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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维护管理细则

 

蓄电池维护管理细则

网管维护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1条在通信供电系统中,蓄电池是在交流出现故障时向通信设备提供电力供应的重要保障,是整个通信供电系统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时也是引发通信电源事故的重要环节。

第2条

第3条为进一步加强蓄电池的维护管理,提高蓄电池的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局(站)的供电安全,有效延长蓄电池的使用寿命,省公司制定了《广东移动蓄电池维护管理细则》,请各市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第4条

第5条本规定编制依据

第6条

1、《中国移动通信蓄电池维护管理规定》

2、

3、YD/T799—2002《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4、

5、《中国移动通信电源、空调维护规程》

6、

7、《中国移动蓄电池组后备时间配置指导意见》

8、

9、《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动力系统维护细则》

10、

11、《广东移动蓄电池组后备时间配置指导意见》

12、

第7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网管维护中心

第8条

蓄电池分类

第三章

第一节产品技术

第9条密封阀控VRLA电池

第10条

1.贫液式(AGM技术)

2.

贫液式电池以超细玻璃棉隔板吸取电解液,电池内没有游离的电解液。

AGM隔板具有93%以上的孔隙率,其中10%左右的孔隙作为正极析出的O2到负极再复合的通道,以实现氧的循环,使正极气体再复合,电池达到密封效果。

贫液式电池具有自放电小、充电效率高、内阻小、气体复合率高等特点。

3.胶体(GEL技术)

4.

胶体电池采用触变性二氧化硅胶体吸收电解液,使电解液胶体初期不能形成大量微裂纹,氧的复合效率较低,因此安全阀频繁开启,有气体(氧气和氢气)逸出。

随着电池的不断使用,微裂纹增加,氧的复合率达到正常状态。

胶体电池具有内阻大、深放电恢复特性较好、较高温度下的使用寿命较长等特点。

第11条防酸隔爆电池

第12条

防酸隔爆电池采用富液式结构,干荷电极板技术。

采用陶瓷材料制作成的防护帽起到隔酸消氢作用。

极板通常采用平板式和管式两种结构。

优点是寿命较长,维护直观,耐热效应好。

缺点是维护工作量大,需要专室存放,对环境要求较高,存在污染。

第二节应用模式

第13条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有浮充运行和循环充放运行两种状态。

第14条

第15条浮充运行

第16条

蓄电池作为供电系统的后备电源或发电机组的启动电源,长期处于浮充电状态。

其浮充电压要根据温度进行调整。

第17条循环充放运行

第18条

蓄电池充电和放电频次较高,经常处于充放电状态。

负载频繁处于市电供电和蓄电池供电的转换之间。

 

第三节电源系统

第19条直流系统后备

第20条

1、容量配置原则

2、

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满足第三章规定的后备时间要求。

3、直流系统的蓄电池选择原则

4、

(1)在负载电流较大,后备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应选择大电流放电性能较好的蓄电池。

(2)

(3)在负载电流相对较小,后备时间相对较长的情况下,应选择具有小电流深度放电特性较好的蓄电池。

(4)

(5)直流系统后备蓄电池在满足后备时间要求的同时,一套系统最多不超过4组。

(6)

第21条UPS系统后备

第22条

1、蓄电池容量配置原则

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满足第三章规定的后备时间要求。

2、UPS系统的蓄电池选择原则

(1)UPS系统的蓄电池由于其端电压较高,且负载电流相对较大,后备时间相对较短,因此采用大电流放电特性较好的蓄电池。

(2)

(3)UPS系统的蓄电池可根据后备时间要求进行配置,如果采用6V、12V产品,单组容量不应超过200AH。

(4)

第23条太阳能系统后备蓄电池

第24条

1、阳能系统后备电源蓄电池工作电流普遍较小,是典型的循环充放运行状态,由于为蓄电池充电的设备相对开关电源简单,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充电效率和蓄电池寿命,应加强对太阳能充电设备中充电装置的改进和充电参数的管理。

2、

3、应用于太阳能系统的蓄电池由于受到环境影响,要求放电时间较长,因此采用具有小电流深度放电、短期充电特性较好的蓄电池。

4、

第25条启动电池

第26条

启动电池一般为普通型蓄电池,自放电和水的损耗都很大,要定期进行补蒸馏水或启动蓄电池专用电解液,并进行补充电。

第四节产品端电压

第27条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基本单元为2V,其容量由正极板的片数和单片容量决定。

