社会福利体制。

为确保经济援助能达到每一个需要的人头上,这个福利体制设立了三重计划:

(1)劳动保险。

用以防备失业、长期病假、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由雇主与工会组织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2)人民社会保险。

为退休人员、寡妇、孤儿、残疾人所准备。

由地方国民议会下的独立的区域性组织机构掌管。

(3)社会福利。

为所有需要的人而准备。

如:

进行特殊医疗而需金钱支助的患者,此项事业由地方政府当局管理。

然而,对社会工作者来说,更多的任务是分布在处理解决各种影响人们的非物质性的社会难题上。

这些有社会问题的人来自各个年龄阶层,包括儿童、青少年、成人及老年人。

社会工作者帮助解决单亲父母及其家庭、政治难民、移民工人的问题,为需在家庭进行医疗护理的人员提供服务,提供住宅区护理服务及慈善机构的社会福利服务。

荷兰社会工作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他有着其自身的特点,这与他的历史,地理人文和经济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荷兰西、北两面濒北海、东临德国、南接比利时。

荷兰从南到北长约300公里、从东到西宽约200公里。

面积为41526平方公里,稍大于比利时,为德国的九分之一。

荷兰因位居欧陆理想位置,素有"欧洲大门"之称。

荷兰地势非常平坦,仅在东部和南部有几座山丘。

荷兰的最高点为海拔321米、位于东南方的法尔塞山,此处也是荷兰、德国、比利时三国的交界处。

荷兰西部和北部的许多区域低于海平面,面积约占全荷兰总面积四分之一。

最低点位于鹿特丹附近,低于海平面6.7米。

荷兰靠海的地理位置,在过去和现在都对荷兰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西欧的三大河流:

莱茵河、马斯河以及斯海尔德河均在荷兰境内入海,更加强了这种重要性荷兰经济的外向型特点一直以来都很明显。

由于其得天独厚的靠海之地理位置,数世纪以来对大部的中欧、西欧及其他地区来说,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中转国。

频繁的对外接触对工农业产生了有利影响,带动了对外贸易的繁荣。

荷兰的土地被大量的河流与运河所切分,因此在航运与水利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荷兰的面积有限,却拥有多重地貌风景,多为人力干预所形成。

主要是因为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改造并维持这片土地的宜居住性,譬如修建堤坝、围海造地、沼泽地排汲以及土地的农业利用等。

由于荷兰国土地势较低,荷兰人必须持续不断地与水作斗争。

荷兰有一半的土地必须长期受到防洪保护,更有四分之一的土地位于海平面以下,而百分之六十的人口居住在这些低洼地区,这就需要对水进行良好的治理。

沙丘与堤坝可以保护低地,然而海水会通过海湾闯进这片土地,各大河流也可能因为中欧融雪或雨水过多而漫溢。

现代化的泵水装置日夜不停地运转,排走多余的水。

与水的斗争促进了若干大型海、河堤防工程的建设:

如须德海工程、三角洲工程等。

与海争地的百年历史使荷兰拥有更具特色的文化与传统。

荷兰被称为“欧洲花园”,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环境优美。

古老的风车、遍地的郁金香、神奇的木鞋、悠然自得的奶牛构成荷兰著名画家梵高笔下迷人的风景画。

荷兰社会既安全又现代化,而且融合了多种文化。

许多华人、印尼人、苏里南人等社会团体都完全融入于荷兰社会,与此同时,他们能够保持他们自己的价值观。

这为荷兰提供了开放和世界性的环境。

荷兰靠海的地理位置,在过去和现在都对荷兰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西欧的三大河流:

莱茵河、马斯河以及斯海尔德河均在荷兰境内入海,更加强了这种重要性荷兰经济的外向型特点一直以来都很明显。

另一方面,狭小的国内市场使荷兰经济一直具有强烈的国际取向,借助其“欧洲门户”的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设施和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荷兰成为欧洲最大的贸易转口国。

对外贸易总量居世界第八位。

荷兰有自己的特征和文化,许多古雅的市中心反映了它古老的文化传统。

荷兰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在这里有世界各地的居民,使得荷兰成为了世界文化的大熔炉,无论你从哪里来,是何种肤色,你都会在这里找到是你感到亲切的东西。

