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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docx

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

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

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

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

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

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

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

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

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后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综上五大点,工商局从到达一直到最后决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悬赏分:

10|解决时间:

2007-8-2922:

15|提问者:

韩王惠军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马某处够买的饺子后,事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马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马某辩解说:

"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

"叶某教训说:

"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

"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

"等着瞧,不想开店了?

"马某怕事,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请问:

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

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违法之处如下: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马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叶某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叶某教训说:

"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

"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

"等着瞧,不想开店了?

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题4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

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

“凭什么处罚这么重?

”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

“凭什么?

还用问吗?

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

”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

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案例分析题5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

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

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试析:

(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说明理由。

(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

(假设简易程序的适用合法)

【参考答案】

(1)吴某无权对公民陈某当场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仅限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吴某无权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陈某处以100元的罚款。

(2)假设吴某有权对陈某进行当场处罚,他的行为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①吴某未向当事人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②吴某对陈某不服罚款决定的声明不予理睬的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某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

(3)陈某可选择复议或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题6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

“交20元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

“为什么要罚我?

”宋丙说:

“你超载。

”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丙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

郭甲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罚20元。

”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案例分析题7精神病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

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

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

周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

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入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周某当场死亡。

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

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

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

(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分析题8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1999年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外地共购进柴油180吨,至同年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80%。

10月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

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

(2)没收非法所得4.3万元;(3)罚款2000元。

同年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量器具不合格,遂于11月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农村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

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农村服务公司只有一个违法行为。

该县标准计量局已经对其作出处罚,因此,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题9对不满14周岁的人能实施“征收处罚”吗?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男,生于1984年元月8日)。

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

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局对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请问:

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

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

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某区公安局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案例分析题10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997年12月1日,某县个体户曹某在家中杀好一批猪,当其在市场摊位上销售时遇到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检查,以其杀猪未经批准,没有卫生许可证为由,令其将肉摊上的猪肉,连同家中宰好的猪肉,杀猪工具一同搬到镇卫生院。

当日下午,食品卫生监督员向其宣布了没收猪肉、屠宰工具和罚款的通知手续。

曹某以其猪肉已是依法检验合格为由,拒绝缴纳罚款、食品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当即加处罚款200元。

请问:

本案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该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合法之处: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时,只是事后通知而已。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过必要的调查与检查,证据不充足: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案例分析题1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

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

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

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

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

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试问: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

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

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

(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

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题2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

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

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

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最迟在2001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9年11月30日。

案例分析题3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成立。

其发行股票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万元,总共计5000股。

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损300万元。

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

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

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3000万元。

于是,公司提出了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200万元。

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

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

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

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与理由:

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

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

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

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

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

本案中,东方公司1996年亏损300万元,公司应先用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2700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270万元,法定公益金应至少提取135万元。

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法定比例的。

②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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