常用的单只蓄电池有2V、6V和12V三种。

第28条

第29条2V系列

第30条

2V系列蓄电池的容量一般较大,单体容量从100Ah到3000Ah,用作较大容量固定型电源设备的后备电源,主要应用在直流供电系统中。

优点是容量大寿命长,可任意组合。

缺点是连接点较多,系统压降大,受单体落后的影响大。

第31条6V、12V系列

第32条

6V、12V蓄电池的容量相对较小,常用容量从24Ah到200Ah,主要应用在UPS供电系统中。

优点是单体电压高,连接点少,价格相对较低。

缺点是寿命短,可靠性差,整组蓄电池中单体电压差相对较大。

第五节蓄电池分级原则

第33条根据供电系统所承担通信设备重要程度,蓄电池级别划分如下

第34条

1.一类蓄电池供电系统

2.

主要应用在交换局、数据网、传输一级干线供电系统中,此类蓄电池作为交换局不间断电源供电设备的后备电源,其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最高。

3.二类蓄电池供电系统

4.

主要应用在传输二干、城域网节点、支撑网供电系统中,此类蓄电池作为二类重要网元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的后备电源保障。

5.三类蓄电池供电系统

6.

主要应用在重要基站的供电系统中,此类蓄电池作为重要基站的不间断电源的后备电源保障。

7.四类蓄电池供电系统

8.

主要应用在一般基站的供电系统中,此类蓄电池作为非重要基站不间断电源的后备电源保障。

 

蓄电池组后备时间配置要求

第四章

第一节市电分类

 

第35条一类市电供电为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各自引入一路供电线。

该两路不应同时出现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1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0.5小时。

两路供电线宜配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36条

第37条二类市电供电线路允许有计划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3.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6小时。

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第38条

1.由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稳定可靠的环形网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2.

3.由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或从稳定可靠的输电线路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4.

第39条三类市电供电为从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供电线路长、用户多、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4.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8小时。

第40条

第41条四类市电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第42条

5.由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经常昼夜停电,供电无保证,达不到第三类市电供电要求。

6.

7.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8.

 

第二节交换局(站)

 

第43条一类市电供电条件并配置两台及两台以上备用发电机组的交换局(站)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1小时。

第44条

第45条一类市电供电条件并配置一台备用发电机组的交换局(站)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2小时。

第46条

第47条二类市电供电条件并配置两台及两台以上备用发电机组的交换局(站)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2小时。

第48条

第49条二类市电供电条件并配置一台备用发电机组的交换局(站)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4小时。

第50条

第51条蓄电池组后备时间按所配蓄电池组总容量计算,在设计时应取系统最终容量进行后备时间计算。

第52条

第53条直流系统的蓄电池要求两组或两组以上并联,蓄电池最多的并联组数不超过4组。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不同时期的蓄电池并联使用时其投产使用年限相差应不大于2年。

第54条

第55条根据交换局(站)所在机房的安装要求,如承重,空间等要求。

不能满足安装要求的可以降低标准使用,按照机房现有承重标准和空间位置配置最大容量,但不能低于2小时,同时报备省公司网络部和网管维护中心。

第56条

第57条每台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58条

1.一、二类市电供电的局(站),应按各种直流电源的浮充功率、蓄电池组的充电功率、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功率、保证空调功率、保证照明功率及其他必须保证设备的功率等确定。

2.

3.对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或高频开关整流器设备,核定其需要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1.5~2倍计算。

4.

5.有异步电动机负载的局(站),备用发电机组的单台容量应按不小于异步电动机额定容量的两部校核。

6.

 

第三节传输

第59条传输设备(包括一干、二干、骨干层、汇聚层传输电路)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10小时。

第60条

第61条传输设备使用的蓄电池组可根据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备用时间:

第62条

1、用无人值守柴油发电机组的站:

2、

(1)接到故障信号后的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2)

(3)从维护点到无人站的行程时间,可按正常汽车行驶速度计算;

(4)

(5)故障排除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

(6)

(7)考虑夜间不派技术人员检修,即最长等待时间,不超过12小时。

(8)

3、用太阳能供电的站,放电小时数按当地连续阴雨天数计算。

4、

 

