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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章程

《浙江工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浙江工业大学。

英文名称: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

ZJUT。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18号。

第三条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是社会公益类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浙江、面向全国,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七条学校近期目标是成为国内知名的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远期目标是成为国内知名的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健行”。

学校的校歌是由集体作词、刁玉泉作曲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歌》。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要经济和分配政策,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领导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和老龄工作;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制定学校的章程;

(九)应当由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应当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的设置及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对学院各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十五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举措,审议课程、教材、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十七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校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产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在政府和社会支持下的科学研究基地;

(七)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九)对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学生、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以精英人才培养的理念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区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

设立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动学术进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建立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保障体系。

第四章学院

第二十九条学院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具体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并实施本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职工; 

(六)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院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七)负责本院学生管理工作,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资产,管理本院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安排、大额资金(款项)的使用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其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事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人员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立教学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人员参照校教学委员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是指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及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已被本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其他在本校进修、培训的学员参照前款。

第四十二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类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九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并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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