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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泵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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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chw202*-03-1915:

02:

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定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遵循“旧城区(环城公园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域)污水截流、旧城区以外地区雨污分流”的原则。

旧城区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

第六条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水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入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应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

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七条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接通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污水排放户)应按规定设置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到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准接手续,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应当由污水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污水排放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污水排放户必须将污水排放污水输送管网,其他地区的污水排放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污水排放户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领排水许可证:

(一)本单位1/500地形图和标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类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污水情况进行监测,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申请人,发给《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设施不致谢造成严惩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申请人,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排水许可证》有郊期3年,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续发。

因建设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排放户,必须按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户需要变更污水排放状况时,应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排水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十五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对污水排放户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被检测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市排水管理部门有权对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污水管网接纳能力的区域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等应急措施,污水排放户应服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调度。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等级的排放标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排放设施的养护

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管网及收水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由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自行投资建设的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受委托人、使用人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九条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标准制定养护维修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对污水排放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污水排放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污水排放设施因破损等原因发生冒溢等事故时,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恢复污水排放设施运行。

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及时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报告。

抢修污水排放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进行公共污水排放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时,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沿线污水排放户发出通告(意外事故除外),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污水排放设施安全,在下列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维护责任单位提供污水排放设施保护方案,并征得其同意: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污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污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需要拆卸、移动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应报经市排水管理部门批准,所需修得等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污水排放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损坏检查井盖;

(二)向污水管道和检查井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堵塞污水管道;

(三)向污水管道排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废弃物;

(四)损害污水排放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排水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将污水排入污水输送管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向城市污水排放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2*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拆卸、移动污水排放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

第二十六条污水排放户向城市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逾期不达标的或擅自改变污水水质、水量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暂停其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向污水管道和检查井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堵塞污水管道;

(二)擅自在控制范围内打桩、取土、挖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行为造成污水排放设施损坏或堵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和疏通责任。

第二十八条污水设施维护责任单位不及时清淤或抢修,造成污水排放户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污水泵站

2.2污水泵站2.2.1设计的一般规定

(1)应根据远近期污水量,确定污水泵站的规模。

泵站设计流量一般与进水管设计流量相同。

(2)应明确泵站是一次建成,还是分期建成,是永久性还是半永久性,以决定其标准和设施。

并根据污水经泵站抽升后,出口入河道、灌渠,还是进处理厂处理来选定合适的泵站位置。

(3)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雨水泵站与污水泵站可分建在不同的地区,也可以合建在一起,但选泵、集水池和管道应自成系统。

(4)污水泵站的集水池与机器间合建在同一构筑物内时,集水池和机器间须用防水墙分开,不允许渗漏;分建式时,集水池与机器间要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其中集水池多采用圆形,机器间多采用方形。

(5)泵站构筑物不允许地下水渗入,应设有高出地下水位0.5m的防水措施,见《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6)关于集水池

①污水泵站集水池宜采用敞开式,上加顶棚,四周加矮墙。

②集水池的有效容积按不小于最大一台泵的5分钟的出水量计算。

当水泵机组为人工管理时,每小时水泵开停次数不宜多于2次,当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启停泵次数,要求不超过4次,集水池尺寸也不应过大,以免造成维护上的困难。

人口较少地区或单位的泵站,夜间流量小,往往夜间停泵。

在这种情况下,集水池的容积,必须能容纳夜间的流量。

③当集水池形式为封闭式时,池内应设通气管,通向池外,并将管口作成弯头或加罩,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5m,以防雨水及杂物入内。

④集水池一般设有污泥斗,池底做成不小于0.01的斜坡,坡向污泥斗。

池上设供吊泥用的梁钩、滑车。

2.2.2选泵

一.选泵应考虑的因素

(1)水泵机组工作泵的总抽升能力,应按进水管的最大时污水流量设计,并应满足最大充满度时之流量要求。

(2)尽量选用类型相同和口径相同的水泵,以便于检修,也需满足低流量时的需要。

(3)由于生活污水对水泵有腐蚀作用,故污水泵站尽量采用污水泵,污水泵尽量采用4000小时检修一次,清水泵用于抽送污水时则仅为2500小时。

在大的污水泵站中,无大型污水泵时,才可选用清水泵。

二、国产污水泵主要类型

(一)PW型污水泵

系卧式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污水泵。

适用于输送80℃以下带有纤维或其他悬浮物的液体,供城市、工矿企业排除污水、粪便之用,不适于输送酸性、碱性以及含有很多盐分大的其他能引起金属腐蚀的混合液体。

PW型污水泵性能,见表2.2.1.

