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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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工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

 

年月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市)分行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推动交易市场业务发展,方便交易商进行资金划转,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联合开展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原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进行系统联接,交易商通过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多种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甲方专用存款账户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合规经营、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以下简称银商转账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银行不垫款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银商转账是真实资金的划转,乙方在办理银商转账及资金清算时不垫付资金。

第四条集中管理、统一清算原则。

甲乙双方通过专线联接后,甲、乙方下属营业分支机构的所有“银商转账业务”相关信息先通过各自的内部网络传送至各自总部计算机系统,再通过总部之间的计算机系统联接完成各项业务处理,实现一点连接,统一清算,集中管理。

第五条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与乙方建立总对总的“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关系。

该账户专门用于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放和划转,不用于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不具备开通电子银行渠道和财智账户卡支付功能等用途,且不得与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进行银商转账关系的绑定。

(经改动)

第二章共同条款

第六条甲、乙方必须分别与交易商签订银商转账业务相关协议。

交易商应先在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并经甲方备案,再通过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银商转账关系。

第七条甲方与交易商、乙方与交易商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格式必须经甲乙双方互相认可。

甲乙双方必须将此协议中涉及到交易商的部分,在与交易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一)受理交易商建立、变更和撤销银商转账关系的申请。

(二)根据交易商通过乙方或甲方渠道发出的转账指令,将资金从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简称银转商,又称入金),或者将资金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划入交易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简称商转银,又称出金),同时由甲方系统根据资金划转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商在甲方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

(三)为单位交易商提供的服务有:

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或撤销银商转账关系、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方指定渠道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服务。

(四)为个人交易商提供的服务有:

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变更或撤销银商转账关系、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方指定渠道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服务。

(五)乙方为交易商提供银行渠道服务的具体项目,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九条交易佣金、手续费及利息等费用的划转(新增条款)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用于交易商交易佣金、手续费及利息等费用的收取。

甲方向交易商收取佣金、手续费等费用,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费用明细及汇总金额等资料,将交易佣金、手续费等费用从甲方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

甲方须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甲方承担给乙方及交易商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须保证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划转失败,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甲方如同时与他行建立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关系的,如需在乙方与他行专用存款账户间进行资金调拨,应于双方约定时间(一般为营业日16:

00-17:

00)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由乙方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划拨。

资金划拨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与乙方、其他合作银行共同签订三方或多方协议,对上述资金划拨的条件、规则、资金划转模式、对账机制、信息保密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确保资金在甲方在各行开立的银商转账业务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封闭运行。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负责市场端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与乙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连接。

负责甲方联网到乙方系统所需的通讯线路申请、使用、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负责承担市场端所需的系统开发、设备购置、线路申请、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各项投入及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负责控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途,该账户不得用于交易商出入金和支付佣金、利息、手续费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第十四条在受理交易商开户申请和办理交易商银商转账业务时,负责对交易商提交的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查。

甲方采用落地模式审批银商转账指令的,应在当日完成交易商提交的申请,由于甲方未及时审批造成转账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负责以交易商真实名义开立交易资金台账,不得设立虚假子账户(交易资金台账)及任何形式的中间账户。

(新增)

第十六条负责控制交易商商转银时的可转出金额,同时保证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上有足额的资金进行清算。

(新增)

第十七条向交易商提供从甲方端查询其在甲方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和可转出金额等服务。

交易商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可转出金额及变动情况的解释权在甲方,甲方应对其相关系统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商转银时,交易商的可转出金额、单笔可转出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金额及每日累计可转出次数等由甲方通过交易商在甲方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甲方应保证交易商办理商转银时的转入账户为交易商与甲乙双方分别签订的银商转账相关协议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同时转账金额应小于或等于该交易商在甲方专用存款账户可转出金额。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转账业务,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应实现每日无负债结算,日终平账后应及时向乙方发送交易数据和清算结果。

若当日账户不清、不平,未经乙方验证通过的,应及时与乙方查找差错并进行调整。

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及时补足。

如数额巨大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乙方经通知甲方后有权关闭银商转账功能。

(新增)

第二十一条甲方不得要求交易商通过甲方渠道发起银商转账交易时输入其银行结算账户密码。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和交易商反馈交易信息、佣金和手续费信息,不得挪用交易商资金,不得篡改账户信息和费用信息等。

(新增)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银商转账业务服务年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配合乙方资质调查及回访工作,向乙方提供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内部管理状况、交易市场运行状况、系统运行状况等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动态。

(新增)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义务协助交易商会员充分知悉本协议涉及各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负责银行端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与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连接,如因甲方原因或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负责与乙方分支机构之间的通讯线路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负责承担银行端所必须的系统开发、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各项投入。

