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事业发展的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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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事业发展的思路

关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事业发展的思路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节能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首先,1998年实施了《节能法》,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若干配套法规,节能初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其次,在改革节能管理体系和方法上取得进展,政府改变对企业节能直接管理和财政补贴的做法,引导和鼓励企业节能,加强国内外节能信息交流,运用价格和市场手段引导用户节能。

国家在节能工作中所采用的财税政策是作为政府整个节能工作体系与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出现的。

一、中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的现状和问题

(一)节能工作尚未摆到国家财政应有的位置

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公共管理的理念、方式、效率等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节能管理水平也不例外。

其中,首要的是在节能重要性认识上的差距。

主要表现是将节能视为弥补能源短缺的临时措施和权宜之计,没有认识到能源问题是关系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大计。

在能源紧张的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才对节能问题有了切身体会,这种情况下决策层高度关注节能依然带有已往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救火队”角色——出了问题才想应对措施。

在能源供应紧张情况下关注节能问题,既为节能工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醒我们,所有考虑的关于节能的财税政策必须正视我国在能源认识上的现状。

(二)对节能产业的投入严重不足

对节能的投入不仅仅表现为以往政府习惯的财政出资建设几个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完成若干节能技改,或者对某些节能项目进行某种税收优惠。

节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应将其视为一个产业。

要通过政府节能的优化管理和政策引导,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不断提高终端产品能效,形成节能产品的推陈出新和节能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回收、信息传播等的良性循环。

而财税政策则体现在作用于各个环节。

截至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节能产业的投入分散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发展创新项目资金中,使政府在节能投入上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

而且,政府的直接投入只局限于研发和生产(技改)领域,在节能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信息传播等方面几乎是一个空白。

(三)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手段单一

在财政支出方面,除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节能项目研发和技改外,缺少其它政策手段;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目前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基本上只采用税收减免这个单一措施,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其他政策手段没有采用,这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低下不无关系。

(四)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的效果不甚理想

由于财税政策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力度不足,部分厂商反映没有从政府的财税政策方面感受到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利条件,财税政策似乎可有可无。

消费者则认为节能产品价格太贵,质量也是良莠不齐,有可能花高价钱买不到真正的节能产品。

二、我国未来中长期鼓励节能财税政策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建议

未来我国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应由能源供应转向供应与终端消费并重,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为主。

在操作层面上,政府应该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建立终端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标识体系,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费、促进市场竞争、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节能性社会。

财税政策是国家鼓励节能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我们将从税收政策、政府预算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调整和优化节能税收政策体系中,既要立足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节能战略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节能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型优惠向间接型优惠转移,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税制的发展方向。

在促进节能产业方展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也应体现这一要求,坚持以间接优惠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优惠手段。

二是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型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产业加以限制。

节能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三是全方位促进与多环节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发展节能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求鼓励节能投资,又要求引导节能消费,既要求扶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又要求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既要求加大与节能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进口,又需要调节与节能相关的产品和资源的出口等等。

不同的方面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手段,需要体现不同的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全面着眼,多方引导,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促进节能的政策效应。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1.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

(1)关于所得税方面。

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

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

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倾斜: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

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考虑的依据:

目前财税部门正在酝酿的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由以往的降低所得税率、减免所得税或所得税返还等直接减免向税前抵扣、加速折旧等间接减免过渡。

在这种背景下,单独对节能设备、产品实行所得税直接减免与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相悖。

此外,当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不十分规范时,几乎无法分清节能产品与非节能产品所分别实现的所得税。

因此,对节能产品实现的所得税进行直接减免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税收管理。

(2)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重要特点是一种“链条税”——上游产品的销项税额恰恰是下游产品的进项税额,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后的差额来标志在本企业环节中应缴纳的实际税额。

这种税制特点决定了对增值税减免需要特别慎重,否则就会与其环环抵扣特点相违背。

此外,增值税是一种较为中性的税种,除对个别产品实行零税率以及少数产品实行低税率(13%)外,绝大多数产品都采用统一的17%标准税率,一般无法利用增值税达到限制非节能产品发展的目的。

在技术上无法决定只有节能产品才使用某种材料的情况下,对其实行优惠税率也是不现实的。

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

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

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

由于增值税的上述特点,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

这就决定了优惠的范围必须限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避免过多过滥。

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范围不宜过宽,只限于少量节能效益显著、受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国家支持后有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的节能设备和产品”。

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

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

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

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示范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财务意义,更多地体现为对企业生产节能产品或消费者选用节能设备这一具有正外部性举动的一种国家导向,效果更好的政策应该在其它税种中寻找答案。