荷兰拥有品位高雅、灿烂辉煌的文化艺术;各大型博物馆的大量收藏价值非凡;戏剧与音乐领域表现范围宽广、内容丰富多彩;艺术家们更拥有广阔的天地进行不同创新艺术的尝试。

荷兰是一个著名的旅游国度。

它被称之为风车王国,花卉之国,它由风车、木屐、郁金香所串起的如织美景,带给人们无数的梦幻与想象。

任何时候都是游玩阿姆斯特丹的好季节。

每年,世界各地都会有一千多万的旅游者到荷兰观光。

其中来自德国的外国游客最多,从英国、美国、比利时、法国来的数量也很大。

荷兰王国建立以来,政府一直承担为公民提供充分的和良好的教育的责任。

荷兰对5岁—16岁的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年满16岁后,学生必须支付学习费用。

这些年来,荷兰在教育、研究和科技等领域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以保持它的显赫位置。

这种努力获得了成功,因此,荷兰现在要把它的精力转向让外国人更容易接近它的科学和教育。

荷兰非常欢迎那些寻求扩大并深化他们的知识的学生和学者来荷兰。

虽然荷兰人收入较高、国家福利也很好,但荷兰人大多保勤俭的传统,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是不常见的。

荷兰人的日常饮食与其他西方国家基本相似,牛奶、土豆、面包是荷兰的主要食品。

荷兰的大型超市所销售的食品自然以西式为主,也有很多的中国餐馆,各大城市一般都有一些销售东方及中国食品商店。

通过上述对荷兰的了解让我们来看一下荷兰社会政策:

移民政策

荷兰现在有人口逾1600万。

1900年人口大约为5百万。

国土总面积为41526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大量的河流、运河和湖泊。

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56人,因此荷兰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

人口最集中的区域是兰德斯塔德,所谓“西部集合都市”,即指由荷兰西部的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以及乌得勒支四大城市所环绕的区域。

多数人口(63%)的年龄在20至65岁之间,20岁以下的有24%,65岁以上的占13%。

人口出生率从1970年的18.3%下降到1995年的12.7%。

死亡率为8.7%。

从他国移民到荷兰来并非什么新鲜事,已经存在了数世纪之久。

如果追溯的年代够远的话,很少有荷兰人的祖先中没有一位或多位是外来移民。

目前,荷兰有5.1%的人口为外国国籍。

因为荷兰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当前移民政策的特征是对新移民数量控制从紧。

在二次大战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曾经推行过积极的向外移民政策,原因是荷兰当时没有足够的资源,让全体荷兰人民过上象样的生活。

然而,到了六、七十年代却由于劳动力的短缺,而从意大利、摩洛哥和土耳其等国招募外籍劳工。

从八十年代以来,只有在外来移民进入荷兰对荷兰有利时、或者因为荷兰必须履行某种国际协议的义务、或者是出于重要的人道主义理由,移民申请才会获得批准。

在外来移民待遇方面,荷兰政府积极推行交融政策。

多年来,荷兰每年的外来移民数量在6万上下波动,而在1994年却下降到3.7万,近年又呈上升趋势。

婚姻与家庭团聚仍然是外来移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长期居住在荷兰的少数民族成员,回到原籍国寻找配偶并带回荷兰的倾向在回落。

荷兰政府要求,在荷兰的一方必须要能够负担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来荷后的生活。

这个要求可能在这方面起了作用。

土地和住房政策

荷兰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年代的推移,可利用空间的配给方式也在逐渐改变。

过去,土地利用的规划结构以一定的时间期限为基础。

现在则采用灵活的“过程规划”指导思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发展。

1965年《土地利用规划法》使荷兰的土地规划利用有法可依。

鉴于1965年以来的许多新发展,1985年对此法做了多项相应的修正。

最典型的荷兰住房形式为短排式住宅:

一种两层或三层的家庭住房,带有前后花园,每个住宅群由两栋、三栋或更多的类似房屋组成。

五十和六十年代建造了许多所谓的采光住房:

充足的光线照进大扇的窗户,使房内温暖又明亮。

为了能在有限的空间内解决增长了的人口的住房问题,还在城市区域修建了许多公寓区与高楼住宅。

直到本世纪初,荷兰中央政府都很少操心国民住房的问题。

只有各地方政府对住房提出一些要求,如:

建房边线设置、防火安全设施、甚至卫生设施等。

其中有些建房规定可追溯到中世纪年代。

1901年《住房法》的颁布大大改变了这一状况,从此荷兰政府在国民住房与城市建设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

二次世界大战毁坏了荷兰许多住房,这是一直持续到80年代的住房短缺的原因之一。

《住房法》在战后尤显意义重大,特别是那些有关国家对国民住房的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内容。

