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休假管理规定.doc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种休假管理规定.doc(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一、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指3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
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
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
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
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年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
(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
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粤人薪[1996]18号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人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及2006年工资改革的精神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
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
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
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分管计生领导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5天。
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社保局有关部门鉴定。
确认为工伤后,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干部职工年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问题。
1、凡工作满1年不满五年的干部职工,每年可休年休假5天;
2、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每年可休年休假7天;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每年可休年休假10天;
4、工作满20年的干部职工,每年可休年休假14天。
(二)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卫生费和绩效工资。
(四)干部职工年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科审核,分管领导同意。
(五)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七)当年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前休,不补休。
(八)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年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
2、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年休假者;
3、当年6月底后新调入者;
(九)当年年休假,可抵消本人当年病、事假,但须由所在科室到人事科办理抵消手续;否则,病事假如数记入总考勤簿。