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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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煤矿较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增强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迅速、有效的组织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家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煤矿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参照《********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编制原则

1、本预案编制坚持“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分工配合、企业全面负责和社会广泛援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抢险救灾原则

较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1)统一部署、属地负责、靠前指挥的原则。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市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和属地的隶属关系,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政府组织建立现场救灾指挥部并在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次生事故的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

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现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

参加抢险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

三、煤矿伤亡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煤矿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

(一)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煤矿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管局报告。

(二)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在5分钟内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本级政府及其上级单位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5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人民政府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县(市)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5分钟内报告市煤管局,同时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四室。

(三)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应急救援办公室,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市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政府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委办、市委办公室。

五、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省、自治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市应先行启动应急响应,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既有救援资源动员)

(二)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本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煤矿较大事故救援工作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及以下明确的专门机构负责。

必要时,可向省、自治区请求支援。

2、市成立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煤矿较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煤管局,主任由应急办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煤管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职责为:

(1)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分析、评估和传递;

(2)根据事故报告程度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3)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部署有关工作。

(4)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预案的启动工作;

(5)协调各县(市)、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动员联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掌握和报告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并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安排通报或公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和部署新闻发布等工作;

(7)逐步建立和完善较大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指导和检查各县(市)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习;

(8)负责应急专业设备和设施的配备、建设及协调督促调度专业救援机构参加救援。

事故报警电话:

4、领导小组下设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技术资料、后勤保障、新闻报道9个工作指导组,其职责为:

(1)事故抢救指导组:

配合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方案,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

需要省、自治区 矿山救护基地支援的,可向省、自治区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事故抢救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煤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事故煤矿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煤管局分管领导、煤监局分管领导和县(市)煤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矿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聘请的技术专家组成。

(2)事故调查指导组:

由市煤管局协调,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3)事故善后处理指导组:

由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县(市)公安、卫生、民政、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煤矿矿长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受伤人员救治安排,伤亡死难人员的抚恤、赔偿等职工权益维护事宜,以及维持矿区治安、涉刑案人员控制处置等项工作。

(4)警戒保卫指导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组织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当地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事故调查秩序,疏导交通。

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积极参于初期救护,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5)医疗救护指导组:

由市卫生局统一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卫生局、医疗、医药等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医护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6) 物资供应指导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7)技术资料指导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提供事故矿区及煤矿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8)后勤保障指导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办牵头,事故煤矿相应负责人参预,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9)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委宣传部,主要任务是负责统一管理接待和应对新闻媒体记者,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在领导小组授权下,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一旦发生煤矿较大事故,市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立即指导、协调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接受领导小组抢险救灾指导,对事故抢救负责,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作战计划,对参与抢救的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进行统一调度,下达抢救命令,维持井口秩序,签发人员入井许可证。

总指挥:

按照国家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由事故煤矿矿长担任,矿长因故(死亡、重伤、逃逸或明显缺乏应急处理管理能力的)不能担任时,由事故所在地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其指定的分管领导人员担任或所属专业机构负责人担任,煤矿主要领导协助总指挥工作,其职责是:

接受领导小组事故抢救组的专业指导,指定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包括矿山救护队队长),指挥现场并明确分工,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技术方案和作战计划,下达抢救命令。

第一副总指挥:

原则上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担任,是总指挥的第一助手。

其职责是:

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机电副总指挥:

原则上由事故煤矿的机电副矿长担任,根据作战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变电所、主要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转;保证运输系统完好、通信系统通畅。

 通风副总指挥:

原则上由事故煤矿的通风副矿长担任,根据作战计划,对矿井风流进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对入井人数进行监控,签发入井特别许可证。

 后勤副总指挥:

原则上由事故煤矿的后勤副矿长担任,根据作战计划,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工人待命,调集救灾所必需的材料物资,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队长:

根据现场救灾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国家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的要求,对矿山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具体负责。

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作战计划,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

如果有两支以上救护队联合作战时,要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市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由救护队指挥员,煤炭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煤矿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煤矿必须按年度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计划。

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按事故应急处理计划启动应急救援程序,通知市矿山救护队,请求出动救援;同时,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矿长因故(死亡、重伤或逃逸)不能担任时,先由安全副矿长牵头组建临时的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之后,立即由事故所在地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分管领导人员担任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对井口进行管制,控制入井人员,调动煤矿所属扶助救护队及一切人力、物力投入救灾工作,全力抢救遇险人员。

(三)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一般事故救援工作实施原则上由县(市)政府负责统一部署,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必要时,市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给予帮助和指导。

六、应急救援组织系统

应急救援组织系统分为救护队伍和医疗队伍两部分。

1、区域矿山救护队

********市矿山救护队作为国家救援中心基地第二中队,承担省、自治区境内和跨省区的矿山应急救援任务,平时主要承担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任务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内的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计划、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训练等。

2、矿山救护队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成立企业辅助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区域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医疗急救队伍

市、各县(市)应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医疗救护中心,负责区域内煤矿事故危重伤员的急救工作。

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急救医疗机构,负责企业煤矿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

七、应急救援保障系统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1)应建立矿山救援装备保障系统,使装备方面具备重大、复杂灾变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形成全方位抢险救灾装备支持和保障。

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护队,要配齐常规装备,保持完好,并配备较先进、关键的救灾技术装备,特别是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配齐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矿山救护队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的要求进行装备,并逐步提高装备及管理水平。

(3)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常用装备征用制度,保证煤矿企业之间和跨行业常用装备征用的顺利进行,确保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常用装备的到位。

2、抢险救援物资储备保障

(1)较大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以煤矿企业的储备为主,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和本矿制定的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计划规定,配齐本矿所需的抢险救援物资。

(2)物资供应指导组应对全市煤矿企业抢险救援物资进行调查摸底,上报市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建立市内的征用制度,必要时,由物资供应指导组在市范围内调动抢险救援物资。

2、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储备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煤矿企业全部承担,特殊情况下(业主逃逸或企业备用资金不足),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从事故煤矿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中划支,不足部分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财政专项列支。

(1)煤矿企业必须保证抢险救灾资金的足额到位。

(2)煤矿企业必须积极按照规定向县(市)有关部门指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按时、足额缴存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县(市)人民政府应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专项预算资金储备金额应不低于80万元/年。

八、应急响应

本预案的启动由市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分别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

1、市煤矿较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较大煤矿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咨询专家对灾情判断和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通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督促确定施救技术方案。

督促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的情况下,根据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做好施救准备工作。

瓦斯事故(爆炸、中毒、窒息等):

由矿山救护队佩带救护设备侦查事故现场,确定具体抢救方案,恢复井下通风及巷道支护的有关设施设备,在确认不会扩大事故的前提下,恢复井下通风。

水害事故:

在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地点及涌水量等情况后,调集水泵、排水管等抽排设施,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顶板事故:

调集钻机、钢管等掘进及支护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讯联络。

坍塌事故:

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

火灾事故:

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火设备。

其他事故:

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观场的规定。

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应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交通、通讯、救护装备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

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指挥部应果断决策,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由领导小组授权相关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新闻报道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十一、后期处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 秩序。

 

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按程序报告事故调查情况的同时,各级政府应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进行分析总结、整理出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十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储备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煤管局要及时组织专家机构修订完善,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十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预案涉及领导、单位及应急机构值班通讯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办电

宅电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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