战后政策的重点为“重建”荷兰。

必须建造大量的住房来填补住房短缺。

战后的40年间,平均每年建造了10万套住房。

其中绝大部分都获得了国家的补贴,这使得维持低房租成为可能,并确保住房建设得以持续。

房租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尽可能维持低房租,来尽量维持低工薪,而低工薪则加强了荷兰在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大约240万套出租住房(约占全荷住房总数的40%)由各家住房协会经管。

各住房管理协会为非赢利性机构,致力于提供充足的住房。

随着权力的分散,中央政府与各住房协会间的关系也变得较以往松散;这种关系在过去曾经非常紧密,因为当时住房建设的开发很大程度上受到各种规章条款的约束,何况还有紧密的财务关系。

绝大部分的住房协会财务状况都良好,这使得进行私有化独立过程比较容易。

以国家借贷的形式资助低租住房的制度由此取消了。

过去中央政府紧控的房租政策在1993年已有部分松动。

中央政府监督住房协会经管活动的状况也有所改变,行政区政府在这方面在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国民住房政策主要由地方与区域当局来实施执行。

实际上,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相差很大,同样对某些房屋种类的供需要求也如此。

今后中央政府将主要集中在一些核心任务上,如保证住房质量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的“价格承受能力”,另外政府将更多地注意在合适的地方保证有足够的住房供应。

中央政府的财务补助将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譬如老年人和残疾人。

目前荷兰总共有600多万套住房,平均每所住房内居住2.5人。

到2005年将开发出若干新住宅区,新建65万套住房。

中央政府与各级政府间就建房、基础建设以及工业开发区等达成协议,并已安排妥当至2005年期间用于开发住宅区、土地清理以及基础建设的经费。

在进行新住宅的建设或现有住宅的翻新与维护时,政府将鼓励使用那些对环境破坏尽可能小的设计方法、材料和建筑方式。

社会保障

当荷兰人由于疾病、失业或年老而不能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时,可以求助于覆盖面很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说来,就是可以领取社会保障金。

这一社会保障制度被视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成就。

荷兰社会保障制建立在两项基本原则之上。

首先是"等当性原则",社会保障金的高低与收入的减少和过去支付的保险费的多寡相关联,该原则适用于包括按照《失业保障法》领取失业金,或按照《疾病保障法》领取养病金等在内的情况。

其次为"一致性原则",指所发放的社会保障金与过去交纳的税额或所付的保险费不发生关联,适用于包括按照《全民补助法》领取补助金等在内的情况,即处于相同境况的人一视同仁,领取相同数额的社会保障金。

社会保障可分成三大类。

其一为全民保障,它适用于居住在荷兰的任何居民。

这方面最老的法律为《一般养老金法》。

根据该法律,每位年满65的居民,都有权获得一份养老金。

其它的全民保障有《一般孤鳏寡保障法》,面向寡妇、鳏夫和孤儿;或者《一般残障保障法》,面向残疾人或抱病一年以上的人。

雇员保障针对领取工薪的人而言。

雇员按其毛薪的一定百分比去付保险费,为其因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带来的财务后果保险。

《疾病保障法》最近作了修改,结果为,疾病保险必须部分地由私人负担。

《失业保障法》是面向失业人员的;从来未曾工作过的人可领取的失业金要比工作过的人少。

《保健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也属于雇员保障。

此外还有其它保障法,用于它种保障法不适合的情况。

其中最重要的为《一般救济法》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人。

如果遇到某人有赡养费收入或同时在领取其它形式的社会保障金的情况,则将这些收入从标准数额中扣除。

上述这类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在支出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得以维持,因此荷兰正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工作。

接下来的几年内将进一步拟定出各项具体的计划。

目前正在讨论《一般残障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的修订。

如果政府有关《疾病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的提案获得通过,申请残障金的人数将下降。

申请残障金的人数过去曾迅速上涨并显然无法控制,1970年这个数字还只有22.1万,到1990年却陡增到88.1万。

不采取新的措施,这个数额突破100万大关不是不可能的。

自从1994年对审查系统进行改革以来,上升趋势得到了控制。

 

就业与劳资

荷兰的就业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目的:

首先是,通过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加强教育与基础建设等手段来强化经济;其次是,尽力使劳动力便宜。

后者主要是通过减轻雇主在工资支付以外的负担;尤其是对低工薪的劳工市场而言,因为这里同时也是失业率最高的地方,接下来的几年内会为他们创造一些特别的就业机会。

荷兰的工薪雇员中大约有25%是某一工会的会员。

荷兰的三家主要工会中心为:

荷兰工会联会、荷兰基督教全国工会、中高层人士工会中心。

三家主要的雇主联会中心为:

VNO-NCW联会、荷兰中小企业皇家联合会、荷兰农业与园艺组织联会。

所有的雇主组织中心,都有代表出席雇主组织中心委员会。

劳资双方共同建立了一个协商组织-劳动基金会。

此外,社会经济委员会,是政府和国会在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顾问机构。

社会经济委员会由33名成员组成,由皇家、各雇主组织中心和各雇员组织中心各任命11位成员;那些由皇家任命的成员都是独立的经济专家。

收入政策是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就业条件、社会保障以及税务政策都紧密相关。

对年满23岁的雇员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自1985年以来,每周38小时工作制已经相当普遍。

最少的假期规定为20个工作日,但实际上一般都为23天,假期里工薪照发。

最低的假期补贴为年度工薪的8%。

 

社会福利

荷兰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让人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事务。

这并非理所当然的事情:

对于老年人、青少年或少数民族群体而言,有时候难以在社会上积极地发挥作用。

因此对这些群体的人需要以提供奖励、信息和引导的方式来加以激励。

社会的变迁也引起福利事业之必要措施的相应调整。

荷兰社会在过去几十年来越来越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社会,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少数民族与主流社会的一体化。

此外,老年人的数量也在增长。

政府于1989年开始了一项称之为"社会更新"的计划。

从此中央政府不再作为社会福利唯一的决策与财务支付机构,各行政区与公民个人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荷兰的首部社会立法制订于1800年,该法规定了关于雇用年轻人和妇女的条款,虽然内容有限,但它为全球以后广泛的社会立法打下了基础;目前的整个社会体系正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为它所消耗的费用实在太高;在过去几年中,它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以防止滥用病假并减少病假工资,目前的体系仍被公认为是整个社会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荷兰社会体系的主要方针是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生活于社会中,而有些人需要得到帮助才能达到这一方针,如老人和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缺乏技能的年轻人、少数族群、无家可归者和吸毒成瘾者;政府在给予帮助的同时,也希望鼓励人们(如老人和长期失业者)去寻找工作,政府通过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来帮助年轻的失业者。

   关于当前福利政策,还有不少其他例子。

例如,鼓励地方机构去扩建育儿机构,使妇女能够继续工作或回到工作中去;养育孩子有困难的父母,或是孩子有步入歧途危险的父母都能得到政府的帮助;长期失业者可得到从债务咨询到心里咨询等方面的帮助;政府在2003年4月通过了《残疾人士和长期病患者的平等待遇法》,它旨在保护残疾人士免受歧视,使他们能够完全融入社会,社会福利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目前正逐渐趋向于依靠社区,综合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其目的是创建欣欣向荣的社会,使每个居民都能感到受惠其中。

   少数族群问题是当今世界最棘手的政治挑战之一,它无疑也是荷兰社会所要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荷兰的少数族群包括,来自荷兰海外领土(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岛)的人士,来自苏里南的人士,以及到荷兰工作或寻求庇护的人士,他们总共约占总人口的10%,首都阿姆斯特丹居住有来自200多个不同国家的人民;在过去几十年里,荷兰已经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来自不同地区的人们在这里共同生活,荷兰以其对持有不同信念或信仰人士的宽容态度闻名于世;这一切都始于十七世纪,当时荷兰因宗教信仰而在本国受迫害的人士提供庇护;荷兰政府明确倾向于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在这里每个人都能自由进行他们自己的宗教活动,说他们自己的语言和保留他们自己的文化,所有人的机会均等;公平地讲,荷兰是一个极具包容性、运行顺畅、政治优先的社会,但这种融洽来之不易;举例来说,来自土耳其和摩洛哥的人们和荷兰本地人相比,其失业率几乎是后者的五倍;因此,政府希望通过提供培训、制定优惠政策促使雇主来雇用他们等方式,鼓励这些族群融入社会。

   义务参加社会融入课程也是帮助其消除竞争劣势的一种方法,现在的新移民必须在抵达荷兰后,马上参加有关学习荷兰语和了解荷兰社会的课程,并获得寻找工作方面的帮助。

   另一项重要的政治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荷兰在维持社会保障体系上很有名,因为荷兰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公认在全球开创了新风尚,但同时也被认为费用过于高昂,许多在荷兰生活的人们都同意这一观点;政府的目标是尽可能完善地维持该体系,来满足社会平等的需求;然而,现在已到了不得不对该体系进行改革的地步;举例来说,病残救济金计划已有将近一百万的申请者,大多数政党认为该数字和总就业人数相比无疑过高;因而,病残保险条例将必须得到修改,使更多的人继续工作,雇主和员工都不能再继续滥用该计划,提高申请的门槛和降低该计划的吸引力是解决的方法之一,但普通民众极力反对,因为他们认为该计划对其非常重要。

