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模板(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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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模板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岗位责任。

2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3

第四章销售管理。

3

第五章采购管理。

5

第六章食品索证索票管理。

7

第七章食品质量检查管理。

8

第八章场所环境卫生检查。

9

第九章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10

第十章加工操作管理。

10

第十一章投诉管理。

11

第十二章卫生检查及奖惩。

12

第十三章仓库管理。

13

第十四章附则。

13

XX公司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模板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岗位责任

第三条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第四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六条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条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九条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第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着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第十三条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第五章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六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十九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食品索证索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二十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二十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食品质量检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三十条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二条 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三十三条 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第八章场所环境卫生检查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三十七条 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四十条 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十二条 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第十章加工操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第四十七条 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第十一章投诉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五十条 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五十一条 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十二条 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卫生检查及奖惩

第五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六条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

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第十三章仓库管理

第五十七条 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第五十八条 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XX公司XX部负责解释。

20XX年XX月XX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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