(二)PWF型耐腐蚀污水泵

PWF型泵系卧式单吸悬臂式离心耐腐蚀污水泵。

适用于排送有酸性、碱性或其他腐蚀性污水。

PWF型污水泵的性能见表2.2.3.

(三)WQ型潜污泵

系单级、单吸、立式离心潜水污水泵,泵与电机连成一体,潜入水中工作,适用于抽送40℃的污水及液体中含有固体颗粒(如污泥、氧化铁皮、煤水)等介质,被输送介质的固液混合物比重不超过1:

1,pH值在6-8.最大颗粒直径,50WQ型泵和80WQ型泵分别不允许超过10mm和20mm。

WQ型潜污泵性能见表2.2.5.

(五)螺旋泵

螺旋泵是一种低扬程、低转速、流量范围较大、效率稳定的提水设备。

特别适用于污水厂提升污泥用。

三、水泵全扬程H计算计算公式:

H≥h1+h2+h3+h4(2.2.1)

式中:

h1为吸水管水头损失(m),一般包括吸水喇叭口、90度弯头、直线段、闸门、渐缩管等,h1=ξ1v12/2g;h2为出水管水头损失(m),一般包括渐扩管、逆止阀、闸门、短管、90度弯头(或三通)、直线管等,h2=ξ2v22/2g。

其中:

ξ1,ξ2为局部阻力系数;v1为吸水管流速(m/s);v2为出水管流速(m/s);g为重力加速度,为9.81m/s2;h3为集水池最低工作水位与所需提升最高水位之间的高差(m);h4为自由水头(m),按0.5-1.0m计。

水泵扬程见图2.2.5.

四、水泵数量

污水泵站工作泵及备用泵数量可按表2.2.10选用。

表2.2.10污水泵站工作泵及备用泵数量表类别同一型号工作泵台数(台)备用泵台数(台)1-45-6>62.2.3泵房布置一、泵房布置内容

(1)水泵、电动机机组及进出水管道和阀门配件等的布置;

(2)起重机械、真空设备及真空管线、排水设备及排水管线、通风设备及通风管道、采暖设备及采暖管道的布置;

(3)电气设备以及操作控制室的布置;

(4)管沟、检修场地,工作平台,人行通道及楼梯等布置;(5)噪声消除措施的布置;

(6)工具储藏以及生活空间等布置。

二、机组布置

机组布置的形式见图2.2.6,图2.2.7,图2.2.8.机组布置形式比较见表2.2.11。

对一般机组布置的间的要求见表2.2.12.

11-22类别两种型号工作泵台数(台)备用泵台数(台)1-45-6>612(各1)2(各1)

三、管路布置

(1)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见表2.2.13.

表2.2.12机组布置间距序号1布置情况两水泵机组基础间通道的净距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2相邻两水泵机组突出基础部分的净距及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3设专用维修场地时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电动机容量小于55kw电动机容量为20-55kw最小间距不小于0.8m(电动机容量小于20kw时距离可适当减少)不小于1.2m应保证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够拆卸,并不小于0.8m同上要求,并不小于1.2m应根据机组外形尺寸决定,并应在周围设有不小于0.7m的通道4当考虑检修场地时每个机组的一侧应有一条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的拆卸56泵房主要人行通道宽度配电盘前面通道宽度

(1)低压

(2)高压7辅助泵(真空泵、排水泵等)≥1.2m>1.5m>2.0m一般利用泵房内的空地,不增加泵房尺寸,这种机组可靠墙设置,制药一边留出通道。

2.2.4污水泵站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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