(3)其他税收方面。

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选择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

二是改革资源税制度。

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额,甚至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

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2.关于引导节能消费的税收政策。

税收对节能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消费品的价格来体现。

上述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然也可以最终反映到产品的价格上,但是其调节的主要着力点还是生产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传导政策信号到消费者方面需要有个过程,作用不很直接,从引导社会节能消费倾向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政策:

(1)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

一是将目前尚未纳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III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

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3)开征燃油税。

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发展的成功举措,对推动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国家择机尽快推行燃油税,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

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

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4)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的实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经济(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政策措施,在抑制耗能大户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是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的另一个动力。

3.调节节能产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

从进口税收方面看,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4.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税收政策。

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不仅应注重于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还应注重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节能技术向商品的转化:

一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政府预算投入政策

1.鼓励节能应纳入政府公共预算支持范围。

理论分析和国际经验表明,节能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征,由此决定政府必须予以扶持,而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推进节能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支柱。

工业化国家一般通过预算投资、预算补贴、财政贴息、研究和开发投入等方式,着力深化节能投入。

支持的重点包括法规制定、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课题研究,同时组织和引导企业对关键性、共性和前瞻性节能技术进行开发、示范,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发挥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从国外的实践看,公共财政的强力介入,有效地推进了节能的技术进步,提高了能源效率,使节能、环保与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中国过去长时期,为了改变能源短缺的状况,政府预算的基本政策取向是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提高能源产出。

甚至一度通过建立能源交通基金方式向能源投资倾斜,从而有效地缓解了能源“瓶颈”的约束,支持了国民经济发展。

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问题在于,国家节能发展战略并未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我们长期存在重能源供给、轻能源节约的偏颇,在政府预算的分配结构中,节能始终未能放到应有的位置,节能的预算投入微乎其微。

可以说,政府预算的缺位是中国节能及能源效率水平远远滞后于国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教训极为深刻。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节能不仅仅是国际化的大趋势,而且也是源于中国国情的一个正确选择,是确保我国未来能源安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安排,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公共财政预算反映和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未来预算结构调整和改革中,应该从政策到财力重视节能投入,为逐步建立一个节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2.主要政策建议。

(1)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

这是确保政府预算予以重视和支持节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未来政府财政预算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建立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要体现公共性、政策性的客观要求。

由于节能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征,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范畴,因此,公共预算设立节能科目与公共预算的改革方面是吻合的。

在我国财政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加之必要的预算结构调整,我国的财政经常性预算已具备支持节能支出的财力基础。

在我国现有的预算支出结构中,已有环保支出科目,但无节能支出科目。

实际上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搞好节能,提高能效,对环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可考虑将两者合并,设立“环保与节能”支出科目,也可增设节能支出项目。

这纯粹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关键是节能支出应作为经常性支出预算得以确立,并保持一定增长比例。

为此,一方面要把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节能预算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缩或削减其它支出来解决一部分节能投入。

经常性预算中的节能投入主要用于下述四方面:

一是节能科技的研究与开发。

科技研发投入是衡量一国整体科技投入的重要指标,是推进科技进步、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世界科学报告》,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1%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

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发投入比重不断下降,1997年仅为0.54%,近几年有所上升,也不足1%。

二是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

这是将节能技术变成生产力、推动节能科技进步的重要一环,政府亦肩负着组织、协调和引导的作用。

因此,政府预算需安排必要的资金,以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是节能教育和培训。

全国节能重点企业就有7500家,这是节能教育和培训的重点。

需要编印相关教材和举办培训班,其基本费用应由预算予以安排。

此外,我国的各类学校需开设不同层次的节能课程,还需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煤介进行节能方面的宣传,政府预算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和环保意识,有效建立节能型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节能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了以节能服务中心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全国成立了200多个地方、行业节能服务中心和监督中心,拥有数千人的技术服务队伍,为企业提供节能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节能服务中心是我国特有的一支节能服务队伍,如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需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

对于一部分具备条件的节能服务中心,政府可支持其改组为能源服务公司,使其通过开展节能技术的商业化经营,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能源管理和服务来求得生存和发展。

对大多数节能服务中心,可给予适当的预算经费支持,为其发展创造环境,一方面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企业的节能工作,如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落实节能法及其配套法规、节能政策,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检测、监测、节能项目评估等多方面的、合格的节能服务,并将企业的声音反映到政府,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2)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强财政的节能投资力度。

节能投资是指对能源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投资及其生产新型节能设备的投资,其投资来源一般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但政府为了发挥支持节能的政策导向作用,也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节能投资,以促进全社会节能事业发展和能效水平提高。