第四节移动基站

第63条配置固定油机的基站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2小时。

第64条

第65条配置移动油机的基站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8小时。

第66条

第67条蓄电池组后备时间按所配蓄电池组总容量计算,在设计时应取系统最终容量进行后备时间计算。

第68条

第69条直流系统的蓄电池要求两组或两组以上并联,蓄电池最多的并联组数不超过4组。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不同时期的蓄电池并联使用时其投产使用年限相差应不大于2年。

第70条

第71条基站电源设备具有二次下电功能,并且“下挂多环/链的传输节点”的基站传输设备后备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

第72条

第73条新建直流电源必须具有二次下电功能

第74条

第75条配置移动油机的基站可根据以下因素适当调整蓄电池组的备用时间:

第76条

1.根据基站重要程度进行调整,VIP基站为8小时,普通基站为6小时;

2.

3.根据基站所在地区的地理环境,如交通状况、海岛、农村等。

对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应急发电的时间性及经济性较差的基站,建议实际备用时间大于12小时;

4.

5.根据基站所在地区是否允许发电,如有些居民区,高层建筑物等市内基站由于噪音扰民等原因无法进行应急发电的,建议实际后备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

6.

7.根据基站所在机房的安装要求,如承重,空间等要求。

不能满足安装要求的可以降低标准使用,按照机房现有承重标准和空间位置配置最大容量,但必须报备省公司网络部和网管维护中心。

8.

 

第五节UPS

 

第77条对UPS以供电对象进行分类,分为“通信网络生产性质UPS”(包括智能网、数据业务、计费等重要网元)和“非通信网络生产性质UPS”(如营业厅、办公系统等)进行区分,如生产性质与非生产性质设备共用的UPS,按生产性质UPS计算。

第78条

第79条路由器等具有双路市电输入的设备应从两套独立工作的不同UPS进行取电;

第80条

第81条用于通信网络生产性质的UPS配置要求:

第82条

1.要求采用1+1或N+1(N≥2)的并联冗余工作方式配置;

2.

3.每台UPS必须配置蓄电池组。

4.

第83条用于通信网络生产性质的UPS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第84条

1.1+1并联冗余工作方式:

蓄电池组的容量按单台UPS满容量大于1小时放电时间配置;

2.

3.N+1并联冗余工作方式:

蓄电池组的容量按N台UPS满容量大于2小时放电时间配置。

4.

第85条用于非通信网络生产性质的UPS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

第86条

1.1+1并联冗余工作方式:

蓄电池组的容量按单台UPS满容量大于0.5小时放电时间配置;

2.N+1并联冗余工作方式:

蓄电池组的容量按N台UPS满容量大于1小时放电时间配置。

第87条根据UPS所在机房的安装要求,如承重,空间等要求。

不能满足安装要求的可以降低标准使用,按照机房现有承重标准和空间位置配置最大容量,但单台UPS满容量配置时间不能低于0.5小时。

第88条

 

维护要求

第五章

第一节环境要求

第89条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5℃~+45℃,相对湿度10%-80%的条件下都应该可以正常工作。

第90条

第91条蓄电池在正常工作的状态下,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3℃,相对湿度控制在15%-80%。

第92条

第93条蓄电池使用环境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不能有大量放射线、红外线辐射、腐蚀性气体,要有良好遮光措施。

第94条

第95条对于密闭的蓄电池室,应考虑相应的通风措施,确保蓄电池产生的酸气及时排出。

第96条

第97条蓄电池组间、蓄电池组与其他设备之间应留有充足的维护通道,不低于500mm。

第98条

第二节一般要求

第99条一、二类蓄电池供电系统的蓄电池,可与其他电源设备同机房安放。

第100条

第101条三、四类蓄电池供电系统的蓄电池由于受多种条件影响,可与其他通信设备同室安放。

第102条

第103条密封蓄电池和防酸式蓄电池禁止安装在同一机房内。

第104条

第105条防酸隔爆蓄电池必须专室存放。

第106条

第107条不同规格、不同年限、不同厂家、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禁止在同一直流供电系统中使用。

第108条

第109条蓄电池供电系统一般应采取2组以上蓄电池并联使用,单系统并联蓄电池组最多不得超过4组。

第110条

第111条基站蓄电池在安装空间满足的条件下,须采用两组并联运行方式进行配置。

第112条

第113条应用在基站具备二次下电功能的直流供电系统的蓄电池组,48V系统的,其一次下电电压一般设定为46V,二次下电电压一般设定为43.2V。

24V系统的,其一次下电电压一般设定为22.2V,二次下电电压一般设定为21.6V。

应用在传输节点直流供电系统中的蓄电池,传输光端机可直接连接在蓄电池输出母排。

第114条

第115条机房承重满足要求时,立式安装的蓄电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单层双列安装。

