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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题开

国际私法题(开)

一.单项选择题

1.1912年生效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对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规定为(A)

A.属人管辖与属人法为主兼顾属地管辖与属地法

B.属地管辖与属地法为主兼顾属人管辖与属人法

C.属人管辖与属地法为主兼顾属地管辖与属人法

D.属地管辖与属人法为主兼顾属人管辖与属地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认为侵权行为应该适用(A)

A.法院地法B.侵权行为地法

C.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D.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3.对国籍的积极冲突,海牙常设仲裁院1912年对卡内伐罗案的裁决和国际法院1955年对诺特包姆案的判决采用了(C)

A.最后国籍优先B.最先国籍优先

C.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D.住所地国籍优先

4.对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德国齐特尔曼主张适用(D)

A.事务管理地法律B.本人的住所地法C.财物所在地法

D.对本人和对管理人的义务分别适用各自的本国法

5.谢尔在《欧洲家庭关系:

欧洲和美国发展的同步》一文中指出,欧洲国家在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的普遍倾向是采用(B)

A.属人法B.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C.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法院地法

6.准据法发生变化是导致时际法律冲突的一种样式,就我国而言,学者一般主张,除非新法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好适用(D)

A.旧法B.新法C.取决于新法中过渡条款的规定D.当事人意思自治

7.一英国公民在意大利置有地产,现该公民死亡,假如英国法规定;“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按照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应该适用(A)

A.英国法B.意大利法

C.地产适用意大利法,其他财产适用英国法

D.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和英国法

8.1973年《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确定的扶养关系的准据法是(C)

A.扶养人属人法B.被扶养人属人法

C.对被扶养人有利的法律D.扶养财产所在地法

9.《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及相关规定对本人与第三人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为(B)

A.最密切联系地法;代理行为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C.最密切联系地法;主要合同准据法

D.代理行为地法;意思自治

10.将公共秩序提升到原则地位与国籍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并列的学者是(B)

A.戚希尔B.孟西尼C.萨维尼D.布鲁歇

二.多项选择题

1.197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为(ABE)

A.隐名代理B.非商业代理C.职务代理

D.信托代理E.间接代理

2.瑞士国际私法是比较典型的立法,它调整的内容包括(ABCDE)

A.劳动合同关系B.消费合同关系C.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

D.公司破产与环境污染的求偿权E.商事仲裁事件

3.连接点的软化是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包括(BCDE)

A.用双边冲突规范代替单边冲突规范

B.用选择性冲突规范代替双边冲突规范

C.我最高人民法院将合同细分为13类合同并分别适用法律

D.将夫妻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

E.将买卖合同关系划分为合同形式、当事人缔约能力、实质问题等不同方面并分别确定法律适用

4.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复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国际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客观现实要求国际私法提供能更加公平合理、更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选择方法,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启示是(BD)

A.废除单边冲突规范B.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C.大量采用重叠性冲突规范D.大量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

E.严禁援引公共秩序保留

5.1995年《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下列哪些情况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ABDE)

A.合同变更B.合同解除C.合同不存在

D.合同终止E.合同无效

三.简答题

1.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参考要点:

(1)变更了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过失责任制度。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将“钩到钩原则”变更为“接到交原则”。

(3)变更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5)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应当负连带责任。

(6)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

将1年期间改为2年。

2.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参考要点:

(1)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主张应承认他已经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

(2)依原属人法他已经成年,依后一属人法他为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有三种主张:

①一是既得权保护说,认为他的新住所国或新国籍国应承认他已经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②一是认为其成年资格不能在连接点改变后仍保留;③一是折中的观点,认为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解决,总的原则是既不宜使此种权利无条件地得到保留,但也不宜使过去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遭到否定。

3.简述仲裁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参考要点:

表现在:

(1)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有密切关系。

(2)仲裁地点与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有密切关系。

(3)仲裁地点还影响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按照国际习惯做法,一项仲裁协议如果规定了不可仲裁事项,则仲裁无效,而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是由支配仲裁的法律来确定的,支配仲裁的法律又通常是仲裁地法。

(4)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

4.简述国际司法协助中的有关机关。

参考答案要点:

(1)中央机关。

我国的中央机关有:

①司法部;②同时指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③同时指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主管机关。

我国主管机关是法院。

(3)外交机关。

5.试述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关于产品责任准据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要点:

(一)公约关于准据法的规定体现了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又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

(二)规定了如下几种适用顺序:

(1)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惯常居住地;

(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

(4)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上述法律不得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三)公约规定的四个顺序,必须按次序适用,不得任意逾越。

四.案例分析题

1974年3月,比利时公司与瑞士公司签署了一项商品批发协议。

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并明确规定适用瑞士法律。

后双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比利时公司在本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瑞士公司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依据比利时法律为不可仲裁事项,因此判决该仲裁条款无效,由法院行使管辖权。

瑞士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

问题:

(1)阐明上诉法院驳回一审判决的理由。

(2)以此案为例,阐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

(3)以此案为例,阐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依据的法律。

参考要点:

(1)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本案中,比利时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含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法院具有拘束力,比利时公司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不应该受理此案,两公司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

(2)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有:

①仲裁机构可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②法院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③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中,比利时商事法院和上诉法院享有确认权,一审时即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予以纠正,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3)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依据的法律有:

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②适用仲裁协议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③仲裁地法是确认仲裁协议所适用的主要法律,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发法律的时候。

本案中,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法律是瑞士法,仲裁地法是比利时法,两者都可以作为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为了使仲裁协议得到有效实施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应综合考虑瑞士法和比利时法律,一审法院过多注重内国法,不利于仲裁裁决在瑞士的承认和执行,上诉法院权衡两国法律后驳回一审判决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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