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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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 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__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_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 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

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

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

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

(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

(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

(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质押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等。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交质押物清单。

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值,并现场拍照留存。

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标明抵押数量。

(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提货方式:

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

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

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

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

(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

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

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

(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

(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

对仓储货物实行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

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

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出质通知书

附件2:

质物清单

附件3:

质押监管协议

附件4:

提货通知书

附件5: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6:

费用约定书

 

附件1编号

出质通知书

 

(监管人):

根据(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

,请贵方审查执行!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

银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编号

质物清单

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

监管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对上述货物履行监管责任。

货物明细为:

货物品名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3编号

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协议金额为,质押率为:

,质押担保期限为)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1.2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

1.3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

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

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

(3)占有:

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

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监管责任结束:

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质物

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

(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

2.3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4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

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

2.5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另行附件说明。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

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管区域

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

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

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

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在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

(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

(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

(3)质物装卸;

(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

(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8)其他工作;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1)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

(2)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

(3)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2质物监管开始。

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一),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二),质物监管开始。

4.3监管责任结束。

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1)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四),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4.5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甲乙双方的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

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

第五条质物价值的确定

5.1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第六条责任和义务

6.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协议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担保协议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

(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

6.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

(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

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

6.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接收质物后,签章确认《质物清单》。

(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定期将质物出入库和库存清单和盘点表报送给甲方,报送方式内容和权利义务甲方可与丙方另行约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

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置以便识别。

(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

第七条费用

7.1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提供监管等服务,甲方应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

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

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则应由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7.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时的费用时,应由甲方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

7.3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费用约定书》。

第八条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

8.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

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终止

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

9.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

(2)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9.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丙方在本协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

9.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

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0.1.1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0.1.2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约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0.1.3监管期间,质物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丙方不承担责任。

10.1.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0.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2.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0.2.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0.2.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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