底层应距地面15CM以上,两层蓄电池之间要保留25-40CM的维护空间。

卧式安装蓄电池单体间距应保持5CM以上空间。

第116条

第117条用于机房不间断供电系统的蓄电池,必须采用开放式电池架进行安装。

第118条

第119条承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抗震烈度为7级以上地区,应设计防震支架并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使应力扩散。

第120条

第121条应用在UPS系统中的高压蓄电池组的维护通道上应铺设绝缘胶垫。

第122条

第123条蓄电池和电池架之间应加装绝缘胶垫进行防护处理。

第124条

第125条密封蓄电池浮充运行

第126条

1.蓄电池平时均处于浮充状态,浮充电压应根据机房环境和蓄电池使用现状设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温度补偿。

2.

3.浮充时全组各电池端电压的最大差值不大于90mV(2V单体)、240mV(6V单体)480mV(12V单体)。

4.

5.蓄电池间连接电压降△U≤0.01V。

6.

第127条各类蓄电池供电系统均应纳入到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一类蓄电池供电系统监控内容宜包括蓄电池组端电压、单体电压、电池温度,二、三、四类蓄电池供电系统监控内容应至少包括蓄电池组端电压。

第128条

第三节充放电要求

第129条浮充充电电压、电流设置

第130条

浮充充电电压为每2V单体2.20V~2.27V(环境温度25℃),温度补偿为:

U修正=U25℃-0.003V/℃×(T实际-25℃)(T实际:

环境温度)

温度补偿后,每2V单体的充电电压应控制在下限不应低于2.18V,上限不高于2.35V,充电电流设定为I10A。

(或按照蓄电池厂家的充电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对于应用在UPS系统的6V、12V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及充电电流是由UPS主设备控制板决定,必须按照蓄电池厂家的充电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第131条均衡充电电压、电流设置

第132条

均充电压一般设定为2.30~2.35V/(2V单体)(25℃时蓄电池正负端子测定值),充电电流一般情况下为(1~2)I10A。

(或按照蓄电池厂家的充电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对于应用在UPS系统的6V、12V蓄电池的均充电压及充电电流是由UPS主设备控制板决定,必须按照蓄电池厂家的充电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第133条充放电要求:

第134条

1.蓄电池的充电及充电终止的判断

2.

(1)密封蓄电池的充电

一般情况下,密封蓄电池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均充(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其产品技术说明书为准):

a)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单体浮充电压低于2.18V时。

b)

c)搁置不用时间超过三个月。

d)

e)全浮充运行达6个月。

f)

g)放电深度超过额定容量的20%。

h)

i)蓄电池安装调试结束后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补充电。

j)

k)蓄电池容量检测后进行均充电。

l)

m)蓄电池转为均充的电流参考值一般设定为0.05C10,并联时乘以蓄电池组数。

n)

(2)退出均充条件

蓄电池退出均充的电流参考值一般设定为0.01C10,并联时乘以蓄电池组数。

3.密封蓄电池充电终止的判断依据

4.

一般情况下,当蓄电池充电达到下述条件之一的,即可视为充电终止。

(1)充入电量不小于放出电量的1.2倍。

(2)

(3)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小于0.005C10A(C10=电池的额定容量)。

(4)

(5)充电后期充电电流连续5小时不变化。

(6)

第135条蓄电池的放电及放电终止的判断

第136条

1.蓄电池放电试验

2.

(1)直流系统蓄电池和UPS系统蓄电池每年应做一次核对性放电放电试验。

(2)

(3)一、二类蓄电池每二年应做一次容量放电试验,使用四年后应每年一次。

三、四类蓄电池每三年年应做一次容量放电试验,使用六年后应每年一次。

(4)

(5)核对性和容量放电试验宜采用专业蓄电池容量测试仪进行测试、记录、分析,以提高测试精度和工作效率。

(6)

(7)每季度采取关闭整流器方式,对UPS系统进行放电测试10~30分钟,检测系统性能。

对于双机并联备份的系统,应将电池并联开关断开,逐组电池分开测试。

(8)

3.密封蓄电池放电终止的判断依据

4.