社会保障体系

   以下是关于各类国民及雇员保险的摘要,每个在荷兰生活或工作的人都涵盖在内,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

国家保险

    一般养老金条例(AOW):

该条例使所有65岁以上的老人享有其应得的权利;

   受害者家属援助条例(ANW):

该条例授权对受害者家属提供经济援助;

   一般儿童补助金条例(AKW):

根据该条例,每个18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获得津贴;

   特殊医疗开支条例(AWBZ)为几种不在公共或私人健康保险范围内的医疗风险提供保险。

雇员保险

   疾病补贴条例:

根据该条例,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其工资的70%,作为其第一年的病假工资;这也包括受孕、分娩和器官捐赠,妇女有权得到为期16周的全薪产假;

   失业保险条例(WW):

该条例确保65岁以下的雇员免遭失业带来的财政危机。

在特定情况下,最初的六个月他们得到最低工资的70%;其他情况下申请根据收入而定的失业救济金,根据其工作历史,申请人可以获得为期六个月到为期五年不等的失业津贴;

   病残保险条例(WAO):

该条例确保工人免因长期疾病或残疾而遭受失去收入的风险。

他们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获得该保险,举例来说,他们必须在52周的工作时间内至少有15%的时间不能工作,病残救济金支付五年后,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申请;救济金的多少取决于病残的程度、收入和年龄;

   健康保险条例:

该条例为医疗及辅助医疗、住院治疗和一些牙科治疗的开支提供保险,由几家公众健康保险基金实施该计划。

除这些条例之外,还有一些条例也可将工资收入补充到最低工资水平,其中《工作和社会援助条例》(WWB)最为重要,适合低收入或无收入人士申请;一些规定鼓励残疾人士和长期失业人士寻找工作,如《残疾(恢复)条例》。

荷兰社会保障遵循效率与公平原则无论是地域人口还是政治体制,荷兰与中国都有很大的区别。

但荷兰人被称为“西方的中国人”。

在郁金香和风车缔造的荷兰风情背后,这个地处西欧的低地国家与中国一样有着悠久的治水历史,有着为稠密人口谋求生存空间并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事在人为”的处事态度深植于荷兰人的民族性中。

老龄化社会已令全覆盖、高福利的荷兰社保体系不堪重负,市场化改革已成趋势。

在荷兰,全民的社会保障为法律所要求,涉及1600万人口生活的方方面面,极近细致。

社会事务与就业部用“三个所有”概括称:

所有居住在荷兰的人必须在国家保险计划的覆盖之下;所有在荷兰工作并缴纳所得税者必须被保障;所有雇员都必须在雇员保险的保障之下。

除此之外,不同的特殊群体,如儿童,残疾者和失业者等,在不同的条件下均有相应的保险体制保障其基本生活。

这些都纳入了前述“社保三极”中。

养老保险是最为重要的社保计划之一。

按照目前的规定,荷兰人每年要将计税收入的17.9%用于缴纳养老保险。

在整个50年的缴纳年限中,每年累积2%的养老金。

在65岁退休后,每人每月可以拿到相当于最低基本工资70%的养老金。

如果你不能如持续缴纳养老保险,则按每少缴一年减少2%的养老金计算。

这仅仅是最基本的情况。

荷兰政府还为有未满18岁孩子的退休单身人士、退休伴侣(退休夫妻或同居者)等不同的家庭设计了不同的养老计划。

去世的荷兰人,其养老金收益亦可由其亲属继承。

此外,退休人士还可在节假日获得额外津贴。

这些复杂的保险计划,由荷兰的社会保险银行(SocialInsuranceBank)负责实施,人们都可以向这个银行申请各种社会保险计划。

根据居民注册的资料,所在地的市政府会在参保人离退休还有半年时,发函告知其将获得的养老金情况。

可以说所有在荷兰居住的人都可以老有所养。

除此之外,工作人群被纳入失业、疾病以及残疾等保险计划,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其余保险由雇主缴纳。

在任何不能正常工作获得收入的情况下,荷兰人都将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国家还为荷兰居民提供育儿津贴,这完全由国家财政支付。

总体而言荷兰的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相对完善,给荷兰人民带来了各方面的保障,使得荷兰人民安居乐业。

 

专业:

05级社会工作

姓名:

金毅

学号:

051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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