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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管理

第7章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管理

本章首先介绍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的概念;其次重点介绍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并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了说明;最后介绍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管理又称安全监理,是指在监理工作中对安全生产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监理是我国建设监理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和创新的体现和产物。

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不仅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领域中重要任务和内容,是促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必然实现的一种新模式、新理念。

7.1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概述

7.1.1安全生产

1.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生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标志着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进程。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更应强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2.安全生产指导方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这个方针是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得出的。

在生产过程中,参与各方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预防为主”是手段和途径,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对于施工活动而言,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整体。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尽一切可能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积极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作业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其次,安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着生产活动进行,不仅要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要促进生产的发展,离开生产,安全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

3.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除了强调坚持安全生产方针,还必须强调坚持安全生产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有: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再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的责任网络。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手段,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重要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还应参加法定的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

企业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工作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4)“三不伤害”原则

“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四不放过”缺一不可。

(6)“五同时”原则

“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监察、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监察、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制度、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7.1.2安全监理

1.基本概念

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使安全监理成为了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

安全监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在我国建设领域已推行了十多年,在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才刚刚开始,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建设工程规模逐步扩大,建设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导致群死群伤恶性事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定团结。

(2)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了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整个目标计划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

即使出现不当安全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

此外,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等,也可能发生不当安全生产行为,为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安全生产行为,监理工程师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整体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督促和检查等手段,促使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等,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体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保证机制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同时,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介入,对事故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弥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的状况,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从而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保证机制。

7.2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7.2.1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监理规划的安全监理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安全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特点;

2)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

3)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4)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部建质〔2003〕82号《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2.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7.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建设部在此基础上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7.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7.3.2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使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7.4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整改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处理、分析,避免同类和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4.1安全隐患及其处理

隐患是指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危险源或不利环境因素。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由于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形成安全隐患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包括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设计不合理和缺陷、勘察文件失真、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等。

1.施工安全隐患原因分析方法

由于影响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因素众多,一个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发生,可能是上述原因之一或是多种原因所致,要分析确定是那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要对安全隐患的特征、表现,以及其在施工中所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基本步骤有以下方面:

(1)现场调查研究,观察记录,必要时留下影像资料,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安全隐患的现象和特征,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等;

(2)收集、调查与安全隐患有关的全部设计资料、施工资料;

(3)指出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所有因素;

(4)分析、比较,找出最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

(5)进行必要的方案计算分析;

(6)必要时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2.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

3.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图8-1所示,保证工程生产顺利开展。

图7-1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

当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必要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2)当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整改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方案,并报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性质、现状、发展变化、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

2)现场调查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3)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与判断;

4)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的方案;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确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和整改验收人;

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安全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措施等。

(4)监理工程师分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方案。

对处理方案进行认真深入地分析,特别是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找出安全事故隐患的真正起源点。

必要时,可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审核签认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整改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整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7)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核验,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整改处理过程描述;

2)调查和核查情况;

3)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结果;

4)处理的依据;

5)审核认可的安全隐患处理方案;

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验收结论;

8)安全隐患处理结论。

7.4.2安全事故及其处理

1.安全事故的概念

事故就是指人们又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废弃,机械设备破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安全事故的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最常发生的事故,主要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等事故等五大类。

安全事故可按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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