第二十八条负责受理交易商银商转账关系建立(变更及撤销)、银商转账及信息查询等,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交易商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交易商发出银转商指令时,负责核实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具有足额的资金。

第三十条在受理交易商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和办理银商转账业务时,对交易商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等资料负形式审查义务。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定期支付甲方专用存款账户的利息。

利息划转方式及划转账户同第九条处理。

(新增)

第三十二条与甲方正式开通银商转账业务后,乙方有权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商转账业务服务年费,并有权在甲方未及时支付时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从甲方指定账户扣收。

第五章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甲、乙双方及时清算资金,甲方必须确保第五条所列的专用存款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当日资金清算。

如因甲方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乙方将在系统上拒绝交易商的转账申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向交易商解释及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双方建立对账制度。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将电子对账清单发送至甲方,具体发送时间另外商定。

如乙方无法正常发送,乙方负责向甲方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提前告知。

甲方确认正确无误后,应及时向乙方发送交易数据及台账资金余额明细。

如对账数据有差错,双方应互相配合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乙方转账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与甲方专用存款账户的清算,次日核对查实后再作相应调整。

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及时补足。

(增加)

甲方可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网点查询打印历史对账清单。

第三十五条由于双方系统原因导致交易商转账未能成功,双方应告知交易商通过乙方其他资金汇划渠道进行资金划转。

第三十六条银商转账的交易时间受甲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和甲方系统在乙方系统中签到时间的双重约束,即在甲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且甲方系统在乙方系统成功签到之后、签退之前。

第六章系统联网

第三十七条甲方应遵守乙方提供的系统接口规范,甲乙双方分别开发各自的接口软件,严守保密协议,并配置所需的硬件设备,承担各自的费用;涉及乙方与甲方联网所需的线路费和通讯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确保与乙方的系统联网、接入安全,对因系统安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系统联网后,双方之间的数据通讯经过数据加密后传输,双方系统根据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指令而产生的加密信息与现行的会计凭证、相关报表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甲方或乙方在对其系统进行优化或升级时,若有可能对对方系统接口及数据造成影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与对方协商,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应紧密配合,保障数据传输顺畅、安全,防止数据传输差错、遗漏、滞后,对于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尽快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建立数据备份、障碍排除、灾难还原、风险应急系统,保证银商转账业务的正常运行,切实保障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业务收费

第四十二条银商转账业务服务年费为人民币元/年。

首次支付时间为业务正式开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次年起乙方将于正式开通本业务之日的对日(无对日的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向甲方收取。

第四十三条如甲方逾期两个月后尚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银商转账业务服务年费,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账号为:

)扣收。

如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要求甲方补足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未支付费用×%×逾期天数;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十四条交易商在办理银商转账业务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收费标准遵循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乙方有关收费标准规定。

(新增)

转账手续费支付方式为:

□交易商自付□甲方代付

转账手续费标准如下表:

交易商类型

收费类型(单位:

人民币元)

□按交易金额百分比收费□按笔收费

同城

异地

个人交易商

单位交易商

第八章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交易商的市场端信息,及交易商的转账信息等履行保密义务;甲方应对在银商转账业务中获取的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交易商的转账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对与对方有关的新产品(或系统)设计方案和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银商转账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有关业务原始资料、交易数据、账户信息、对账数据和会计凭证由双方分别保存,保存期及方式不得低于金融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上述资料及双方相互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数据均属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对外提供,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双方应加强本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权限管理。

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或造成业务差错时,双方均不对交易商的可能损失承担责任(在乙方与交易商的银商转账协议及甲方与交易商的两方协议中具体明确),但应共同努力,采取应急措施并排除故障。

第五十条在协议的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且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对本协议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第五十一条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相信任、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对于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并一致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与交易商签订的所有书面文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

乙方因乙方与交易商的有关约定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因甲方与交易商的有关约定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双方的合作情况,以及市场发展需要,指定、调整辖内办理银商转账业务的网点。

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业务流程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各自员工的培训工作,以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

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业务流程及甲方、乙方分别与交易商签订的两方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五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新闻媒介所作的银商转账业务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宣传内容与形式如涉及对方事项,应事先征求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务议账始和结束时间,可由乙方在系统上进行签到和签退,以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七双方承诺:

在相关业务领域保持紧密的全面合作关系,如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为合作银行等,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为银商综合业务合作伙伴等,并随着市场和业务的发展不断深化合作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四十八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依次类推。

如有异议须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署。

其他未尽事宜,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不再具备办理银商转账业务能力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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