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327025 上传时间:2023-07-2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docx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图]中国行政区划图

中国行政区划图篇1:

中国行政区教学课件

一、学习目标

1、知道我国的三级行政区划。

2、指图说出34个省级行政单位的位置、简称和行政中心

二、学习重点:

34个省级行政单位的位置、名称、简称和行政中心

三、前准备(预习):

1中国的行政区划共分___________三级.

2我国共有____个省级行政区划,其中包括____个省,___个自治区,__个直辖市,___个特别行政区

3读本P9图:

1、在1.8图中填注各个省区的简称和行政中心

2、读本P7图和上图回答:

⑴面积最大、邻国最多的省区简称是)_____;⑵跨经度最广的省区简称是____;⑶北回归线自西向东依次穿过的省区有____________________⑷完全位于热带的省区是_____;(5)

(6)我国最东端和最北端所在的省区是______;(7)最早见到日出的省是______;最晚见到日出的省是________;

四、堂流程(学习任务)

1、阅读本P7和图1.7完成下列问题

(1)、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划分为、、、三级。

(2)、我国共有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个省、个自治区、个直辖市和、两个特别行政区。

是我国的首都。

(3)五个自治区是:

四个直辖市是:

(3)、对照图识认34个省级行政区的行政中心

2、对照P10的表格了解省级行政区的简称

(1)找出有两个简称的;

(2)为了便于记忆,给简称归归类:

3、学习记忆34个省级行政区的名称方法,(师生共同探讨)

4、完成本P8活动1、2、3

5、据图1-7识记34个省级行政区的名称,熟悉其位置、轮廓特征。

五、效果检验: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组中,属相邻的两个省级行政区的是()

A.黑龙江省和辽宁省B.云南省和广东省

C.甘肃省和重庆市D.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陕西省

2、在我国23个省中,与三个自治区接壤的是()

A.四川省B.青海省C.甘肃省D.云南省

3、河南、安徽、河北三省的简称依次是()

A.鲁、闽、豫B.豫、皖、冀C.鄂、赣、闽D.陇、秦、豫

4、下列各组省级行政区,均与四川省相邻的是()

A.藏、湘、秦、鄂B.渝、宁、陇、秦

C.滇、黔、青、陇D.渝、湘、青、鄂

(二)、综合题

5、读右图,回答:

(1)此图所在区域是我国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之一,图中央的省是,行政中心是。

(2)填出图中代码所代表的省级行政区名称(填简称)①③⑤⑦⑧

(3)填出图中代码所代表的省级行政区的行政中心:

6、将下列地理名称前的数码填入右图中适当的位置:

①琼州海峡;②台湾海峡;

③香港④澳门;⑤广州;⑥海口;⑦海南岛⑧江西省;⑨贵州省

7、辨认四省区轮廓,完成下列内容:

(1)在A、B、C、D四省区中,邻国最多的是,

纬度最低的是,相邻的省级行政区最多的是。

(2)填写下表:

ABCD

省区名称

简称

行政中心

10、读下图,回答下列问题:

⑴图内四省中,临海的有__________,有陆上邻国的有_______,纬度最高的是______。

(填序号)⑵图中四个省中,地理位置最东的是_______,最偏西的是_____,有热带分布的是____(填序号)⑶四省中每天最早见到日出的是______。

中国行政区划图篇2:

安徽行政区划调整图

安徽行政区划调整,2022年安徽省区划调整后地图。

国务院批复同意对安庆市、铜陵市、六安市、淮南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铜官区;撤销铜陵县,设立铜陵市义安区;将六安市寿县划归淮南市管辖;设立六安市叶集区,将霍邱县的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划归叶集区管辖。

2022年12月27日,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部署实施工作。

2022年1月4日上午,淮南市行政区划调整衔接会议召开,具体商讨寿县划归淮南事项。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自觉维护和服务区划调整大局,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加强国有资产、公款公物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开展,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要扎实做好解疑释惑、政策咨询等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22〕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安庆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22〕67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庆市郊区的老峰镇、龙狮桥乡、长风乡、新洲乡划归安庆市迎江区管辖。

二、将安庆市郊区的十里铺乡(不含眉山、象山、苏岗、砂桥、罗冲5个村)和怀宁县的海口镇、山口乡划归安庆市大观区管辖。

三、安庆市郊区更名为安庆市宜秀区,将怀宁县的大龙山镇、五横乡和桐城市的罗岭镇划归宜秀区管辖。

宜秀区人民政府驻地由迎江区青少年宫路迁至大龙山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行政区划图篇3:

2022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22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22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22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

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

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

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

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公布,并引导村民优先选用。

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机械仪表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