(1)核对性放电试验:

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2)

(3)容量放电试验:

放出额定容量的60~80%。

(4)

(5)放电终止电压的取定:

可根据蓄电池厂家的放电曲线确定不同放电电流下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

一般情况下,对于放电电流大于0.25C10,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75V/2V单体;对于放电电流不大于0.25C10,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80V/2V单体;对于放电电流小于0.055C10,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90V/2V单体。

(6)

达到上述

(1)、

(2)、(3)三个条件之一,可视为放电终止。

第137条电池放电测试

第138条

1、直流供电系统蓄电池的放电测试

(1)容量测试,应采取离线式测量法

(2)

a)将脱离直流供电系统的蓄电池组充满电后静置1小时,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采用外接假负载的方式,采用10小时放电率进行放电测试。

b)

c)放电开始前应测量蓄电池的端电压、环境温度、时间。

d)

e)放电期间应测量记录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电流、室内温度,测量时间间隔为1小时,放电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f)

g)放电期间应测量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测量时间间隔为1小时。

在放电期末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确定达到放电终止电压的时间。

h)

i)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时间即为蓄电池组的容量。

蓄电池按10小时率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时,则应将实际测量的容量按照下式换算成25℃时的容量Ce:

j)

Ce=Cr/﹛1+K(t-25℃)﹜------------------------(A)

式中:

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

10H率放电时K=0.006/℃

3H率放电时K=0.008/℃

1H率放电时K=0.01/℃

f)放电结束后,要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充入电量为放出电量的1.2倍以上。

(3)核对性放电,应采取在线式测量法

(4)

a)在直流供电系统中,根据电池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调整整流器输出电压至保护电压,保证可以放出30%~40%容量,由蓄电池对实际通信负荷供电。

b)

c)放电前后要测量记录该蓄电池的端电压、温度、放电时间和室温。

以后每隔30分钟测量记录一次,放电快到终止电压时,应随时测量记录,以便准确记录放电时间。

d)

e)如负载太小,可适当增加假负载进行放电测试,以缩短放电测试时间。

f)

a)d)根据测量记录数据绘制放电曲线。

b)

2.UPS系统蓄电池的放电测试

(1)对于UPS系统的蓄电池组,不宜采用离线式测量法进行容量测试。

(2)进行在线式测量法和核对行容量试验时,对于本身具备蓄电池放电测试功能的UPS设备,需要开启蓄电池放电检测功能对蓄电池进行放电试验。

对于没有该功能的UPS,需要关断其交流输入,进行放电试验。

(3)在进行UPS系统蓄电池容量检测时,应按照直流系统蓄电池的测量记录方式进行操作。

5.注意事项:

6.

(1)上述蓄电池放电试验方法,是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常用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在容量测试期间通信安全都会受到一定威胁。

因此在做放电试验时应提前了解市电有无计划性停电,备用发电机组应处于良好状态。

(2)

(3)在进行蓄电池放电放电试验前,应用万用表、内阻仪、电导仪对蓄电池的性能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测。

(4)

7.为保证容量测试的准确性,应采用专业蓄电池容量在线测试仪器和假负载进行测试。

8.

9.不同放电率情况下的相关参数设置如下表

放电率

放电电流(A)

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V)

容量检测标准

10h

1.0I10

1.80

≥1.00C10

5h

1.6I10

1.80

≥0.80C10

3h

2.5I10

1.75

≥0.75C10

1h

5.5I10

1.75

≥0.55C10

第139条落后蓄电池的判定

第140条

落后蓄电池在放电时端电压低,因此落后蓄电池应在放电状态下测量。

如果端电压连续三次放电循环中测试均是最低,就可判定为该组中落后蓄电池。

有落后蓄电池就应对蓄电池组进行均衡充电。

第四节维护检测要求

第141条维护检测的基本要求

第142条

1.在进行蓄电池检测时要遵循“查隐患、保安全”的原则

2.

3.要严格按照作业计划执行蓄电池的日常维护作业项目和性能分析。

4.

5.严格遵循维护规程和蓄电池厂家相关要求进行蓄电池的参数设置和相关操作。

6.

7.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戴好绝缘手套,并将金属工具进行绝缘处理。

8.

9.使用规程制式符合检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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