从中国的实际看,节能投资少,资金和节能任务不匹配,是长期以来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缺乏政府投资的有效支持,节能技术改造主要由企业承担。

企业作为节能投资的主体,投资能力较弱,也缺乏有效的融资途径,大量节能技改项目难以及时实施,很多好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难以得到推广和普及。

这说明,投资缺失是我国节能技术进步缓慢的症结所在。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主流生产和生活能力的能源技术和装备水平仍然很低,多数技术相对落后,能源效率水平与国际上的差距为10~20年。

现在,技术进步的节能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不仅有助于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而且有助于培育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因此,加强政府预算的节能投资,显得日益必要和迫切。

具体建议包括三方面:

一是逐步提高节能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

在未来的公共财政改革中,预算内投资规模并不会削弱,恰恰相反,它会随着国家财力总规模的增长而相应扩大。

此外,预算内投资将会改变过去投资范围太宽、包揽太多的格局,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中逐步退出,对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产业予以投资倾斜。

显然,强化节能投资符合国家预算内投资的改革趋向。

二是预算内节能投资要更多地利用贷款贴息方式。

近年来中央一级和某些地方选择一些节能项目,通过专项贴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深受企业欢迎,取得了明显的投资效果,进而有力地推进了我国节能的发展。

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并在今后予以进一步推行。

三是要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节能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当然,这类项目并不是由预算内投资独立承担,而是与企业融资一道完成。

预算内直接投资与贴息贷款比较,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更大,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投资来源,并减轻企业负担和压力。

但受国家财力制约,节能的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不宜太多。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通常包括两种,一是无条件转移支付,二是有条件转移支付(亦称专项拨款)。

“有条件”一般是指规定专门用途,要专款专用;另外一般要求地方亦有配套资金。

因此,专项拨款的政策性导向十分明显,是贯彻中央宏观政策意图的一个重要工具。

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区域间政府财力差距悬殊,特别是那些以重化工业为主导产业的省份往往是能耗大省,节能大省和财政穷省。

因此,在未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为了有效地缩减区域之间节能的差距,推进全国的节能技术进步,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非常必要。

初步考虑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中央的节能专项拨款主要是向中西部地区的能耗大省和节能大省倾斜,避免平均分配和撒“糊椒面”;

二是中央节能专款应采取科学、规范、透明的方法进行分配,避免“暗箱操作”和拨“人情款”;

三是接受节能专项拨款的省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从地方预算中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与中央专款一道专门用于节能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要制订周密的规划,进行安排使用资金,要把钱花在最急需的节能项目上。

(三)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的重要政策工具。

政府采购有助于节约财政支出,但节约支出,提高支出效率并不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唯一出发点。

因为政府采购是社会总需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经济的流通、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均有重要影响。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直接反映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的规模和深度,也反映着公共财政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不仅具有财政意义,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从国外经验看,良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于不同的产品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据此体现不同的政策倾向。

于是市场化国家政府通常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

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已成为国家未来中长期确保融资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节能更应当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也应当将节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未来政府采购的空间很大。

2004年我国GDP突破12万亿元,按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GDP10%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1.2万亿元以上。

2004年全国财政支出计划为26566亿元,按照财政支出的30~40%计算,政府采购也有8000~11000亿元。

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效晚,发展很快,近年来每年以40~60%的速度增长,2003年政府采购规模已达1600多亿元,照上述增长速度发展下去,未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将会不可抑制地大大扩张。

同时,我国未来节能和能效水平提高的潜力巨大。

中国GDP目前居世界第六位,占世界总量的3.4%,但能耗却居世界第二位,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0.5%,主要产品消耗市场化比国际平均水平高46%。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评价:

“中国经济的能源强度用国际标准衡量,至今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大约是主要发达国家的3~10倍”。

“按目前的趋势发展,中国的能源强度到2020年将达到每1000美元GDP消耗0.586t标准煤。

虽与1985年相比(1.8t),降低到了三分之一,但仍比目前的美国水平高40%。

由此可见,中国在降低能耗强度方面仍大有潜力”。

上述情况可以说明,面对未来巨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节能潜力,如能通过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将二者加以结合,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发展。

2.将节能纳入政府采购的思路和建议。

(1)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力度,这是做好节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做》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8年11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经过几年努力,已确定了21种产品为节能产品。

但总体看我国节能认证工作刚刚开始,参与节能产品认证的品种太少。

美国“能源之星”认证产品覆盖了31类消费产品中的3400多个品种,有超过1200家制造商生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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